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準新生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寧社險管〔2015〕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新生兒及時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待遇,解決新生兒出生后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持卡就診結算的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象范圍。即將出生的新生兒(懷孕28周或建大卡后,以下簡稱準新生兒),如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戶籍(指江南六區及原大廠區),且母親已參加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當年度居民醫保的,可按本通知規定辦理居民醫保參保手續。
二、參保登記。對符合條件的準新生兒,由親屬憑準新生兒母親的身份證、市民卡及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準新生兒的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手續,產生新生兒臨時個人編號。
三、保費繳納。完成參保登記后,準新生兒親屬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按當年度半年、全年或者次年度全年的方式繳納居民醫保費用。繳費標準按照登記年度居民醫保學生兒童標準執行,并按規定到指定銀行繳費。
四、就醫結算。新生兒出生后,如需就醫的,憑新生兒臨時個人編號在具備兒童住院服務范圍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屬個人支付的,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于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由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其中符合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按實結算。
五、建檔制卡。新生兒臨時個人編號的有效期為新生兒出生后三個月,到期自動失效。新生兒出生后三個月內,其親屬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為新生兒辦理人員建檔、制發市民卡等手續,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后必須持本人的市民卡就醫。持新生兒本人的市民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標準結算。
六、本通知自12月1日實施。
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