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2017醫保新政策出臺,以下是《青海省關于進一步明確全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全部內容,歡迎閱覽!
青海省關于進一步明確全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鞏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維護政策的統一性,確保制度運行平穩,現就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門診特殊病慢性病政策。嚴格執行全省門診特殊病慢性病政策,門診特殊病慢性病起付標準為每人每年累計200元。
二、新生兒參保和待遇支付政策。對于出生后180天(含)內參保繳納當年個人醫療保險費用的新生兒,從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對于出生后超過180天未參保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的新生兒,可在規定的年度參保繳費期內繳納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用,享受下一年度醫療保險待遇。
三、大病保險醫用耗材報付政策。參保城鄉居民住院期間使用的醫用耗材,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報銷后,剩余部分,單價在5000元以內的,直接納入大病醫療保險范圍按政策報付;單價在5000元(含)以上,按50%納入大病醫療保險范圍按政策報付。
四、其他相關政策。
1.參保城鄉居民在省內異地居住、務工、上學的,按照居住地分級診療制度規定進行轉診。
2.參保城鄉居民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須在次年10月31日前報結。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5月12日
青海省省級職工醫保實行按月征繳政策問答:
一問:省級職工醫保為什么要實行按月征繳按月劃賬?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省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青政[2016]37號)要求,為了進一步適應人員就業流動性強的新形勢,保障廣大參保職工醫保關系按需正常轉移接續,自2017年起,省級職工醫保資金征繳將由原來的按年征收繳納更改為按月征收繳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也由原來的每年年初一次性劃入,變更為按月劃入。
二問:這樣的繳費方式有什么優勢?
答:相比以前,實行按月征繳后,在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方面可以實現這樣幾個政策設計的初衷。
其一、減輕參保單位尤其是企業的繳費負擔。以前年初核定全年的應繳費用后單位一次性繳清難度大,且年度內轉出、退休或死亡人員已在年初核定繳納了全年的醫療保險費中途無法退回。實行按月征繳后,單位及時辦理人員的轉出、退休、封存注銷業務后次月便不用再繳費。此外,如遇國家費率等政策變化時,可以及時調整。
其二、保證參保人員退休待遇享受的時效性。以前醫療保險退休待遇變更僅在每年下半年集中辦理,上半年退休的參保人員無法及時享受到醫療保險退休待遇。實行按月征繳后,當月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在次月就能享受醫保退休待遇。
其三、提高醫療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以前享受門診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人員,只有花完全部門診個人賬戶資金后,才能享受到相應待遇。但是個人賬戶花完以后一但出現需要門診購藥的普通疾病(如感冒等)時,個人賬戶沒有錢,只能自己負擔或“小病大養”住院就醫。實行按月繳費劃賬后,極大地提高了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既能解決享受門診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人員前幾個月享受不到相應待遇,又能解決這部分人員后面月份個人賬戶沒有資金無法看普通疾病的問題。
其四、促進和引導參保人員醫療消費的合理性。以前在年初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以后,有些人覺得卡上一下多了很多錢,加上有些醫藥機構的誤導,極易進行一些沒有必要或意義不大的醫療消費,從而出現下半年個人賬戶沒有錢,只能自己負擔的問題。按月劃入個人賬戶資金就可以促進和引導參保人員形成有計劃地就醫購藥。
三問: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每月何時劃撥到位?
答:實行按月征繳后,省級經辦機構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所有參保單位當月應繳醫療生育保險費計算完畢。單位領取繳費通知單后及時繳納醫療生育保險費,所繳費用(指單位代扣代繳個人2%、單位、財政負擔部分)足額到賬后,省級經辦機構完成個人賬戶劃入工作。如單位繳費不及時或不足額,將會影響單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劃入。
四問:省級醫保享受門診慢性病特殊病待遇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未按時到位的,刷卡購藥是否受到影響?
答:不受影響。參加省級醫保享受門診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職工,在聯網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時,個人賬戶資金有結余的先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資金無結余的可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省級醫保門診慢性病特殊病相關政策刷卡結算。
五問:按月征繳當月的個人賬戶資金會少嗎?
答:不會少。按照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工資總額、退休人員以本人上年退休金總額為基數,按一定比例劃入個人賬戶。按月征繳只是基金征繳方式的一種改變,未改變個人賬戶劃入基數和具體額度,只是單純地將原來一次性劃入當年全年的個人賬戶資金,改變為分12個月逐月劃入,因此不會出現個人賬戶劃入額減少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