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障暫行辦法》已經八屆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病保險
第三十三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醫保的人員統一納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資金管理和統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收統支,并統一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
第三十四條 大病保險基金主要通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等籌集,籌資標準按照待遇適度、可持續的原則,根據基金收支情況,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條 大病保險支付范圍
(一)使用按規定確定為大病保險特殊藥品、罕見病特殊藥品的醫療費用;
(二)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住院(含規定病種、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比例支付(含各類補助)后的自負醫療費用;
(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住院(含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累計醫療費用1.5萬元(不含)至5萬元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60%;5萬元(不含)以上,由大病保險基金部分支付70%。
貧困人口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累計醫療費用7500元(不含)至5萬元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65%;5萬元(不含)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