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有關部門獲悉,日前,我市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由2015年的每人每年255822元提高到的281076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由2015年的每人每年139800元提高到的148014元,最高支付限額調整從1月1日起執行。
我市此次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是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根據《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廣西北部灣經濟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關于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同城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作出的調整。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是以每年1月1日前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計算、確定當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廣西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相比提高了25254元,加上大額醫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50萬元,參保職工年度內住院最高可報銷總額達到781076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相比2015年提高了8412元,參保居民年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大病醫保起付線(6000元)部分,由大病保險補償,最高補償金額無上限。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桂政發〔2007〕37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同城化發展推進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3〕39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則,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大病醫療需求,兼顧門診小病醫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原則;堅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等銜接的原則。個人不得重復參保和重復享受待遇。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條件成熟時實行自治區級統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城鎮居民。
1.未成年居民:包括學齡前兒童、未滿18周歲非在校人員。
2.成年居民: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二)在校學生。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內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中小學校等全日制就讀的學生以及托幼機構的在冊兒童。
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集方式,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六條 個人繳費標準。
(一)城鎮居民按每人每年70元的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后每人每年繳費標準按政府補助增加部分的25%增加。
(二)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七條 政府補助標準。各級政府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實行普惠性政策,每人每年補助標準按當年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數額為準。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按國家規定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并實行預算管理,執行國家、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十條 參保登記方式。
(一)在校學生以學校、托幼機構為參保單位,由學校、托幼機構負責本校學生申報參保資料的填寫、審核、匯總等工作,并到所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其他城鎮居民以社區為參保單位,由所屬社區居民委員會按規定對其申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后,到所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條 參保繳費時間。
(一)城鎮居民應當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間繳納下一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逾期繳費的,從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初次參保的人員,按當年個人繳費標準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從繳費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中斷繳費1年以上續保的人員,從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之日計算,滿2個月后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新生兒在出生后3個月內參保繳費的,從出生時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發生死亡、轉學和戶籍遷移等狀況時,社區居民委員會(學校、托幼機構)要在當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變動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