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副書記、市長李文榮主持召開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調整昆明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調整昆明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繳納費率由原來的10%降低為9%。
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2001年4月實施以來,用人單位以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按10%的費率繳納醫療保險費,個人按2%的費率繳納。截至去年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累計結余約26.62億元。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統籌地區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原則上應控制在6-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統籌基金累計結余超過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為結余過多狀態……可通過調低繳費費率解決”。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結余(26.62億元)相當于13個月的支出(支出約為24.30億元),為結余過多狀態。
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減輕企業繳費負擔,《通知》提出,適當降低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由原來的10%降低為9%。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費率與單位一樣降低一個百分點,分別由原來的10%或6%(單建統籌)降低為9%或5%(單建統籌)。
同時調整的還有“參保核定標準”。目前,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費的繳納,均以“昆明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進行核定和繳納。然而,由于職工養老保險按“云南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進行核定。很多單位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會出現兩個不同的繳費基數,給單位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帶來不便。
為方便企業參保,促進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網上申報和“五險”統征,本次調整將職工醫保繳費基數參照的“上年度昆明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調整為上年度云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養老保險保持一致。用人單位繳納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費的繳費基數由“上年度昆明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統一調整為:“上年度云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調整后,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調整與養老保險一致。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本單位所有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合計數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根據測算,職工醫療保險繳費調整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當期收入約為29.40億元,支出約為28.28億元,結余約為1.12億元,結余約3.8%,累計結余27.74億元。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基金當期收入約為3.56億元,支出約為3.42億元,結余約為1400萬元,結余率約為3.9%。符合醫療保險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