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銅陵市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縣、區人社局(社保局),財政局: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鞏固完善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意見》(皖人社發〔2016〕1號)精神,現就我市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資金來源。現階段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按每人每年30元籌集,以后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二、支付范圍。參保人員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在一個年度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大病保險按一定比例支付。
起付標準:以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現暫定2萬元,其中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0.5萬元。
合規醫療費用:參保人員在醫保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慢性(特殊)病和住院醫療費用,具體包括: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內的醫療費用和經批準的治療類藥品費用。
三、支付比例。一個年度內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大病保險按比例支付。
(1)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體分段支付比例見下表)。
起付標準以上(元) | 分段支付比例 |
0-20000(含) | 50% |
20000-100000(含) | 60% |
100000-200000(含) | 70% |
200000以上 | 80% |
(2)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藥品目錄》外的藥品費用,現暫定甲磺酸伊馬替尼片(格列衛)、尼洛替尼膠囊(達希納)、富馬酸替諾福韋二吡呋酯(韋瑞德)、鹽酸埃克替尼(凱美納)、吉非替尼(易瑞沙),由大病保險資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一個年度內辦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險支付的參保人員,其起付標準只計算一次。
四、規范承辦服務管理。大病保險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
五、加強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的管控。醫療機構要遵循臨床路徑和診療規范,合理施治。建立和完善結算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加強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發生,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