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遵義產假最新規定天數總共為158天,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一、遵義產假2024年新規定
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以及健康知識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聘用)合同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予以辭退,或者與其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經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經期從事連續2個小時以上站立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在孕期的女職工有流產先兆、習慣性流產史或者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適當安排保胎休息、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產假外,依照《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60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第十二條 嬰兒滿1周歲,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由女職工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其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時間,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培育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推動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鼓勵、支持用人單位為職工照護3周歲以下嬰幼兒創造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或者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求,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五條 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重度更年期綜合癥者,且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輕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次婦科檢查。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檢查。
前款規定的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對女職工實施性騷擾,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應當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應急、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共同維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將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線索移交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投訴、舉報機制,暢通電話熱線等渠道,及時受理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二、遵義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參保女職工在產假時間內,參保正常、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停發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
三、生育津貼的計算公式為
生育津貼=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注:參保女職工在連續繳費期間或享受生育津貼期間更換用人單位參保的,生育津貼的標準按女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