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廣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廣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廣州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醫療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大病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并足額繳納保費的人員,在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的基礎上享受本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待遇,享受待遇的時間與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的時間一致。
第三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市大病保險工作。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做好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財政、衛生健康、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大病保險相關工作。
第四條 大病保險費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劃撥,具體人均籌資額按公開招標的結果確定。人均籌資額低于國家、省有關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及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健康、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結余情況等擬訂,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在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病種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大病保險資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屬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全年累計1.8萬元以上(不含1.8萬元)、3.6萬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60%;全年累計3.6萬元以上、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75%。
對享受本市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參保人員,全年累計個人自付費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80%。
(二)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90%。
在一個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大病保險資金累計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費用的年度最高限額為40萬元。連續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2年及以上的參保人員,大病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45萬元。對享受本市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參保人員,不設大病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第七條 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要求,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每一承辦期3年。
第八條 除政府采購規定的要求外,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還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國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并經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前述機構可授權分支機構參與承辦大病保險業務,授權函內容須包含: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當地大病保險業務,并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等。
(二)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招標前連續3年未受到當地監管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重大處罰,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三)具有建設與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對接的大病保險信息系統的能力,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服務能力。
(四)具備大病保險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能力;具備必需的硬件設備;具有統計分析、測算、精算、決策支持等數據分析能力。
第九條 每個保險年度,以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確定的參保人數及招標確定的人均籌資額,計算大病保險籌集資金總額,并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采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分期劃撥至商業保險機構。
第十條 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的大病保險資金應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具體要求在合同中約定落實。
第十一條 商業保險機構應依照合同按時足額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并承擔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相關費用,費用支付方式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盈利率和虧損率均應控制在4%到6%之間,具體按公開招標的結果及合同確定。
每年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商業保險機構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自負盈虧”的原則,對大病保險劃撥資金進行清算。
大病保險資金年度結余大于合同約定盈利以上部分,全部返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大病保險當年實際賠付金額超過當年籌資總額,超支部分小于或等于按合同約定虧損率計算額度的,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和商業保險機構對超支金額各自承擔50%;超過按合同約定虧損率計算額度以上部分,其中因政策調整原因導致的虧損部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清算規則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商業保險機構在合同約定并執行。
第十三條 商業保險機構未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照約定終止合同,大病保險資金剩余部分全額收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
合同期滿或合同終止期間,在確定新的承辦機構之前,大病保險待遇支付工作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四條 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建立服務質量評估機制,設立服務質量指標,對商業保險機構的服務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評估。綜合評估結果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劃撥資金的清算結果掛鉤,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因患重大疾病導致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影響基本生活的參保人員,在其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和大病保險待遇后,可申請醫療救助。具體按照本市有關醫療救助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23號)、《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穗醫保規字〔2019〕13號)同時廢止。
二、廣州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一)屬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全年累計1.8萬元以上(不含1.8萬元)、3.6萬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60%;全年累計3.6萬元以上、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75%。
對享受本市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參保人員,全年累計個人自付費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80%。
(二)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90%。
在一個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大病保險資金累計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費用的年度最高限額為40萬元。連續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2年及以上的參保人員,大病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45萬元。對享受本市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參保人員,不設大病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三、廣州大病救助相關文章分享
(一)、2023年廣州大病救助政策及醫保報銷比例和條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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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廣州退休職工大病救助政策,廣州大病醫保范圍救助政策
以下是廣州市大病醫保相關信息在2015社保年度開始后,職工大病補助的支付限額,根據上年度職工年平均收入(74245元)的3倍來計算,可以提升到2 2萬元之多,相較于往年的15萬元上限,大大提升了職工醫保大病保障的報銷額度。在2015社保年度開始后,職工大病補助的支付限額,根據上年度職工年平均收入(74245元)的3倍來計算,可以提升到2 2萬元之多,相較于往年的15萬元上限,大...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