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杭州職工醫保的報銷比例是明顯高于杭州城鎮醫保的報銷比例,一般來說,杭州職工醫保報銷比例大約是70%只80%,杭州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大約為50%。杭州職工醫保報銷比例大約比城鎮醫保報銷比例高20%左右。這是因為職工醫保的繳費額度以及構成要比居民醫保多的多,職工醫保的繳費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且單位承擔較大部分,個人承擔較小部分。2019年杭州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是多少?能報銷多少錢?本文將為你介紹關于杭州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的相關知識。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應連續繳納職工醫保費至享受職工醫保退休待遇為止。
參保人員享受職工醫保退休待遇后,仍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大病保險和醫療困難救助費。
第二十二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在符合參保條件后的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后的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其中,在職職工由用人單位及時為其辦理職工醫保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參保人員當月未繳費的,次月起暫停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已參保的持證人員,自在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證件登記手續的當日起享受有關醫保待遇。
第二十三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或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視為中斷參保。中斷參保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斷參保后辦理參保手續的,應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以下簡稱等待期)。在中斷參保期間和等待期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造成職工中斷參保的,職工在中斷參保期間及等待期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后,未按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導致全體職工中斷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用人單位足額補繳所欠職工醫保費的次月起,恢復其單位職工的醫保待遇。
(三)中斷參保的,可按規定補繳中斷參保期間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
補繳時間段內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
除另有規定外,參加職工醫保的退休人員,因個人原因被暫停醫保待遇的,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應保未保期間的職工醫保費,可申請按應保未保期間不同身份對應的繳費標準補繳,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本年度補繳時段的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前繳費基數確定,以前年度補繳時段的繳費基數按補繳時上年度省平工資確定,繳費比例為單位10.5%、個人2%。
職工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于該單位納入職工醫保參保范圍時間。
(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補繳的,繳費基數按辦理補繳時上年度省平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為10.5%。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于2008年1月1日。
(三)補繳年限記錄為繳費年限。
(四)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五)市醫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劃轉補繳所對應的相關基金、資金(以下統稱基金)。扣減應由個人補繳的大病保險費和醫療困難救助費后,按規定補劃個人賬戶資金。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市區連續參保繳費至在市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齡時,市區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含),且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含)的,可在辦理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審核和退休待遇核定手續后,按規定辦理并享受市區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未達到上述繳費年限要求的參保人員,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市區戶籍的,在市區連續參保繳費至在市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齡時,應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參保繳費至達到上述繳費年限要求后,按規定辦理并享受市區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二)非市區戶籍的,但在市區用人單位就業并連續參保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可在市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應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參保繳費至達到上述繳費年限要求后,按規定辦理并享受市區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非市區戶籍的,除另有規定外,未在市區用人單位就業并參加職工醫保,也不符合市區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條件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不能辦理并享受市區職工醫保退休待遇。
本條第(一)、(二)項中相關參保人員繼續參保繳費期間,其醫保待遇按照職工醫保靈活就業人員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可計算為職工醫保繳費年限。
(一)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含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大病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連續工齡。
(四)大學生在杭就讀期間參加市區城鄉居民(大學生)醫保的繳費年限。
(五)其他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條件的。
以上年限不重復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由市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建立和管理,并于每年年底進行年度結轉。
(一)結轉時,根據人員類別、年齡及繳費或劃賬額度等預設次年的個人賬戶當年資金。
(二)年度內新參保或跨年度續保人員,其個人賬戶當年資金在辦理參(續)保手續的當月預設。
(三)個人賬戶當年資金自繳費當月起按月從職工醫保費中劃入。
(四)個人賬戶當年資金結余部分,年度結轉后轉為歷年資金。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分別按照以下規定劃入,并同時扣減應由個人繳納的大病保險費和醫療困難救助費:
(一)在職職工。45周歲(含)以下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5% (含個人繳納的2%),45周歲以上至退休前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8%(含個人繳納的2%),按月從職工醫保費中劃入其個人賬戶當年資金。
(二)靈活就業人員。45周歲(含)以下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5%,45周歲以上至退休前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8%,按月從職工醫保費中劃入其個人賬戶當年資金。
(三)協繳人員。按其辦理協繳手續時一次性繳納職工醫保費的50%,在協繳期間分月從職工醫保費中劃入其個人賬戶歷年資金。如再就業,另按在職職工參保,并劃入個人賬戶當年資金。
(四)退休人員。本人上年度基本養老金低于上年度省平工資的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資為基數,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資的以本人上年度基本養老金為基數,70周歲(含)以下的按基數的5.8%、70周歲以上的按基數的6.8%,按月從職工醫保費中劃入其個人賬戶當年資金。
個人賬戶政策可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適時調整。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因跨年齡段、人員類別變動、繳費或劃賬額度調整、補退職工醫保費等原因造成個人賬戶當年資金預設額度與當年實際劃入額度不符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當年實際劃入額度高于當年預設額度的,將差額部分劃入其個人賬戶歷年資金;
(二)當年實際劃入額度低于當年預設額度的,將差額部分在其個人賬戶當年資金中扣除。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劃入個人賬戶資金:
(一)未按規定繳納或停止繳納職工醫保費的。
(二)退休人員被停發基本養老金的。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個人賬戶當年資金用于支付以下費用: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普通門診(含急診,下同)醫療費。
(二)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藥品費。
(三)應由個人繳納的大病保險費和醫療困難救助費。
第三十三條 個人賬戶歷年資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以下費用: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統稱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應由個人承擔的自費、自理和自付的醫療費。
(二)使用除國家擴大免疫規劃以外的預防性免疫疫苗費。
(三)應由個人承擔的社區責任醫生簽約服務費。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按規定轉移、清算和依法繼承。
(一)個人賬戶結余資金在年度結轉時,按當年12月31日執行的銀行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一次,產生的利息劃入其個人賬戶歷年資金。
(二)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在其他統籌地參保的,可按規定辦理個人賬戶實際結余資金的轉移;非市區戶籍且未在其他統籌地參保的,可按規定辦理個人賬戶清算。
(三)參保人員從其他參保地轉移至市區參保后,可按規定將原參保地的個人賬戶實際結余資金轉移至市區,并全部劃入其個人賬戶歷年資金。
(四)參保人員因醫保關系轉出、出國(出境)定居注銷戶籍、死亡等原因,轉移或清算個人賬戶的,須先結清相關醫療費用,再按規定劃轉或發還其個人賬戶實際結余資金。其中個人賬戶當年資金出現透支的,先由個人賬戶歷年資金沖抵,個人賬戶歷年資金不足沖抵的,由本人補足。死亡人員個人賬戶當年資金出現的透支部分,先由其個人賬戶歷年資金沖抵,個人賬戶歷年資金不足沖抵的,在職工醫保統籌基金中核銷。
(五)個人賬戶結余資金未辦理轉移或清算手續的,再次參加市區職工醫保后,可按規定繼續使用。
(六)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實際結余資金,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醫療機構或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本人身份證、繼承人與死亡人員的關系證明或遺贈公證書,至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繼承或遺贈手續。
(七)個人賬戶歷年資金可按規定劃轉給在市區參保的本人近親屬(指配偶、子女或父母)。
第三十五條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住院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一)由個人承擔一個住院起付標準的費用,兩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按其中最高等級醫療機構標準計算,具體為: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三級醫療機構)800元,其他醫療機構(含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下同)5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
(二)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參與支付的住院最高醫療費限額(以出院日期為準累計計算,以下簡稱住院最高限額)為36萬元。
(三)住院起付標準以上、住院最高限額以下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按超額累進制結算,具體比例為:
1.住院起付標準以上至4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人員82%,退休人員86%;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人員84%,退休人員88%;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人員88%,退休人員92%。
2.4萬元至36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人員88%,退休人員92%;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人員90%,退休人員94%;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人員92%,退休人員96%。
(四)住院最高限額以上部分醫療費,符合大病保險規定的,由個人和大病保險基金共同承擔。
第三十六條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一)先由個人賬戶當年資金支付,個人賬戶當年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個人承擔一個門診起付標準。具體為:在職人員1000元,退休人員300元。
(二)參保人員退休當年的門診起付標準按醫保退休待遇審核前后的實際月份分別計算后合并確定。當年度個人實際支付的門診起付標準已超過應支付部分的,超過部分按80%的比例劃入其個人賬戶歷年資金。
(三)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為: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人員76%,退休人員82%;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人員80%,退休人員86%;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人員86%,退休人員92%。
(四)選擇全科醫生簽約服務的參保人員,其在簽約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就醫的,統籌基金承擔比例在本條(三)項規定的基礎上提高3個百分點。
(五)參保人員在簽約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或經簽約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至其他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的,門診起付標準減免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