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婺城區制定了《婺城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為您帶來《婺城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歡迎瀏覽!
婺城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市、區的相關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的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本辦法中的行政監督部門是指發改、財政、建設、交通、水務、農林、國土、規劃、電力等招標投標監督部門。主要依據《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華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通知》(金政辦發〔2015〕89號)實施招標投標監督。
第三條 招標人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履行招標主體責任。
第四條 婺城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組織領導、有關文件的制定和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下設婺城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公共資源交易辦),承擔全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具體工作職責:牽頭協調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指導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宣傳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做好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對各鄉鎮(街道)、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金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婺城區分中心(以下簡稱區交易分中心)負責為招標投標(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信息發布等方面服務。
各鄉鎮(街道)、部門(臨時指揮部)設立招投標鄉鎮(街道)、機關部門(臨時指揮部)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發改、財政、建設、交通、水務、農林、國土、規劃、電力等行政監督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據《婺城區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婺區政辦〔2016〕75號文件)負責牽頭制定相關配套的招標投標監管制度,承擔招投標行政監督職責,切實做好相關標前文件資料的審核備案、標中活動規范、標后履約監管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行政監督部門要切實履行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現場監管職責,監督人員未到場監督的項目不得開標。
第六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實行招標的項目范圍: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和各種政府性專項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持股的股份制單位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或者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
(六)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七)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八)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籌資建設的項目;
(九)前八項工程的后續、附屬工程項目;
(十)其他按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
第七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項目應進入區交易分中心公開交易:
(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
(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及以上的;招標代理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的。
(三)產權交易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及以上的;
(四)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及以上的。
第八條下列項目應當進入鄉鎮(街道)、部門(臨時指揮部)平臺公開交易: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50萬元以內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水利、電力、裝飾裝修、園林綠化、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設項目;
(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20萬元以內的項目;招標代理合同估算價在5-10萬元以內的項目;
(三)產權交易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30萬元以內的項目;
(四)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30萬元以內的項目。
(五)對于應急工程可參照《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應急辦等四部門〈關于金華市區市政公用等設施應急工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金政辦發〔2017〕24號)執行。招標額度在區里規定的平臺招施工企業和服務機構儲備庫方式,時間為二年。具體操作辦法由區應急辦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訂。
(六)對于小額分散工程且額度在鄉鎮(街道)、部門(臨時指揮部)平臺招標范圍內的,可采用年度招標方式(招施工企業儲備庫,時間為二年),相關的設計、監理、勘察、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也可采用年度招標方式(招服務機構儲備庫,時間為二年)。
(七)經區政府批準的項目;
(八)其它需要招標的項目。
第九條 各鄉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辦法,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十條 開展招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等手續的,應當先予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時明確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并在5個工作日內通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工程建設周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銀行出示的資金到位證明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證明或相關文件;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國有(財政)或農村集體出資或占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規模和標準的,應實行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 列入招標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作出認定,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至六項規定以外,全額由社會業主投資按規定必須招標發包的工程建設項目,經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三條 列入招標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列入招標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相關工程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該企業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業,或者該企業由施工企業直接控股,且相應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四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區交易分中心網站發布,招標投標活動應納入婺城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系統管理。
第十五條 招標資格審查包括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技術特別復雜或設計有特別要求的國有投資項目施工標段,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并取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后,可以實行招標資格預審,其他的應實行招標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管理人員和業績等資格條件;
(二)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四)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等狀態;
(五)在最近2年內無行賄犯罪記錄,最近3年內無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安全問題;
(六)沒有列入行政監督部門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實行評審法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資格后審。未經行政監督部門批準,施工招標中不得采用資格預審。招標人應當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5個工作日前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包括資格預審補充文件)、招標文件(包括招標補充文件)等不得作為招標、投標、評標以及資格預審的依據。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審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招標人,由招標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備案。
第十七條 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通過婺城區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招標文件(含設計圖紙等工程招標所需的技術資料)。招標人不集中組織答疑。投標人對招標事宜的質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婺城區公共資源交易網提出,招標人應當在該網上及時答復。
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不集中組織現場踏勘,但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告知招標工程的具體位置和周邊環境。投標人需要了解現場情況的,可自行進行現場踏勘。
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招標人可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工程量清單較大修改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涉及其他修改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否則,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工程所需的實際條件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招標人設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應當清晰明確,易于判斷。招標文件編制應堅持公平公正、誠信擇優的原則,不得為特定對象“量體裁衣”。采用通用技術標準的普通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資質(資格)條件設置投標人資質(資格)等級要求,原則上不得將業績作為必要合格條件,保障市場充分競爭。首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可設置必要的業績要求作為投標人的合格條件,但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各項指標(包括建筑面積、工程造價、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等)不得超出本招標項目的相應指標。
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條件中不得再另行設置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資質要求;同一招標項目有多項投標資質要求的,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人。
第十九條 對涉嫌工程建設領域行賄、串通投標或在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并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投標申請人,招標人可不接受其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如對調整或取消同類工程經驗有異議的,應當組織專家小組進入區交易分中心進行論證,并按專家小組意見調整公告內容。
經專家評審,有效標不足三家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業主)應當對中標單位合同履行情況作履約評價,并將履約評價結果書面報送行政監督部門。履約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評價依據之一,招標人(業主)應拒絕近3年內被其履約評價為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履約評價標準由建設、交通、水務、農林、國土、規劃、電力等行政監督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按照行政監督部門編制的示范文本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將投標文件的否決性條款單列,否決性條款應當清晰明確。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實行合理低價中標原則。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和投資額度,可以采用不同的評標辦法。具體評標辦法由行政監督部門另行制定。
預算造價500萬元以下的結構較為簡單、無特殊要求的項目一般可采用投綜合單價讓利系數的方法確定中標人。但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讓利區間由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提供)
第二十五條 施工招標中專家對商務標評審應當體現合理低價優先、遏止惡性價格競爭、預防過低價中標的原則;對信譽標和技術標評審應當體現對投標人綜合擇優的原則。
信譽標評分內容可包括投標人的信用評價情況等。
技術標評分內容應體現投標人把握工程技術特點、難點的能力,解決施工技術難點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優化施工圖設計的能力。技術標應采用暗標方式評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
施工招標工程應當編制預算價。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對預算價(含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禁止背離施工圖設計文件增加或者減少實際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量清單預算綜合單價。
第二十七條 為減少不平衡報價對工程建設的不利影響,防止“低價中標、高價結算”,招標人應選擇工程量清單中易發生設計變更的項目和占工程總造價比重較大的項目進行重點評審。為防止投標人惡意抬高重點評審項目的報價,各重點評審項目須合理設定投標報價上限,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公布。
招標人一般可以將預算中的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作為該項目投標報價的上限價,特殊項目應組織專家論證后確定。
第二十八條 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以獎代補項目除外)工程預算價應報區財政預算審核中心評審,經評審后,方可進入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鄉鎮(街道)、機關部門(臨時指揮部)平臺進行交易。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中暫列金額部分的工程估價累計不得超過招標工程總價的10%。
第三十條 招標人不得在施工總承包招標中指定分包工程。招標人不得強制總承包商進行分包。
招標人要完整發包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隨意肢解發包、分包。
第三十一條 屬于承包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設計單位、招標人不得在設計圖紙中指定主要材料、設備的品牌。
第三十二條 招標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磚、砂、碎石、塘(宕)渣、瀝青混凝土、鋁銅材、電線電纜、苗木等)或人工信息價格波動在5%以上時,可對超過5%以上的部分予以調整。具體是否要調整以及需調整的主要材料范圍,由招標人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法定限額以下的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200萬元以下、服務類項目50萬元以下)采用(投)綜合單價讓利系數的方法確定中標人的項目,招標人可采用簡易招標程序。但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招標的具體辦法由行政監督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進入招標投標程序的工程建設項目、產權交易項目和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等服務的招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可以通過競爭性談判等方法直接發包:
(一)在重新發布招標公告后,投標人數量仍少于3名的;
(二)非圍標串標原因,重新招標失敗的。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布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間不得少于20天。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預付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15%的工程款。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政府性投資的建設項目在竣工結算前,工程款撥付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總造價的70%。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項目業主預留的質量保證(保修)金一般為工程款結算價的3%至5%。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八條 進入區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200萬元以上的項目投標人項目經理、授權委托代理人必須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九條 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只允許派1名代表參加,且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
優化評標委員會工作機制。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時,增加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由五人以上增加到七人以上單數組成,招標人應以抽簽方式最多派1名代表參加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區交易分中心根據項目合理需要,采用保密方式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評標委員會在計算投標人得分時,應以最小評分單元為單位,分別去掉一個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計算出的平均得分即為投標人該評分單元的最終得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串通投標行為,評標過程中,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認定的,可直接作廢標處理,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做出處罰: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者呈規律性變化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的;
(八)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或不同投標人與同一投標人聯合投標的;
(九)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企業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反擔保的;
(十)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第四十一條 嚴格限制評標委員會的廢標行為。除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約定的無效標、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無效標或者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在做出無效標或者廢標決定前,應當核實有關事項,將核實情況記錄在案。無效標或者廢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作出。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按規定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政府性投資項目除服務類招標項目外(可)推薦1名中標候選人。
若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缺乏競爭性,或者認為投標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的,或者按招標文件評標將嚴重影響評標的公平、公正性的,評標委員會可不推薦中標候選人,并建議招標人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和低價風險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的,招標人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應當從企業基本賬戶轉出。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擔保數額的,對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賠償。同時,行政監督部門應對該投標人記錄不良行為。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和其他直接利害關系人認為本次招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將異議答復結果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投訴人投訴的身份、內容、方式、形式、真實性、時效性等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四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投訴人拒絕配合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未在規定期限提交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申辯權利。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并依法進行處理。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執行。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未按規定簽訂合同的,招標人應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同時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15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至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區交易分中心備案,政府性投資的項目應同時報送財政部門備案。(備案的合同與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應一致)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內部管理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串通投標、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建設、交通、水務、農林、國土、規劃、電力等行政監督部門要制定和完善招標投標項目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管理辦法,建立覆蓋招標人、投標人、代理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規范對相關法人及自然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
第五十一條 加強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具體管理辦法由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完善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范工程概算調整、工程變更中造價的增減,完善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主要材料和人工信息價格波動調整、預算(工程量清單)偏差調整等工作,使工程建設資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運行。
財政部門做好項目資金支付時的監督,審計部門做好項目審計時的監督工作,具體辦法按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到位標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到崗到位的,應明確具體的扣款標準,一般每天(每人)以中標價的0.5‰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但最少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
投標人承諾的項目管理班子和機械設備配備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必須在合同履行中落實到位。
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等服務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做好工程建設項目的全程服務。
中標人未按投標文件履行承諾或合同約定的,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違約責任并書面告知行政監督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中標人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五十四條 合同簽訂后,承包人無故不按合同要求按時開工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達3個月以上的,發包人應書面告知行政監督部門,有關部門核實后可暫停其在婺城區的投標資格,情節嚴重的,應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五十五條 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投標承諾履行義務,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項目總監),降低施工設施配備標準。
投標文件確定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確需更換的,應經招標人同意,報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備案。所更換人員必須為本單位職工,其從業資格不得低于中標承諾條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傷(持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2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二)因長期出國、長期學習、職務變動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或不稱職,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四)因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五)因犯罪被羈押或者判刑的;
(六)死亡;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的建設全面負責,必須對施工、監理項目部加強管理,建立管理臺賬、考勤制度,每天記錄相關人員到位到崗情況,督促項目部及其他相關人員認真履行合同,及時發現并制止各類違規行為,并將發現的違規情況書面告知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十七條 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監督部門應建立工程建設動態管理機制,重點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管理情況、現場施工和監理單位人員到位及履職情況,工程分包轉包情況,工程質量和安全等情況,對工程施工、監理企業誠信行為實行動態考評,實現市場與現場的聯動管理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據其情節作責令整改或不良行為記錄處理。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制度及相關配套實施細則由各行政監督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不按規定簽訂合同,不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和低價風險金,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不嚴格履行合同,違法施工,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并根據情節輕重,取消3個月至3年的招投標資格。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罰并將結果記入其信用檔案,同時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和有關煤體公開曝光。
根據不良行為的情節和性質,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和管理權限內依法降低其資質、資格等級,吊銷其資質、資格證書。
第五十九條 加強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誠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制度 。招標人應將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的依據。投標人的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可作為信譽標評分的依據之一。具體按《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華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誠信“紅名單”、“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金政辦發〔2015〕133號)文件執行。
第六十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行政監察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并依據區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項目依據《金華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金政辦發〔2015〕86號)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公共資源交易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婺城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婺區政辦〔201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