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按照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從2020年1月1日起,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軌,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
1、繳費標準1、2020年度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對象個人繳費標準為250元/人。
2、新生兒在出生當年以自然人身份隨母進行參保登記,當年不繳費,享受出生當年的醫保待遇,次年起以自然人身份參保繳費。
2、保障待遇和標準1、起付線標準及支付比例:參保人在統籌區域內住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起付線標準為300元,支付比例80%;一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支付比例為8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800元,支付比例為70%;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1500元,支付比例為60%。
參保人在統籌區域外住院: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起付標準為500元、二級醫院1000元、三級醫院2500元、三特醫院3500元,支付比例在統籌區域內政策的基礎上統一下調5%。
2、參保人在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住院前5日內,產生的與本次住院疾病相關的門診檢查檢驗費用納入住院支付。
3、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參保人住院正常分娩、剖宮產所產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支付政策,正常分娩、剖宮產每例定補1000元、3000元。雙胎及多胎分娩的,每增加一胎基金支付限額增加30%。
4、參保人因外傷住院或門診治療的,需進行外傷責任調查,對無第三方責任或原因無法確定的,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5、城鄉居民醫保政策范圍內的醫用材料費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個人先行自付20%;1萬-5萬元(含5萬元)的,個人先行自付30%;5萬元以上的,個人先行自付40%,剩余部分按基本醫保政策規定支付。
6、城鄉居民醫保政策范圍內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大型醫療檢查檢驗費用,按規定的比例先行自付后,剩余部分按基本醫保政策規定支付。500-1000元(含1000元)的,個人先行自付20%;1000-3000元(含3000元)的,個人先行自付30%;3000-8000元(含8000元)的,個人先行自付40%;8000元以上的,個人先行自付50%。
7、醫療服務設施(床位費)可納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最高標準為:二級醫院25元/床·日。
8、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3萬元。
3、城鄉居民醫保轉診及備案制度1、參保人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因病情需要轉往上級醫療機構,在入院5個工作日內,由就診醫療機構在醫保系統進行登記備案,并開具轉診單。
2、在統籌區域內自行選擇就診或未經規范轉診的,支付比例下調20%;在統籌區域外自行選擇就診或未經規范轉診(備案)的,支付比例下調30%。
3、危重、急救、傳染病等特殊情形可免于轉診,但應按規定在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4、參保人在統籌區外長期居住或務工的,可申請異地就醫備案登記,經異地就醫備案登記后,方可選擇居住地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4、大病保險起 付 線:一個自然年度,累計超過10000元。
封 頂 線:300000元
報銷比例:
10000(不含)-50000元(含) 60%
50000(不含)-100000元(含) 70%
100000(不含) 以上 80%
5、控總額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的任何一重達到80%以上的,不再啟動后續報銷。“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報銷比例不得超過85%(特殊供養人員除外)。
6、三重保障全覆蓋我市醫保扶貧逐步形成基本醫保(第一重報銷)、大病保險(第二重報銷)、醫療救助(第三重報銷)“三重保障”體系框架。實現農村貧困人口制度全覆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貧困人口覆蓋率分別達到100%。
7、城鄉居民醫保不予支付范圍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5、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6、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所規定項目范圍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治療期間凡與病情無關或無醫囑的藥品費(麻醉術中用藥除外)、治療費、檢查費;除因病情需要外,同一病種住院間隔未達到兩周的再次住院費用;出院帶藥超過7日的費用等不合理醫療費用;
8、中省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8、城鄉居民醫保患者入院及報銷流程患者入院:持身份核對表、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在醫保科登記。出院報銷:持發票、費用清單、診斷證明、病歷首頁、自費知情同意書、身份核對表、患者身份證(高中生以下的學生提供戶口本,當年出生的新生兒,提供參保母親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戶口本)到醫保科辦理報銷手續(外傷患者另附村衛生室外傷證明、意外傷害報銷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