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依據《山東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和煙臺市《關于貫徹〈山東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煙臺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由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擁有一定數額的自由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場所,依法成立的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獨立經濟實體。
第四條 設立物業管理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必須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由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初審,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復審后報省審批。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可申報物業管理企業資質:
(一) 擁有十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二) 企業章程;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或住所;
(四) 各類管理人員不得少于6人(其中工程類、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經省建委培訓,領取物業管理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3人);
(五) 具備管理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房屋的能力。
第七條 申報物業管理企業資質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申請書;
(二) 法定代表人任命書或身份證明;
(三) 企業章程;
(四) 房管部門出具的辦公場所或住所證明;
(五) 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六) 自用資金證明;
(七) 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它必要的資料。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煙臺市《關于貫徹〈山東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的有關規定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并實施管理;
(二)接受物業管理公共資金和使用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及網點用房;
(三)按照煙臺市物價局、房產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下達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收費(試行)標準的通知》,收取有關費用;
(四)參與住宅小區新增房屋的驗收接管;
(五)制止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對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六)選聘專營企業或專業人員承擔專項經營服務項目;
(七)政策法規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省、市物業管理規定;
(二)履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三)向所在地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報住宅小區年度管理計劃,重大維修項目及資金收支預、決算;
(四)定期公布財務收支情況;
(五)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監督、檢查和指導;
(六)履行政策法規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因破產、合同期滿、被解聘,應向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凍結相關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及債權、債務后,辦理其它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應與該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并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合同應使用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未達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或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有權終止合同。因管理不當,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未獲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而從事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從事物業管理業務,責令補辦手續,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該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規定下列情況之一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吊銷物業管理資質;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罰:
(一) 物業維修養護不及時的;
(二) 管理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的;
(三) 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 擅自挪用管理費用的;
(五) 違反公共資金使用規定的;
(六) 其他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考核有關規定,定期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水平及質量進行考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煙臺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