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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山西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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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工作要求,促進普通高中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普通高中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和完全中學高中部(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入學

第三條 應屆初中畢業生經參加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按照省教育廳核定的普通高中規模軌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的招生方案所錄取的高中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學籍。

第四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必須在開學前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開學后一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如被發現有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取消其學籍,并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由學校按照省教育廳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注冊的有關規定,為每名學生建立學號,直到畢業。學生在休學、復學后以及在本市范圍內轉學者,學號保持不變。學生編號共14位:第1、2位為各市代碼,由省教育廳統一編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呂梁04、太原05、晉中06、陽泉07、臨汾08、運城09、長治10、晉城11、省直12);第3、4位為縣(市、區)編號,由各市編制;第5、6位為學生入學年份代碼,取所在年份后兩位;第7位為學校類別代碼,0為公辦普通高中,1為民辦普通高中;第8、9位為學校編號,由各市統一編號并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備案;第10位為學生類別代碼,統一編為2;第11、12、13、14為學生代碼(其中第11、12位可以為班級代碼),由學校按學生報到順序統一編制,從0001號起依次順延。

學生跨省、市轉學的,轉出學校即注銷其學號。由省外轉入省內或省內跨市轉學的,由轉入學校為其建立新學號,并注明該生為轉學學生。注銷和新建學號,都必須及時報告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因病須休學治療的新生,按休學規定辦理。經批準后,可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

第七條 普通高中每班學生數應控制在一定的數額內。高一年級招生班容量原則上控制在50人以內,三年內最大班容量不得突破56人。轉學、借讀、復學均占班容量數量。

第八條 各高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入學學生進行注冊登記,填寫學籍登記表(附件1),編制高一新生花名冊(附件2)后,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縣、市教育局。各市務于每年9月30日前將當年高一新生注冊數據盤報送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審核備案。經省教育廳審核的學生學籍是各市、各學校建立學生綜合發展報告、組織學業水平考試、發放高中畢業證書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的依據。

普通高中學生不予留級。

轉學

第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并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辦理轉學手續須提供轉學申請表(附件4)、轉學證明、家長調動工作證明、戶籍遷移證明、山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發展報告冊、學生學籍卡片及新生入學錄取登記表等有關證明材料。跨省(市)轉學的,需提交轉出地省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主管部門確認的成績證明。

轉學手續一般在開學后兩周內辦理完畢。除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高三年級最后一學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的轉學執行普通高中之間同級互轉的原則。學生轉學應轉入與原校同級或低一級的學校、與原校相同的年級,不得轉入低于原校的年級。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校可準予因學習有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但必須經轉入學校同意,并按照中等職業學校隸屬關系報相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借讀

第十三條 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學生。如學額許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借讀: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在當地就讀有困難者;父母雙方均在我省務工的農民工子女。

第十四條 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學校證明,到接受學校辦理借讀手續(附件5)。借讀生不做為學校正式學生,借讀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半。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于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十五條 借讀學生的各學科的模塊考試、學分認定、基礎素養評定、學期評語等事宜,均由借讀學校負責進行。借讀期滿,應如實向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提供在校期間的全部情況。借讀學生的綜合發展報告冊、學業水平考試、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發放、畢業升學考試等均回原校進行。

休學、復學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需要長期治療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休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包括學生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同意,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辦理休學手續(附件3)。

患有傳染病或患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者,可由學生及其監護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報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休學。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學生因病休學的原因必須記入學生綜合發展報告冊中,并附上醫院診斷證明。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滿后,應及時申請復學,符合復學條件,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安排在適當年級就讀。

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學校批準,可繼續休學。一個學生在校期間最多只能休學兩年,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辦理退學手續。

退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經司法部門判刑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準予退學(附件6)。

第十九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校應及時注銷退學學生的學籍。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條 高中修業期為三年。普通高中學生的畢業條件為:普通高中學生須修滿三年,并且每學年在每個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總學分至少達到144個(其中必修學分至少116個,學習各學科課程標準所設置的選修模塊至少獲得22個學分,學習學校自主開設的選修模塊至少獲得6個學分);參加并全部通過規定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基礎素養評價總評達到合格。達不到規定畢業條件者,由學校發給結業(或肄業)證書(附件9)。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對準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附件8),經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驗印后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須由校長簽章,加蓋學校公章及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后生效。學校應及時將學生的畢業情況載入學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一律不補發,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附件10),經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能補發一次。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于本辦法中所規定的退學學生,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相應肄業證明,并在證明上注明肄業時間。

考勤評價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上課、實驗和參加綜合實踐活動、班會、校會和課外活動等統一規定的活動,實行考勤制度。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均按曠課處理。對無故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家訪,與學生家長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五條 對學生的評價考核辦法按照省教育廳印發的《山西省關于建立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發展報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關于實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學分管理指導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評價相關情況及時記入學生綜合發展報告冊中。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煉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揚、表彰和獎勵。

對學生的表揚、表彰和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入學校檔案和學生綜合發展報告冊中。

第二十七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并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等紀律處分。

對學生的處分意見由教導處(或政教處)提出。要告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并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然后申報,經學校校務會議決定,校長簽署公布,并報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縣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做最后裁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的學生經一學期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一年后,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顯著進步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準,可撤銷其處分。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綜合發展報告中。

處分未撤銷者及高三年級最后一學期受處分者,不予畢業,只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對少數有嚴重不良行為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至專門學校進行特殊教育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有正當理由并在專門學校表現好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校或轉入其他學校學習。

十一、學籍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采用全省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實行全省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工作,學生學籍檔案資料應齊全、規范、準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及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采用省教育廳統一格式,包括:學生學籍登記表(附件1)、高中新生花名冊(附件2)、在校生分班名冊、學生轉(休、復、退、借)學情況(附件3、4、5、6)、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件7)、高中畢業生花名冊(附件8)、結業證書存根(附件9)、學歷證明存根(附件10)及相關憑證資料、學生獎勵處分材料等。

第三十二條 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要求一致,同步進行。

十二、附 則

(一)、山西省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二)、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入口http://zxx.shxedc.com

(三)、山西省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zxxs.sxedu.gov.cn

(四)、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http://zxx.shxedc.com/

(五)、山西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https://zxx.shxedc.com

(六)、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http://zxx.shxedc.com

(七)、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https://zxx.shxedc.com

(八)、山西省學生學籍管理系統http://zxx.shxedc.com/

(九)、山西學前學籍管理系統入口http://zxx.shxedc.com/

(十)、山西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https://zxx.shxedc.com/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此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三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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