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城鄉居民醫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哪些人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除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一)具有本市戶籍的所有城鄉居民;
(二)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
(三)非本市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四)國家、省及我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可享受何種醫療保險待遇?
一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5 萬元(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補償)。
一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醫保每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
(一)市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200元;
(二)市內二、三類收費標準醫院為500元;
(三)市內一類收費標準醫院為1000元;
(四)市外省內省級醫院按全省統一的標準執行;
(五)省外省級以上(含省級)醫院比照省內省級醫院的標準另行確定;
(六)其他市外醫院為1200元;
(七)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多次住院的,累計起付標準以省內省級醫院最高起付標準為限額。
參保人員在城鄉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和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由個人支付100%。
(二)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
(1)市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基金支付90%,由個人支付10%;
(2)市內二、三類收費標準醫院由基金支付80%,由個人支付20%;
(3)市內一類收費標準醫院由基金支付65%,由個人支付35%;
(4)市外醫院由基金支付55%,由個人支付45%。
(三)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個人自負100%。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