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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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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義務教育法》、《甘肅省義務教育條例》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際,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和畢業等事項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一)省級學籍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1.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各市(州)(以下統稱“市”)、縣(市、區)(以下統稱“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2.按照國家要求建設甘肅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環境和數據庫,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各項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3.負責印制、審核普通高中《學生證》、《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合格證書》,辦理普通高中《畢業證明書》。

4.負責審核省教育廳直屬高中學生的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等事宜。

(二)市級學籍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1.指導、監督、檢查本市各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各項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2.負責本市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普通高中學籍檔案。

3.負責印制、審核義務教育完成證書,負責驗印本市普通高中學歷證書。

4.負責審核市教育局直屬中小學和全市普通高中學校學生的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等事宜。

(三)縣級學籍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1.負責本縣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學校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管理工作。

2.負責本縣中小學校學生的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等審核、報送工作。

3.負責印制、發放、驗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證和完成證書。

(四)學校學籍管理工作職責

1.負責本校學生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建立學生學籍檔案,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

2.負責辦理本校學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的審核報送工作。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入學。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每所公辦中小學校就近接收學生的范圍和人數,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接收學生。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依法送入小學接受義務教育;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應當由家長送入初中繼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等原因需要延緩入學的,家長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殘疾兒童、少年可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學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請進入普通中小學校隨班就讀。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我省當年普通高中招生錄取規定入學。

第六條 入學新生須按照規定時間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家長應當持有關證明,在規定期限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第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家長送學生入學。

普通高中新生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校要按照學籍主管部門的要求為學生建立學籍輔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審批、核準學生學籍號、學籍輔號。

第九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執行教育部相關規定。

學籍輔號在學生入校注冊后確定,一般使用至本學段畢業。學生中途轉學、休學、輟學、退學,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學籍,原學籍輔號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不得重新啟用。

第十條 普通高中學籍輔號編碼采取11位數,由“入學年份碼(2位)+市碼(2位)+縣碼(1位)+學校碼(2位)+學生碼(4位)”組成。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輔號的生成規則由市或縣教育行政部門制訂。

第十一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和特殊教育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學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規定的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分修習情況、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學籍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學籍檔案移交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五條 學生學籍檔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貫等信息,必須與《居民戶口簿》的信息一致,不得隨意更改。如確需更改,由家長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審核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一節 一般變動

第十六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七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核準更新。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第十九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節 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包括省內和跨省轉學)可由家長根據就近入學原則,自行聯系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有困難的,由家長或學校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需持相關證明材料,由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領取《甘肅省中小學生轉學證明》(見附件),前往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并簽章,返回轉出學校簽章,并由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確認,再由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完成轉學手續辦理及學籍信息變更。

普通高中學生跨省轉學需由轉出省的省級考試管理部門確認其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后,原學籍輔號注銷,由轉入地學籍主管部門重新編排學籍輔號。

第二十四條 轉學學生電子檔案的轉移,由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申請,轉出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提交,經雙方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后完成。紙質檔案由轉出學校密封、蓋章,學生本人攜帶轉交給轉入學校。

第二十五條 學生轉學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轉學:

(一)初始年級和畢業年級一般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跨年級不予轉學;

(二)普通高中學生在同一城市城區內或本縣范圍內,一般不予轉學;

(三)職業高中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就讀。

第三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休學:

(一)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病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三)因出國等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登記。

學生因病休學,需持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和醫藥費票據。

學生因其他原因休學,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單次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持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和醫藥費票據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可繼續休學。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十條 休學期滿,學生應于新學期開學前憑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簽章、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復學。

復學學生由學籍主管部門重新編排學籍輔號,學校應按原休學年級,安排插班學習。

因病休學的,復學時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愈證明。

第三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休學期滿的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家長送學生復學。

第四節 輟學與退學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對義務教育階段疑似輟學學生一周以上不到校的,學校應及時向當地鄉鎮政府報告,并配合鄉鎮政府、村委會共同做好學生動員返校工作。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無條件接收輟學或退學再復學的學生,并安排其插班在輟、退學時相應的年級就讀,并由學籍主管部門重新編排學籍輔號。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辦理退學手續:

(一)除不可抗力外,新學期開學15天后,未履行請假手續,未經學校同意不到校辦理報到手續的;

(二)一學期曠課累計達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三)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四)本人及家長申請退學的;

(五)學生在校期間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的,學校應予以除名。

凡退學、除名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四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后,發放畢業證書或完成證書。

第三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的畢業、結業、合格標準按照《甘肅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實施指導意見(試行)》(甘教基〔2010〕41號)和《甘肅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方案(試行)》(甘教基〔2011〕47號)相關規定執行。

當年結業的普通高中學生,學校保留學籍一年,在此期間,學生可報名參加不合格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考試結果達到畢業標準后,憑《結業證書》向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

普通高中學生結業一年后,學校將不再保留學籍。結業學生仍可憑《結業證書》報名參加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試成績全部達到要求后,發給《甘肅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合格證書》。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遺失后不再補發,經本人申請,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普通高中畢業證明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學籍管理員必須是各單位(學校)正式工作人員,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學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甘肅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甘肅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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