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秦皇島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秦皇島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秦皇島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市級統籌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有效減輕參保城鄉居民大病醫療高額費用負擔,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范圍。
第三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相銜接。參保人患病住院(含門診特殊疾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第四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持續發展”的原則,科學確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穩定大病保險基金來源,有效減輕大病患者負擔。
第五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由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
第六條 堅持政府主導、專業承辦,醫保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組織管理、投保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財政專戶管理,審核、監督財政專戶基金使用;審計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的經辦。
第七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居民。
第二章 基金籌集與管理
第八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費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75元。
第九條 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要設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專戶,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確;鸢踩。
第十條 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每年按籌資總額的85%向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提出基金撥付申請,市級醫保經辦機構于每年3月底前將基金撥付給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剩余的基金根據使用情況撥付。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當年結余基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基金虧損時,由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先行支付,對其合理部分經醫保部門認定后,從基金結余或通過調整政策予以解決。累計結余超過當年大病保險籌資20%的部分,歸集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章 待遇標準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時限為參保居民繳費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條 在一個保障時限內各項基金支出合并計算,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40萬元。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4萬元。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合規醫療費用支付,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具體比例為:起付標準以上至10萬元60%,10萬元至20萬元70%,20萬元以上75%。
第十六條 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額。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住院治療過程跨待遇享受期的,按出院時間確定其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年度。參保居民可自愿在上一個待遇享受期結束時辦理住院費用結算手續,并重新辦理入院,住院費用按不同參保年度分別計算。
第四章 醫療費用結算
第十九條 參保居民應持醫保電子憑證(社會保障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直接結算。
第二十條 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負責對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結算數據進行審核,通過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按月進行結算。對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費用,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從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提取月結算數據,并與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進行基金清算。
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就醫費用以現金墊付的,治療結束后持醫保電子憑證號碼(社會保障卡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收費票據、診斷證明、費用明細總清單、病歷復印件、國有銀行開戶的個人結算型銀行卡(或存折)等材料到參保地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結算,待遇結算款按轉賬方式向參保居民支付。
第二十二條 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手工結算參保居民醫療費用時,市內就醫的應在20個工作日、市外就醫或意外傷害就醫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三條 未經備案到省外或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中未能查詢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
第五章 承辦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應當在各縣區設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服務網點,完善服務流程,提供大病保險的“一站式”直接結算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應當參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河北省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的約定,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管理。對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的承辦服務與管理參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
第二十六條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確定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費用。
第二十七條 每年初撥付保費時,留存全年經辦費的20%作為保證金,次年對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的經辦項目進行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按相應比例扣減預留保證金后撥付剩余經辦費,并決定是否繼續與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進行合作。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出現弄虛作假、騙取基金等違規違法行為,醫保部門應立即中止與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合作,如造成基金損失按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基金監管
第二十八條 壓實醫療機構使用醫療保險基金主體責任、衛生健康部門行業主管責任、醫保部門監管責任、市縣政府屬地責任,落實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藥品監管、審計等有關部門協同監管責任,運用智慧醫保智能審核系統,強化監控和審核,加強對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肅查處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實現醫保基金全領域、全流程、全方位監管。推進基金監管常態化、制度化、精細化,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購銷存和財務監管,購銷存系統與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實現實時對接,實現基金監管向“管服務、管技術、管價格”轉變。
第三十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各相關單位及個人有以下行為的,依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遵循定點服務協議、醫保醫師(護士)管理辦法等規定。在使用基金為參保居民提供醫藥服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基金損失的。
(二)醫保經辦機構、受委托的商業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以騙取基金為目的,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
(三)參保居民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以騙取基金為目的,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
第三十一條 貫徹執行舉報獎勵制度,公民、法人、社會團體組織及醫療保障社會義務監督員可通過到訪、來電、信函、網絡等形式進行舉報。
凡符合舉報人身份要求、經核實舉報內容屬實且有意愿接受獎勵的舉報人(各級醫保部門、監督管理機構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除外)可根據舉報獎勵細則相關條款獲得相應比例的舉報獎勵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等標準,由市級醫保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F行政策與本細則規定不符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二、秦皇島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1.門診慢特病(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特殊疾病)救助。醫療救助對象門診慢特。ㄏ蘧戎鷮ο蠡踞t療保險、大病保險待遇享受的門診慢特病病種)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年度自付部分,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不設起付線,按70%的比例進行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起付標準為3000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75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均按67%的比例進行救助。門診慢性病救助年度限額為5000元;門診特殊疾病救助年度限額為2萬元。
2.住院救助。醫療救助對象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年度自付部分,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不設起付線,救助比例為8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起付標準為3000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75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均按77%的比例進行救助。住院救助年度限額為2萬元。醫療救助對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醫療費用救助,不得重復救助。醫療救助對象門診慢性病、門診特殊疾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年度救助累計限額為2萬元。3.傾斜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年度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起付標準為15000元,救助比例為70%,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4.脫貧人口、返貧致貧人口醫療救助。脫貧人口、返貧致貧人口,按照市醫保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市稅務局、市銀保監分局、市鄉村振興局等七部門《轉發河北省醫療保障局等七部門〈關于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秦醫保〔2021〕92號)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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