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辦法
1、按照參保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時間確定補繳起始時間,但補繳時間不得早于1997年1月。
2、參保人員個人補繳當期之前醫療保險費的,可按當期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5.5%補繳,補繳后不劃個人賬戶,不報銷補繳期間的醫療費用;參保單位為職工補繳當期之前醫療保險費的,應按其當期繳費基數10%全額補繳,補繳后按規定標準劃入個人賬戶,不報銷補繳期間的醫療費用。
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辦法
享受退休醫保待遇條件:退休前處于連續參保狀態,且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斷保期間醫保費未補繳的,斷保前的繳費年限不計入累計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并一次補足或繳足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達15年。
未達到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辦法補繳:
在退休前應參加職工醫保而未參保或中斷參保及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按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險補繳辦法補繳;補繳后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或實際繳費年限的,可按辦理補繳手續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0%繳費比例及需補繳年限,一次性補足職工醫療保險費,補繳部分不劃個人賬戶,不報銷補繳期間醫療費用;亦可逐年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享受在職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直至達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為止。
上述職工醫療保險補繳辦法僅適用于9月1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