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已于3月30日作出《市工商局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現予以公告。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執行。
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
3月30日
市工商局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
房屋征收決定
為加快城市建設步伐,繁榮永定經濟,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市民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根據度張家界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市工商局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地產及構附筑物實施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圍及征收對象
市工商局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為: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南莊坪社區范圍內,東抵德皇小區,西至大橋路,南抵中興大廈,北抵水榭花都(詳見項目規劃紅線圖)。
征收對象為: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所有建(構)筑物及電力、通訊、廣播、有線電視和自來水等桿、管、線。該項目規劃占地10畝,涉及被征收戶88戶13211.85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門
張家界市永定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
三、房地產評估機構
張家界和興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四、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6. 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7.《張家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張政發〔2015〕13號);
8.《張家界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獎勵補助標準》(張政辦發〔2015〕41號);
9.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五、補償安置方式、安置原則及具體補償安置標準按《市工商局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六、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規定的簽訂協議期限內,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七、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標準作出補償決定,并限期搬遷。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九、區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以后,債務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當事人重新簽訂的抵押協議或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實施補償。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張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市工商局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