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44號
根據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批準的《柳州市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國土資函〔2013〕331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批準的《柳州市2013年度城市建設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桂國土批函〔2014〕573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13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柳政發〔2013〕2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確認市區農用地年產值標準的批復》(柳政函〔2006〕211號)的規定,柳州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柳州市征地辦公室、柳州市柳北區征地拆遷辦公室對被征地村(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進行了復核,并擬訂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項目名稱
柳州市2013年度城市建設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柳北區B地塊);
(二)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北區雙沖大橋東側周邊土地。
二、被征地村(組)、地類、面積及補償費用標準
被征地村 | 地 類 | 面 積 | 土地補償費 | 青苗補償費 | 共計補償 |
(組) | (公頃) | 安置補助費 | (萬元/公頃)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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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元/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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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露街道辦事處馬廠村委 | 旱地 | 5.9166 | 112.5045 | 2.6532 | 681.342 |
坑塘水面 | 0.4645 | 112.5045 | 2.6532 | 53.4908 | |
城鎮住宅用地 | 9.732 | 45.0018 | / | 437.9575 | |
合 計 | 16.1131 | / | / | 1172.7903 |
征地前,柳州市柳北區白露街道辦事處馬廠村委人均耕地為0.689畝,本次征地需安置農業人口129人,農業人員的安置途徑以支付安置補助費方式進行貨幣安置。
四、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對象
(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柳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準本方案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供賬戶,由我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銀行將各項征地補償費轉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凡逾期不提供賬戶的,我局將代管征地的各項補償費用。
(二)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集體土地拆遷管理的相關規定標準進行補償。
六、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柳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特此公告
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