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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自貢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自貢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參保登記及繳費
第二條 除依法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的外, 下列人員屬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范圍:
(一)本市戶籍的居民;
(二)長期居住本市并能提供居住證明(居住證)的市外戶籍居民;
(三)市外戶籍的在校學生。
第三條 居民應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以戶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統一檔次繳費。參保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居住證)復印件或由居住地村委會(社區)出具的居住證明;
(二)《自貢市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登記表》。
第四條 居民參保登記繳費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城鎮居民
1.城鎮居民在戶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區辦理參保登記,填寫《自貢市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登記表》,在已開通POS機繳費的社區直接繳納居民醫保費,或持社區開具的繳費通知單到區(縣)醫保局委托的代收費銀行繳納居民醫保費,代收費銀行為參保居民開具繳費憑證。
2.城鎮居民今后年度續保,如家庭原參保登記事項無變更的,可直接到代收費銀行繳費。
(二)農村居民
1.家庭首次參保的,在村委會經辦人員指導下填寫《自貢市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登記表》;
2.部分家庭成員首次參;蜃儎拥,在村委會經辦人員指導下,依據《自貢市居民醫保參保花名冊》變更參保登記;
3.居民醫療保險費由村委會經辦人員收取并開具繳費憑證;
第五條 組織參保工作職責:
各鄉鎮(街道)、村委會(社區)要負責做好轄區內居民醫保政策的宣傳解釋、參保動員工作。
(一)社區
1.指導參保居民填寫《自貢市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登記表》并核實登記內容,錄入參保居民基本信息;
2.為參保居民開具銀行繳費通知單;
3.為參保居民開具發票;
4.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按批次將花名冊復印件交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
5.歸檔管理參保資料。
(二)村委會
1.指導參保居民填寫《自貢市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登記表》,核實《自貢市居民醫保參;麅浴穬热,確保其完整、準確、真實;
2.代收居民醫保費,給參保居民開具正式發票,開具發票時應載明:參保人姓名、繳費檔次、繳費金額、繳費日期、編碼等內容;
3.將所收居民醫保費及時存入鄉鎮財政所指定賬戶并保管好銀行繳費憑證;
4.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將登記表、花名冊及電子文檔和銀行繳費憑證,按批次交鄉鎮人民政府所屬勞動保障經辦機構;
5.歸檔管理參保資料。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1.與村委會(社區)、銀行核對、校正居民參保繳費信息;
2.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按批次完成參保人員信息校對、修正、錄入和所收保費核對;
3.按批次上報《自貢市居民醫保參;麅浴窂陀〖皩骷ㄖ獑魏娃D賬憑據到區(縣)醫保局,并同步劃撥該批次應繳納居民醫保費;
4.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所轄區域居民參保繳費信息的校對、錄入和完清繳費工作;
5.歸檔管理參保資料。
(四)區(縣)醫保局
1.按批次對居民參保繳費進行最終確認;
2.定期完成參保信息核對、校正;
3.歸檔管理參保資料。
第六條 市外戶籍在校學生(含學校集體戶學生)由所屬學校統一填寫《自貢市居民醫保參;麅浴,錄入學生參保信息,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統一到區(縣)醫保局辦理參保手續,并到區(縣)醫保局委托的代收費銀行繳納居民醫保費(也可以由學生憑學校證明到轄區內社區參保)。
第七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參保時,家庭成員中有屬特殊困難群體人員的,由居住地鄉鎮(街道)、村(社區)根據當年區(縣)民政、殘聯部門審核確認的困難對象名單進行身份確認,由村委會(社區)隨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所需繳納的居民醫保費由所在區(縣)財政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代為繳納。家庭選擇第二檔繳費的,該特殊困難群體人員檔次差額部分,由家庭在繳費時一并繳納。
第八條 應由征地部門代為繳納居民醫保費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門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統一到所在區(縣)醫保局按照第二檔繳費標準辦理參保登記繳費。
第九條 居民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復員退伍、刑滿釋放、市外醫保關系轉入(醫保關系無間斷)的特殊原因,未能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的,可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憑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或街道(鄉鎮)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自完清參保繳費手續次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超過(含)3個月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的,從繳費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第十條 新生兒由其監護人在其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持戶籍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村委會(社區)或街道(鄉鎮)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繳納當年居民醫保費,自出生之日享受相應檔次居民醫保待遇。超過(含)3個月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從參保繳費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第十一條 參保居民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不得變換繳費檔次。
第十二條 參保居民在繳納居民醫保費后,原則上不予退還所繳納的居民醫保費。
第二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2017年度,除大病保險賠付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含門診統籌),第一檔繳費的為12萬元、第二檔繳費的為16萬元。
第十四條 參保居民醫保報銷的價格標準按照自貢市發改委制定的物價標準和自貢市居民醫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參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醫保政策報銷范圍內的住院費用,其起付線、報銷比例按下表執行
市內定點醫療機構
市外定點醫療機構
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唯一登記注冊的醫療機構及鄉鎮衛生院
一級及以下
二級
三級
按住院總費用先自付起付線以后,余下部分首先自費25%,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報銷
三級甲等專科、三級乙等綜合醫院
(一)在市內住院的,以下情形減免起付線:
1.各級中醫醫院在上述標準上降低一個級別確定住院起付線標準。
2.因精神疾病在精神病院和精神科住院治療的患者(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六類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免起付線)、癌癥病人放化療、腎功衰血液透析患者,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只承擔一次起付線。
3.城鄉特困供養人員、百歲以上老人住院免起付線。
4.低保戶在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唯一登記注冊的醫療機構及鄉鎮衛生院住院免起付線。
5.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市內住院經上級定點醫院治療后需轉入下級醫院繼續治療的,不再承擔起付費用。經下級醫院轉上級醫院的,只負擔與轉入醫院當次起付線標準之差的費用。
(二)在市內住院的,以下情形提高報銷比例:
1.六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報銷比例提高5%。
2.參保居民持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證》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成員報銷比例提高5%。
3.0?7歲(含7周歲)兒童提高5%。
4.按第二檔標準繳費的在校學生,其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提高5%。
5.參保居民在我市轄區內的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唯一登記注冊執業的醫療機構及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中使用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其基本藥物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提高5%。
6.住院用藥中使用中藥飲片的費用,報銷比例提高5%。
7.百歲以上老人按100%比例報銷。
以上1?6項提高報銷比例情形不重復享受。
(三)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白血病、肺結核等病種按單病種付費,具體報銷辦法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下列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一)以治療性康復為目的的運動療法;(二)偏癱肢體綜合訓練;(三)腦癱肢體綜合訓練;(四)截癱肢體綜合訓練;(五)作業療法;(六)認知知覺功能訓練;(七)言語訓練;(八)吞咽功能障礙訓練;(九)日常生活能力評定;(十)康復綜合評定;(十一)吞咽功能障礙檢查;(十二)手功能評定;(十三)平衡試驗;(十四)平衡訓練;(十五)表面肌電圖檢查;(十六)輪椅技能訓練;(十七)耐力訓練;(十八)大關節松動訓練;(十九)徒手手功能訓練;(二十)截肢肢體綜合訓練;(二十一)小兒行為聽力測試;(二十二)孤獨癥診斷訪談量表(ADI)測評;(二十三)日常生活動作訓練;(二十四)職業功能訓練;(二十五)精神障礙作業療法訓練;(二十六)減重支持系統訓練;(二十七)電動起立床訓練;(二十八)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二十九)言語能力篩查。
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住院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特殊醫用材料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參保人員住院以及門診特殊病種治療使用《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目錄”藥品和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個人先自付不低于10%以后,余下部分按照相應的報銷比例報銷。
(二)參保人員需使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一次性醫用材料、人工器官、體內植入材料等發生的費用,實行限額報銷,報銷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輸血(含成份血)治療的,按物價部門規定醫院供患者使用的價格計算,費用的50%納入住院報銷范圍再按相應報銷比例報銷。
第十九條 未取得國家批準文號的中藥配方顆粒(由單味中藥濃縮提煉而成)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 同一住院參保居民住院期間實施物理治療與康復,其醫保每天支付費用按醫院級別高低分別控制在一級醫院40元、二級乙等醫院50元。且當天實施物理治療與康復的病員不超過當日醫保住院總人數的30%(醫保住院病員10人以下時不按此比例計算)。
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和所住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有限,需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檢查的項目,屬居民醫保支付范圍的檢查費用,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收費標準納入住院報銷范圍再按住院醫院報銷比例報銷。
第二十二條 孕產婦住院分娩的按參保繳費檔次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轉診轉院,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國務院“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要求,分級診療,逐級轉診。
(二)在市內轉診轉院的,應在辦結轉診轉院手續之日起24小時內到轉入醫院辦理入院手續。
(三)首診在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越級轉診到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急危重癥除外)的、首診直接到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急危重癥除外)的,起付線不享受補差,符合居民醫保政策報銷范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下降5%。
(四)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未辦理轉院手續的,其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降低10%(異地務工人員憑異地務工證明除外)。
(五)大學生寒、暑假期間在戶籍所在地,實習期間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享受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待遇。
第二十四條 參保居民住院床位費按C級病房三人間限額納入報銷范圍。具體標準為:
(一)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13元/日;
(二)二級定點醫療機構15元/日;
(三)三級乙等定點醫療機構15元/日;
(四)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16元/日。
第二十五條 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和一般診療費(含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輸液費、藥事服務成本)納入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實行總額控制,以戶為單位,家庭成員可以共用。
(一)參保居民年度內在居住地就近選擇一家實行基藥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發生的,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用以及門診診療費,門診統籌基金按50%(門診診療費按實報銷)支付,個人全年累計最高支付限額一檔繳費為100元,二檔繳費為200元,年度結余不結轉下年使用。
(二)門診統籌費用由區(縣)醫保局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據實結算。
第二十六條 以下情形不能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在本市或市外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待遇期有重復的,不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章 就醫管理及費用結算
第二十八條 居民醫保實行信息化管理,構建延伸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居民醫保網絡服務系統。整合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信息系統,實現統一參保信息記錄、統一目錄編碼,統一就醫接口標準、統一疾病編碼管理以及統一定點服務機構編碼管理。
第二十九條 參保居民住院就醫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居民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經定點醫療機構醫師出具住院證明,憑醫?ɑ蛏鐣U峡ā⑸矸葑C辦理入院手續。
(二)未辦理醫保卡、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的參保居民,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入院手續。
參保居民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應主動提供上述材料,辦理參保病人入院手續。若未提供上述材料,參保居民本人全額墊付住院費用的,其住院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報銷。
第三十條 參保居民住院費用結算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居民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住院期間符合居民醫保政策范圍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定點醫療機構在病人出院后1個月內向市、區(縣)醫保局申報墊付費用,市、區(縣)醫保局審核后撥付。
(二)參保居民在市外就醫,所住醫院與本市實現了聯網結算的,持本人的《社會保障卡》等資料辦理入院申報手續,出院時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由個人與醫院結算;屬于居民醫;鹬Ц兜馁M用,由市、區(縣)醫保局按四川省異地就醫結算相關規定結算。
(三)參保居民在未實現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由本人全額墊付,應在出院后次年3月底前到參保地申請報銷。申請報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加蓋就診醫療機構鮮章的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含入、出院記錄或出院小結、長期和臨時醫囑、相關輔助檢查報告單、手術記錄單、麻醉記錄單)、出院證明;
2.發票報銷聯(社保報銷聯)原件和醫療費用匯總清單(蓋有醫院鮮章);
3.本人或監護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戶口薄)、銀行卡(折)及復印件。需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人銀行卡(折)復印件。
具體受理機構和報銷辦法由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
第三十一條 參保居民因意外傷害住院報銷,需提供意外傷害證明。
第三十二條 參保居民在非定點的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自付(危重病人搶救除外),不予報銷。
第三十三條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未能在當年12月31日前出院的,其醫療費用應結算在當年12月31日,以后發生的費用記入次年。參保居民個人只支付一次起付線。
第三十四條建立居民醫;鸶顿M總額控制制度。推進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按人頭付費、按項目付費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居民醫;鹬Ц豆芾砟J。
第四章 基金收支及監管
第三十五條 居民醫;鸬恼骼U、支付管理。各區縣財政應將本級承擔的補助資金(包括特殊困難群體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財政補助部分以及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醫保的財政補助部分)納入財政預算,并及時撥付到位。
(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市、區縣兩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居民醫保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居民醫保費的征繳、收入管理,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區縣應于每月將當期收入的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劃轉到市級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末將當期收入的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全部劃轉到市級財政專戶,市、區(縣)“居民醫保基金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三)居民醫;鹬С龉芾怼8鲄^縣醫保經辦機構按職責負責屬地參保居民醫保待遇的審核和支付工作。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末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下月參保居民醫療待遇支付計劃,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按核定額度從市級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區縣支出戶。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協議醫療機構考核制度、內部審計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確;鸬陌踩\行。
(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年度預算管理。按基金預算管理原則和風險預控機制編制年度基金預算,保證基金當期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二)建立居民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考核制度,由市、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保經辦機構對協議醫療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三)居民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監管。區縣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對聯網結算醫療機構基金使用進行監管;對發生的醫藥費用實行網絡動態管理、實時監控。
(四)建立審計制度。市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對各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執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基金運行等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上年度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五)市、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基金預算和決算,按季度分析基金運行情況。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與《自貢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同時施行,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