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是首個國家公園條例,為幫助大家了解更多,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起草說明,供大家閱讀參考。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建立國家公園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生態制度設計。3月5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廳字〔2016〕9號),3月10日,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青海代表團審議時,強調“在超過12萬平方公里的三江源地區開展全新體制的國家公園試點,努力為改變‘九龍治水’,實現‘兩個統一行使’闖出一條路子,體現了改革和擔當精神。要把這個試點啟動好、實施好,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保護管理經驗,努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8月22日至24日,在青海視察工作時,再次強調“青海的生態地位重要而特殊,必須擔負起保護三江源、保護‘中華水塔’的重大責任”。“要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加強三江源和環青海湖地區生態保護,筑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堅決守住生態底線,確!唤逅驏|流’”。
制定《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是貫徹落實試點方案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的部署意見》(青辦發〔2016〕9號),做好體制試點工作的“規定動作”和“必答題”,是實現依法建園和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必備要件,更是為全國提供可復制、可推廣保護管理經驗的現實需要。
二、《條例》起草過程
10月18日,馬順清常委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就條例制定工作,要求省政府法制辦、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認真領會試點方案精神,學習研究國內外國家公園管理制度,抓緊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辦、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及時協商,組成由實際工作者、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環境資源法專家參加的起草小組。之后,起草小組采取分頭起草和集中討論相結合方式,開展起草工作。11月14日,形成初稿并征求意見,共征求到省人大法制委,玉樹州、果洛州、瑪多縣、雜多縣、治多縣、曲麻萊縣人民政府及省內4名專家學者、國家公園管理局內部處室及其管委會、管理處意見120余條,在充分吸納意見的基礎上,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11月24日,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再次廣泛征求意見,共征求到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意見建議113條,經反復研究修改后,形成條例征求意見稿。12月16日,將征求意見稿報送國家發改委,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征求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領導小組13個國家部委的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建議65條,起草小組經認真研究討論后,進行了充分吸納。12月30日,省政協就條例征求意見稿專門召開立法協商座談會,省直相關部門負責人、民主黨派省委負責人、省政協立法協商智庫專家、宗教界人士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起草小組梳理采納相關意見建議并進一步修改后,經我局局務會研究形成條例送審稿。期間,根據高華副省長的指示,省政府法制辦就條例名稱和相關內容向國務院法制辦進行了匯報溝通。在此基礎上,又征求了省編辦和州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并邀請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專家進行了論證。根據論證意見建議,做了修改完善,形成《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中共青海省委第132次常委會同意。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指導思想。草案起草工作以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3.10”講話和“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為指導,以試點方案為依據,貫徹落實“四個轉變”新思路,堅持立足當下、著眼長遠、統籌兼顧、破舊立新、宜簡不宜繁的原則,總結近年來三江源生態保護經驗,既體現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要求,又體現山水林草湖一體化保護和管理要求,著力解決“九龍治水”、監管執法碎片化等突出問題。
(二)關于資源保護。突出并有效保護修復生態,是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的首要任務,為實現“保護優先”,草案從國家公園本底調查、保護對象、產權制度、資產負債表、生物多樣性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生態補償、防災減災、檢驗檢疫等方面作了規定(第四章)。
(三)關于管理體制。試點方案明確要求,“開展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對保護區功能優化重組,實現對三江源典型和代表區域的山水林草湖等自然生態空間的系統保護,統一用途管制,統一規范管理,有利于更好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和自然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原真性”。為此,草案設立“管理體制”專章,明確“三江源國家公園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管理(第十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統一行使國家公園內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國際國家重要濕地、水利風景區等各類保護地的管理職責(第十五條)”,從體制機制上解決“九龍治水”問題。
(四)關于公園建設。根據三江源國家公園項目建設實際,草案在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警示標志建設、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項目管理、標準體系建設、智慧公園建設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如要求“三江源國家公園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向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備案,制定科學的生態環境保護方案,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保護好自然資源(第二十八條)”等。
(五)關于利用管理。為實現三江源國家公園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傳承,促進自然資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草案確定“三江源國家公園建立特許經營制度,明確特許經營內容和項目,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特許經營收入僅限用于生態保護和民生改善(第四十八條)”,此外,還對管理與經營分離、生態體驗與環境教育、民生改善、訪客管理、形象標識、草原利用、綠色消費、應急和安全管理等作了必要的規定。
(六)關于社會參與。社會參與是國際上國家公園管理的普遍做法和有益實踐,三江源地區開展社會參與具有良好的實踐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據此,草案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當地居民的教育培訓,形成居民主動保護、社會廣泛參與、各方積極投入建設國家公園的良好氛圍。鼓勵和支持當地居民開展生態保護活動,發揮當地居民生態保護主體作用,在村規民約中增加完善有關生態保護的內容(第六十二條)”。同時,對鼓勵和支持多種形式的社會參與,社會投資與捐贈、志愿者服務、國際合作交流、村民培訓、社會監督等也進行了規定。
(七)關于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問題。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在嚴格遵守試點方案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關于各類保護地管理的制度作出調整。據此,草案在管理體制和法律責任規定方面,適當突破了自然保護區管理方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在管理部門和處罰責任設定上作出了創設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