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
《渭南高新區拆遷安置補償試行辦法》已經2013年第3次管委會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渭南高新區管委會
2013年9月30日
渭南高新區拆遷安置補償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渭南高新區建設的順利推進,切實保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渭南高新區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試行)》及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渭南高新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國家建設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涉及拆遷安置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拆遷人是渭南高新區征遷辦公室(以下簡稱征遷辦);拆遷安置補償的組織實施單位是被征地拆遷村莊所在的街道辦事處;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的建(構)筑物擁有合法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拆遷人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安置、限期拆遷的原則,實施拆遷安置補償工作。
第五條 村民所屬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以戶為單位進行,計戶以宅基地審批文件或登記底冊為依據。
第六條 本辦法中的補償安置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
(二)屬于被拆遷村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集體分配;
(三)在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具有被拆遷村莊的合法戶籍或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四)具有對被拆遷的建(構)筑物和其它地面附著物的合法所有權;
(五)戶口在拆遷安置期間遷出的現役軍人(戰士)、在校大學生、服刑人員;
(六)祖遺戶。
第七條 拆遷安置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礙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補償
第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具有勘測、拆遷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符合相關規定的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勘測和補償價格的評估。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對勘測、評估結果有爭議時,可申請區規劃土地局與被拆遷人所在街道辦事處共同裁定。
第九條 被拆遷村莊范圍內的村、組辦公用房、公共設施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按照評估機構評估的重置成新價格一次性給予補償。
第十條 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和批準時明確不予補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的重置成新價格給予補償。
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買賣宅基地建設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拆遷通告發布后,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因安置房建設需要過渡的,由被拆遷人自行安排過渡,并由拆遷人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過渡費:
對符合本辦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的被拆遷人,過渡費標準為每宅院每月500元。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次性發放18個月的過渡費,其余過渡費按月支付。
因建設等原因造成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協議簽訂后30個月內未遷入安置房的,從第31個月開始,由拆遷人按照原過渡費發放標準的兩倍向被拆遷人支付過渡費。安置房竣工驗收合格后,10日內被拆遷人拒不遷入的,停發過渡費。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過渡時,拆遷人一次性發放給每戶3000元搬家補助費。
第三章 安 置
第十三條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安置為先的原則,對被拆遷人不再劃撥宅基地安置,采取住宅樓安置的方式,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分為產權調換或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兩種方式。被拆遷人只能選擇兩種安置方式中的一種安置方式;祖遺戶按評估價格對建(構)筑物及其它設施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五條 產權調換方式:
(一)對符合本辦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祖遺戶除外)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居住用房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進行等面積兌換,商業用房按人均15平方米配套建設,商業用房交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
(二)被拆遷人可與拆遷人安置用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標準,為合法宅基地范圍內的磚木、磚混等居住性主體建筑物的2層以下(含2層,不含地面下)部分;3層及3層以上的建筑物按殘值予以拆除補助,每平方米不得超過200元,石棉瓦房等非居住性建筑物,不列入產權調換范圍。
(三)被拆遷人用于產權調換的建筑物由拆遷人委托中介評估公司按照房屋重置成新價格予以評估,可用于產權調換的建筑物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安置房的建筑面積的,拆遷人不再對被拆遷人用于產權調換的建筑物進行補償,只對地面附著物進行補償;被拆遷人用于產權調換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積的,其中評估價格最高的與安置房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不再補償,只對超面積部分和地面附著物進行補償。
(四)被拆遷的祖遺戶,一般只給予貨幣補償,確無住房或住房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組、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經管委會批準可以按成本價購買100平方米以內的居住用房。
第十六條 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
對符合本辦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的被拆遷人(祖遺戶除外)并且選擇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的,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每人8萬元的安置補助費,并給每人產權調換30平方米的居住用房,配套建設15平方米的商業用房,被拆遷人所屬的宅基地范圍內的主體房屋及附屬物、構筑物等均不再補償,配套建設的商業用房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被拆遷的村兩委會原辦公用房面積小于或等于安置社區管理用房面積的,不再補償,只對地面附著物進行補償;被拆遷的村兩委會原辦公用房面積大于安置社區管理用房面積的,其中評估價格最高的與安置房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不再補償,只對超面積部分和地面附著物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不予安置補償:
(一)違章建筑、臨時建筑和無合法手續的房屋;
(二)租住戶、房屋產權的非法所有人、在非住宅房屋內居住的空戶、掛戶和插戶。
第十九條 安置房的分配在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指導下,由村兩委會組織予以實施,拆遷人在安置房位置確定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條 因房屋設計原因,安置房面積小于應安置房面積的,由拆遷人按照區內限價房標準價給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房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的,由被拆遷人按照區內限價房標準價補繳購房款。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無法親自辦理拆遷安置補償手續的,應依法委托代理人辦理有關手續;拆除有爭議的房屋,當事人應通過協商,明確產權或共同提出補償安置意見;拆除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解除抵押權或重新設定抵押權并向拆遷人提交抵押變更協議。
自拆遷村莊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被拆遷人未按前款要求提交有關文件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出勘查記錄,在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先行實施拆遷。
第四章 安置房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安置住宅房配建50平方米-15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同的戶型,應安置住宅面積與設計戶型面積差不得超過10平方米。一戶安置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應高低層搭配。
第二十三條 安置用房建設應當符合高新區城市規劃,按照環境優美、規劃科學、設施齊全的原則實施。房屋戶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代表依照本辦法商定后向設計單位提出設計建議。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須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并經驗收合格;
(二)產權清晰,面積準確;
(三)達到入住條件,能夠滿足被拆遷人居住的基本要求,即照明燈具、衛生潔具齊全、天然氣、通訊、有線電視管線入戶。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的產權證由拆遷人協助項目實施主體辦理。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屋的物業管理原則上由被拆遷人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自行組織;安置的商業用房由被拆遷村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經營管理,其收益逐年分配給商業房所有人。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對按時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并拆除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被拆遷人,由拆遷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在拆遷通告發布后沒有搶建加建行為的被拆遷人,按照以下政策給予獎勵:
(一)合法宅基地范圍內的連片空地面積大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獎勵1000元;
(二)合法宅基地范圍內僅有已建成的可用于產權調換的一層房屋的,按可用于產權調換的一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600元;
(三)合法宅基地范圍內已建成的可用于產權調換的二層磚混房屋的建筑面積小于可用于產權調換的一層磚混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每平方米獎勵500元;
(四)合法宅基地范圍內已建成的三層房屋的建筑面積小于可用于產權調換的二層磚混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每平方米獎勵100元;
(五)合法宅基地范圍內已建成的可用于產權調換的一、二層房屋未進行任何裝修的,每建筑平方米獎勵100元。
第二十九條 嚴厲打擊以套取不正當補償為目的搶建加建的行為。如發現該行為,可向區綜合執法局、規劃土地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舉報,一經核實,對舉報者給予獎勵,對搶建加建者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要嚴格把握標準,杜絕套取不正當補償現象的發生。否則,取消其參與高新區有關項目評估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圍攻、辱罵、毆打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人員,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搶占安置房屋,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期間,若國家、陜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的辦法或規定,從其規定。已按本辦法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應繼續履行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合法宅基地是指擁有宅基地審批文件或經征遷辦、所在街道辦事處及村委會核準確認的批準性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市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 渭南高新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拆遷補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渭南高新區征遷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