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在漢召開電視電話會,部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工作。根據省政府日前下發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比例是20%,個人繳費比例是8%;政策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這標志著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
涉及人群:
公務員、參公人員和事業編制工作人員
《意見》提出,改變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改革的單位是,全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確定為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已經分類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單位,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辦法另行制定。
涉及人員范圍是:參保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對于人事、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有關規定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參保單位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由原單位保障。
繳費基數:
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
《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一樣,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繳費,對在職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比例是20%,個人繳費比例是8%,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工資基數實行“300%封頂、60%保底”,即繳費工資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核定。
養老金計發:
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改革后,新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其中,對9月30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加發過渡性養老金。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
基礎養老金,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
個人賬戶養老金,以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出個人賬戶養老金。實際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特別要說明的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對于“中人”,由于改革前沒有實際繳費,其符合政策的工作連續(連續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待遇銜接: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
中人逐步過渡
為保持待遇平穩銜接,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計算養老待遇;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發過渡性養老金,并設置10年過渡期,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員發放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轉移接續:
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可累計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區域內的不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區域流動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既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還轉移12%的統籌基金。轉移后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職業年金:
單位按8%繳納,個人按4%繳納
《意見》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退休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按4%繳費,繳費全部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