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和工礦區內征收。具體征稅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批準的城鎮近期規劃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五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沒有房產原值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類結構房產確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的計稅依據。
第六條 房產稅的稅率,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
第七條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建成或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的房屋,從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由納稅人于當年五月、十一月兩次繳納。納稅數額較小的,可于當年五月一次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下列房產免予繳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武裝部隊自用的公務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公務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的非生產經營性房產;
(四)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十條 對嚴重毀損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或批準,從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產稅。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實,在大修停用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征或免征的,由省稅務主管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市區)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產的建制鎮 (鎮、區),不含市所屬的鄉和建制鎮所屬的村。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設置鎮建制的條件,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稅務局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