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 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后,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 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這一制度的出現在 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 院決定,從2007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 點,爭取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試點原則:
1、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 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堅持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
3、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4、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