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永州市冷水灘區湘江西岸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房屋的通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26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4〕2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3〕28號)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永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永州市冷水灘區湘江西岸棚戶區改造項目內國有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構)筑物。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項目名稱:永州市冷水灘區湘江西岸棚戶區改造項目。
二、征收范圍:北起于規劃中的西區路經伍家院街至楊家巷河邊、南至舜皇路、西臨零陵南路、東至湘江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范圍內規劃需要進行棚戶區改造地塊上的房屋及建(構)筑物。
上述棚戶區改造地塊位置詳見紅線圖。
三、房屋征收部門
征收部門:永州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征地管理辦公室。
征收實施單位:永州市冷水灘區湘江西岸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將軍嶺片區指揮部;永州市國土資源局鳳凰園分局。
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和政策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實施補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四、征收補償方案:詳見永州市政府網公布的《永州市冷水灘區湘江西岸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國有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濟方式: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通告對房屋的征收。
六、征收實施及簽約時間: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一批簽約期限: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第二批簽約期限: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