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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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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7〕130號)精神,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居民繳費和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按照低費率,保住院,保大病,繳費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則,對城鎮居民提供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保障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八縣一區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一領導,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統一基金征繳,統一醫療費用支付的全市屬地管理和統籌。只建住院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堅持個人繳費、政府補助和社會扶持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三)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

(四)堅持低費率、廣覆蓋、防治結合、保障住院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政策制定、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市縣區財政、教育、衛生、公安、民政、殘聯、稅務等部門配合做好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基金籌集、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的經辦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圍和對象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參保對象為本市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大、中專院校學生,非農戶口的中、小學生、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從外地遷入本市,持有本市暫住證并長期居住在城鎮的居民,均可以家庭或個人的方式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學生、兒童包括下列人員:

(一)本市區域內非農戶口的高中(含職業高中,下同)、初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在冊的學生及兒童;

(二)本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下同)的在冊學生;

(三)本市非農戶口,不在校或者未入園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項目構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財政補貼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可為其職工家屬參保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四)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醫療救助資金為參保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六)社會捐助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基金。市級風險儲備基金2008年試點啟動時由市財政安排100萬元,今后每年由市財政追加100萬元,儲備基金數額達到600萬元時不再追加。

第十二條 風險儲備金作為專項儲備基金,主要用于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如需使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繳費標準:

(一)學生、兒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繳費100元;

(二)其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繳費220元。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家庭(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

(一)成年人中普通城鎮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50元,市財政補助40元,縣區財政補助40元,個人繳費70元;

(二)成年人中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50元,省財政補助80元,市財政補助45元,縣區財政補助45元,個人不繳費;

(三)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20元,縣區財政補助20元,個人繳費10元;

(四)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員: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5元,省財政補助35元,市財政補助20元,縣區財政補助20元,個人不繳費;

(五)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校大學生: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100元,個人不繳費;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在校大學生:個人繳費10元,學校補助30元,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60元(特困生由同級財政全額補助);

(六)從外地遷入本市,持有本市暫住證的居民,其參保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

鼓勵除財政撥款以外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給予繳費補助,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可隨著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作狀況進行適當調整,調整標準和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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