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州非農業戶籍的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
暫無繳費能力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今后所在單位具備繳費能力的,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州級統籌。全州實行統一的籌資標準和保障待遇。建立黔西南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會議制度。州勞動保障、發展改革、財政、教育、民政、殘聯、衛生、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縣(市)、頂效開發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當地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監督管理。
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協調、指導管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的制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的協議管理和基金調度工作。
各縣(市)、頂效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當地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費用征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發放、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的結算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醫療費用報銷工作。
各縣(市)、頂效開發區要建立和完善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服務平臺,努力創造條件把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費用征收等工作延伸到鄉鎮勞動保障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
第五條 建立全州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集中管理,經辦服務向縣(市)、頂效開發區鄉(鎮)以及社區勞動保障部門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衛生、財政、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應落實相關責任,加強社區服務平臺建設,提高社區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醫療資源優勢,積極創造條件,將醫療服務功能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延伸。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七條 各縣(市)、頂效開發區財政補助按照城鎮居民戶籍屬地進行補助。
第二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八條 參保登記
參保人員提供相關證件和兩張1寸免冠照片到所在縣(市)、頂效開發區按以下辦法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一)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到戶籍登記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報登記,填寫登記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辦理申報登記,應同時提供有效低保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管理機構對申報資料核對無誤后予以受理,及時將受理的基礎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于當月25日前將參保人員的申報資料報所在縣(市)、開發區社會保障經辦機構。
(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簡稱“低收入”老年人)辦理參保登記、應提供由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三)重度殘疾學生兒童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應提供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四)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和無贍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辦理申報登記時,應同時提供由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五)“低收入”老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的界定標準由州民政局會同州財政局、州勞動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制定,報州政府批準。省政府另有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能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轉為本州城鎮戶籍的被征地農民,可以選擇繼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自然年度轉換)。
第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自然年度繳納。繳費后,參保人員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其終止前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還。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家庭(個人)根據應參保人數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縣(市)、頂效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低收入”老年人、“三無”人員在繳費時應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一條 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參保居民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止繳費手續后,由轉入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參保職工個人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停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然后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報登記,并按規定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十三條 依法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一管理,主要用于參保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待遇支付。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家屬參保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五)醫療救助資金為參保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六)社會捐助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繳費標準
(一)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家庭(個人)繳納40元, 政府補助80元。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家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10元。
(二)18周歲(不含18周歲)以上的其他城鎮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家庭(個人)繳納100元, 政府補助80元。18周歲以上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70元。
第十六條 “三無”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個人)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第十七條 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的地方補助,按照省政府補助35%、州政府補助15%、縣(市)政府補助50%的比例負擔。地方補助的比例,省政府如有調整,州、縣(市)補助的比例再作適當調整,調整方案由州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共同研究后報州政府批準。
政府補助資金實行預決算制度。啟動初期各縣(市)、頂效開發區財政按居民參保計劃數,預撥財政補助資金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運行正常后,年末由各縣(市)、頂效開發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次年的參保擴面計劃擬定全年預算,由各縣(市)、頂效開發區財政于次年元月份、七月份兩次撥付,年底根據全年實際參保情況據實決算。
第十八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金制度。州級財政從2008~2009年每年安排200萬元風險金撥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