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一檔繳費的,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80%支付(基本藥物按90%支付),在未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醫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級醫院按58%支付;三級醫院按45%支付。
(二)按二檔繳費的,一級醫院按85%支付(基本藥物按90%支付),二級醫院按70%支付,三級醫院按60%支付。
(三)未成年居民、特殊群體享受二檔繳費的醫療保險待遇。
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的起付標準: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惡性腫瘤患者,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因放、化療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線。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我省將鞏固和擴大居民醫保覆蓋范圍,力爭2017年實現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
《通知》在鞏固擴大居民醫保覆蓋面,完善籌資機制、待遇調整機制,強化管理服務,加強醫療服務監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一:不得以戶籍等原因設置參保障礙
規定將學生、兒童、非從業城鎮居民等不屬于職工醫保制度覆蓋范圍的人群,重點是流動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和居住在城鎮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其中,專門明確各地不得以戶籍等原因設置參保障礙,凡不屬于職工醫保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人員,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城鎮居民醫保待遇。
規定二:個人繳費標準提高30元
《通知》明確,為建立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可持續的籌資機制,按照人社部發〔2015〕11號文件規定,2017年度個人繳費標準在現有標準基礎上提高30元,財政對居民醫保的補助標準人均達到380元。
規定三:全面實施居民大病保險制度
《通知》提出,各市、州于今年10月底前全面啟動實施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同時,各地要在確保居民醫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建立多渠道籌集機制。2015年實際支付比例要達到合規醫療費用的50%以上。另外,通過做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等各項制度的政策銜接和費用即時結算服務,并加快推進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卡的發行應用,在2015年底前實現居民在本統籌區內持卡就醫即時結算,2017年實現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
規定四:強化管理服務,采用集中征繳方式
《通知》指出,居民醫保繳費時間明確為當年9月至次年3月,參保人員繳費后正常享受待遇。新生兒和新入學的大中專學生參保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參保人員應在上述繳費時間內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規定五:加強醫療服務監管
《通知》規定,凡發現并經查實定點醫療機構采取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將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職工醫保已經實現“一卡通”
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是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省內跨市、州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聯網結算的辦法,也可以通俗地稱“醫保一卡通”。目前,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經實現全省“醫保一卡通”。
據了解,我省于2013年正式出臺《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省內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省轄區內跨市、州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支付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其余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異地就醫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范圍和標準,仍按照參保地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具體為,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發生的以下醫療費用納入本辦法結算:
長期異地居住、常駐異地學習工作、轉診轉院人員在異地發生的住院和其他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特殊疾病待遇醫療費用。異地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異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只能使用個人賬戶支付,未建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余額不足的,由參保人員個人現金支付。
其中還規定,所有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均可納入異地就醫定點范圍。省和市、州,可在其中選定一定數量的定點醫療機構為異地住院和其他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特殊疾病就醫醫療機構。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將向社會公布,并告知異地就醫參保人員。
據省人社廳醫保處負責人解釋,信息系統建立完成后,異地就醫參保人員普通門(急)診就診、藥店購藥,可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異地定點零售藥店直接刷卡。而長期異地居住、常駐異地學習工作、轉診轉院人員,則需要按參保地相關規定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并在指定范圍的醫療機構就診。
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須知
參保人員在省內異地就醫必須持有全省統一制發的社會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