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意義重大,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干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學習體會,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條例》出臺后,我從網上下載了關于《條例》及解讀方面的資料并對照新舊條例,進行認真學習,我認識到要想真正在實踐中用好《條例》,還必須下來認真對照,反復學習和在實踐中運用。
該條例的修訂是在十八大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的背景下修訂的,現行黨紀處分條例是2003年12月頒布實施,但隨著形勢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從嚴治黨新需要。最大問題是紀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內容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重復,實際上難以用到,也浪費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極個別情況下還會出現以紀代法、越俎代庖的情況通過新舊《條例》的對比,我有五點體會:
一、新舊條例章節上的變化
從原條例的3編、15章、178條、2.4萬余字,到修訂后的3編、11章、133條、1.7萬余字,《條例》不僅體例、長短發生了變化,新增、去除、修改條文比例高達近90%,有的章節甚至達到100%,可謂是“脫胎換骨”。
二、將原先十類紀律重新歸納為六類紀律,力求“紀律姓‘紀’”“紀法分開”
現行《條例》中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必要和嚴肅的責任追究,且存在紀法不分的情況,在178條中有近80條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修訂刪除了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
另一方面也使得紀委和司法部門的工作更加涇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重復交叉、紀委成為黨內“公檢法”等問題的出現。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類紀律中與法律重復的貪污賄賂、破壞經濟秩序、違反財經紀律、瀆職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類別被取消,重新被歸納為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類。這雖然在數量上少于原來的十大類紀律,但卻完全做到了“紀律姓‘紀’”,其“制度成色”有了質的飛躍。
三、突出政治紀律,抓住“紀律中的紀律,規矩中的規矩”
修訂后的《條例》把政治紀律列為六大紀律之首,特別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紀條款。這些都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的過程中,結合“打虎”“拍蠅”的實踐所豐富的內容。
“可以說,政治紀律是‘紀律之王、紀律之本’,是‘紀律中的紀律,規矩中的規矩’。扭住這個核心就是抓住了黨的建設的生命線、紀律建設的根本點。”
讓黨員干部牢記一言一行的政治標準、政治底線,既是紀律建設不斷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表現,也是打造有中國共產黨特色的黨紀體系的必由之路。
四、將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做法固化為制度規范,八項規定寫進《條例》,“紀在法前、紀比法嚴”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堅決貫徹八項規定,堅決反對“四風”問題,并始終堅持不懈,通過狠抓節點、密集通報,對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辦婚喪喜慶、違規發放津補貼、違規收送禮品、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等原先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四風”問題形成了較為明顯的遏制。
新《條例》將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方面的問題增加到“廉潔紀律”一章中,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實踐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執行八項規定、反對“四風”上升到黨內法規保障的層面上,讓下一步繼續遏制“四風”問題蔓延“有規可依”。
其中,最能體現這一原則的條款,集中表現為十八大以來正風肅紀新實踐的“固化條款”,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條例明確增加了一些違紀條款,如廉潔紀律方面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權職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人員謀利等;在違反群眾紀律方面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侵害群眾民主權益等;在工作紀律方面增加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在違反生活紀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使得新《條例》充分彰顯政黨特色、黨紀特征,為治病救人、正風肅紀提供了制度依據和有力支撐。
此次修訂的一個重要信號是: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后執紀越嚴,十八大以來,黨紀修訂明顯的變化是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現實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用制度措施加以解決,按照全覆蓋--從嚴執行--更嚴要求的方向不斷邁進。“從嚴治黨沒有休止符,隨著形勢發展,制度層面上也將不斷完善健全。”
五、刪除與國法相重復的內容后,如何追究黨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黨紀責任,需要我們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學習
修訂中共刪除了79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條款。但是,刪除國法已有規定的內容,并不是說這些行為就不再是違紀,不再給予黨紀處分。黨章規定,黨員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是違紀行為。刪除與國法相重復的內容后,如何追究黨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黨紀責任,《黨紀處分條例》區別五種不同情況,用專門條款分別作出了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一是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二是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三是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四是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以及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五是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其中關于“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所指行為在新《條例》的六大類紀律中沒有直接對照條款。這就要求我們紀檢干部不僅要掌握新《條例》,還要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學習,只有對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所了解,才能在辦案中工作做到心中有數,正確運用好《條例》。
可以說,這次修訂工作表明黨對紀律建設、法規制度建設的規律性認識躍上了一個新臺階,必將對加強黨內監督、全面從嚴治黨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