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健全多次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更好地解決參保人員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負擔,根據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2015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任務
完善大病保險相關政策,逐步提高患大病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實際報銷比例,在本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現大病保險即時結算,穩步提高大病保險保障績效。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保障基本。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功能拓展,重點是減輕參保人員大額醫療費用負擔。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適宜。
2.堅持政府主導。政府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監管指導。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承辦大病保險,提高大病保險資金使用和服務效率。
3.堅持統籌協調。大病保險要與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相互銜接、協同發展,共同構筑“保基本、守底線”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體系。
4.堅持協調推進。大病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推進,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籌集,不再增加個人繳費負擔。
二、資金籌集
(一)籌資標準。2015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當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15%(每人每年30元左右),以后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報銷等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二)資金來源。大病保險所需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轉,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參保人員個人不再另行繳費。
(三)統籌層次。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三、保障內容
(一)保障對象。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按照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社〔2009〕1848號)的規定,參保大學生暫實行省級調劑金辦法,待新的政策出臺后調整。
(二)保障范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含住院和參照住院管理的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報銷后,一個參保年度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大病保險基金按5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2萬元。
(二)保障水平。大病保險支付標準、支付范圍、支付辦法等按《關于建立蚌埠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蚌人社險〔2012〕34號)規定執行。
四、承辦方式
大病保險委托政府采購中標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經辦。中標商業保險機構以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明確中標商業保險機構同醫療保險經辦部門之間責任、權利和義務。
五、管理服務
(一)強化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日常檢查、復審、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對商業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督促商業保險機構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務;監督商業經辦機構依規及時、合理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與商業保險機構共同維護好大病人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為及時處理;監督商業保險機構做好大病保險報銷基礎臺帳等工作。
(二)做好服務。加強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的銜接, 優化報銷流程,簡化報銷手續;協助商業保險機構建設和完善大病保險信息系統,實現大病保險信息系統與基本醫保信息系統、醫療救助信息系統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對接,做到大病保險即時結算,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發揮商業保險機構服務網絡的優勢,為參保人員提供異地結算等經辦服務。
六、工作要求
1.注重政策銜接。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制度,爭取2015年底前實現與全省統一的大病保險政策相銜接。妥善處理好大病保險同基本醫療、大病補充、醫療救助等多層次保障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
2.加強組織領導。大病保險是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參保人員高額醫療費用負擔的有效舉措,各級人社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順利實施。
3.加強部門協調。大病保險工作環節多、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人社部門在實施過程要加強同發改、民政、保險業監管部門及承辦商業保險機構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將好事辦好。
4.加強宣傳引導。人社、財政及商業經辦機構要通過新聞媒體,多渠道、多層次、多角度廣泛宣傳大病保險政策,做好正面引導和宣傳,合理引導群眾預期,使這項政策深入人心,為大病保險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