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舊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1號)的要求,為規范推進我市棚戶區改造融資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和意義。《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舊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要求“各省(區、市)應根據棚改目標任務,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區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管理辦法”,《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1號)要求“對于需要由政府主導運作的新開工棚戶區改造項目,要按照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一律不得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舉借政府債務”,棚戶區改造專項貸款的融資模式調整為政府購買服務模式,而當地政府出臺的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辦法是融資貸款的必備要件。《辦法出臺后,將從各方面按照購買服務的模式,規范我市棚戶區改造融資工作,促進我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推進。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辦法》起草后,征求了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意見,經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并按照會議要求做了進一步修改。
二、主要內容
(一)概念。《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鎮棚戶區改造、城鄉危舊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服務事項,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工作模式。
(二)購買主體。《辦法》所指購買主體是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主體,可以為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權市房管局或其下屬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條件的事業單位承擔。
(三)承接主體。《辦法》所指承接主體是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符合國家和市政府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的棚改項目服務供應商,包括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若為政府融資平臺,必須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承擔的地方債務已納入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并通過合法程序明確公告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職能。
(四)購買內容。《辦法》明確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內容,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征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五)購買資金來源。《辦法》明確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所需資金在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
(六)購買程序。《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序為以下六個步驟:
1.確定項目。購買主體根據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年度規模,在科學測算擬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項目成本后,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年度資金需求編入部門預算,并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預算按有關規定批準后,購買主體制定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項目實施方案,方案應包括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數量、經市場調研后的估算價格、需要達到的服務目標、對服務目標的評價方法及評價標準、擬實施采購時間及購買方式等內容。
2.公告信息。購買主體將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要求、預算安排、購買方式、承接主體條件、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通過四川政府采購網、成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向社會公開。
3.確定主體。購買主體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選擇確定承接主體,對工程建設及其有關的貨物、服務進行采購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4.簽訂合同。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范圍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對服務標的、數量、質量、期限、驗收方式和標準、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
5.履約管理。購買主體對服務全過程的實施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組織檢查驗收,有序開展執行監控,發現偏離合同目標的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確保承接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6.評價驗收。服務項目完成后,購買主體及時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價和驗收,并由驗收部門出具評價驗收報告。評價驗收結果作為服務費用的結算依據。
(七)部門職責分工。《辦法》對相關部門的職責做了明確分工:
1.市房管局負責牽頭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總規模及年度規模,牽頭組織實施,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對項目績效進行評價。
2.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本級本地區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資金。市財政局負責將棚戶區改造項目新增列入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按照購買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及時向購買主體撥付資金。
3.市發改委負責按照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要求,出具棚戶區改造可行性研究及立項批復的相關文件。
4.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市監察局負責對職能部門在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不履職或履職不到位的進行問責。
5.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行為納入監管體系。
6.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和實施細則,公開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信息,考核、跟蹤、監督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對項目的評價驗收并按規定支付和結算資金。
7.各區(市)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及項目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