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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https://zxx.shxed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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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登錄入口

山西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登錄入口如下:

https://zxx.shxedc.com/

二、山西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相關新聞推薦

《細則》指出,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享受資助信息。

《細則》還從10個方面對學籍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

(1)每個學生學籍號終身不變

《細則》明確指出,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中小學校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本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學校學籍檔案并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均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山西省將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并推行學生教育卡,記錄學生的相關信息,實現學生身份識別、考勤、學籍異動、營養餐、乘坐校車等業務管理。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學生因入學、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學等原因使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及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

(2)高中新生不按時報到將注銷學籍

小學新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在15日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并申請電子學籍。小學、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必須在開學前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周。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為輟學處理,待恢復入學后補錄、更新學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開學后一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并注銷學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發現有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取消其學籍,并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符合規定務工人員子女接收學校要建立或接管學籍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學教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農民工子女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

適齡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監護人可按照流入地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向暫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經批準的,學生憑相關手續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學校就讀,并由學校按照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學籍。

適齡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經批準在監護人流入地參加中考并被當地普通高中錄取的,由學校按照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接管學籍。

(4) 班容量超過限定 學生電子學籍不能進入該班

小學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結束后,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均衡分班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編入相應班級。普通高中各年度招生結束后,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分班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編入相應班級。

小學班容量限定在45人以內,永久不能突破。初中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內,永久不能突破。普通高中高一年級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內,一年內不能突破;高二、三年級班容量限定在56人以內,永久不能突破。所有中小學班容量達到限定的,該班將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轉入學生。班容量超過限定的,學生電子學籍將不能進入該班。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階段學習期間,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復印件,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受控學生學籍信息變更申請,并報主管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審批。主管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核準變更的,由學校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5)學生休學期間學校要保留學籍

普通中小學校不允許留級。中小學生如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確需休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至學籍管理部門審批。教育主管部門核準休學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主管部門登記后做休學處理。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保存備查。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休學結束后,由監護人填寫《休學、復學申請表》,經學校和主管教育局(廳)學籍管理部門核準后復學,并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主管部門登記后做復學處理。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階段學習期間,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跳級。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并報主管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批準的,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教育。核準跳級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

(6)四種情況可申請轉學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習期間,不得隨意轉學。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以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

進城務工人員務工地發生變化的,其隨遷子女可以轉入監護人新的務工所在地學校;

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在市域范圍內,可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也可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在普通高中學校因學習有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在全省范圍內,可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轉學申請。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的,按照中等職業學校隸屬關系報相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7)高三最后一學期不辦理任何原因的轉學手續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護人務工地跨省、市、縣發生變化的,可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務工證明)等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轉出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及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轉入學校及轉入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及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后,轉學成功。

轉學成功后,由轉入學校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同時,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每學期將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轉出情況書面上報當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缡∞D入、轉出的,還須符合其他相關省份學籍管理有關規定。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市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護人務工地跨市發生變化的,可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等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填寫《轉學申請表》,轉出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轉入學校及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后,轉學成功。

普通高中階段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護人務工地跨省發生變化的,可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等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填寫《轉學申請表》。同時,需提交轉出地省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主管部門確認的成績證明,轉出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省教育廳、轉入學校及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省直管學校、高校附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后,轉學成功?缡∞D入、轉出時,還須符合其他相關省份學籍管理有關規定。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轉入、轉出學校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一個月內辦結。跨省轉出或接收外省轉入學生的,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門匯總相關信息,并于每學年末報省教育廳備案。高三年級最后一學期不辦理任何原因的轉學手續。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轉學均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8)借讀生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于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中小學生原則上應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長期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且在當地就讀有困難者,在學校學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其他親屬所在地學校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山西省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

申請借讀的學生,可由監護人持所在單位和原校證明、借讀所在地親屬戶籍證明及原校學籍基礎信息表復印件向接收借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借讀。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紙質和電子學籍均由原校管理。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等均由原校發放。普通高中借讀學生的學業水平考試在原學籍所在地參加。

(9)未成年學生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學生因失蹤、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校須及時向市教育局報告,可以保留其學籍的,應盡量保留其學籍。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類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回校就讀。

學生在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習期間,有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學: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 (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的;經司法部門判刑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學的。

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注銷學籍。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10)學籍信息嚴格保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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