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配置比例和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基數。
具體為:
在職職工個人賬戶按月劃入,劃入標準為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按年劃入,劃入標準為本人年繳費基數的3%。
個人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退休并辦理“在職”轉“退休”的醫療保險變更手續后,以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退休或申領養老金時核定的個人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劃入基數,原已退休人員按上年度個人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作為個人賬戶劃入基數(如本人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的金額確定;低于60%的,以及無法明確基數的,以60%的金額確定)。個人賬戶劃入標準為3.2%。
(二)新增未辦手續自行到異地就診的醫療待遇報銷政策。
具體為:符合轉診轉院及異地就診條件,因各種原因未及時辦理審核手續的,在自治區內就診先支付比例為20%,在自治區外就診的先支付比例為40%,其余部分再按本市相關標準享受待遇。異地先支付費用由個人承擔,不計入大額醫療補助。
(三)門診慢性病病種由原來的61種,調整為統一執行自治區規定的21種。
具體為:各種惡性腫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療、慢性腎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充血性心衰、慢性活動性肝炎鞏固期、肝硬化、糖尿病、冠心病、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障礙)、結核病活動期、血友病、銀屑病、高血壓病(Ⅱ期以上)、甲亢、腦血管疾病后遺癥、帕金森氏綜合癥、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重型和中間型地中海貧血、類風濕性關節炎共21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