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年限影響退休醫保待遇
天津市人社局對單位職工或個人參保人員補繳醫療保險費及如何按規定報銷作出新規定。
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向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可一并向前補繳醫療保險費。補繳醫療保險費的起始時間,單位職工不早于2001年11月,個人參保人員不早于2003年7月。補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保基金不支付。個人參保人員向前連續補繳5年及以上的,自參保繳費之月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單位職工或個人參保人員按照新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作為其在辦理退休時計算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退休后醫保待遇的依據。補繳醫療保險費應當對應所屬年月規定的基數標準。
此外,跨統籌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其在外省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不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