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鼓勵引導高校扎實開展基礎研究,提升上海高校的知識創新和知識服務能力,更好地服務和支撐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科研創新計劃管理辦法》。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科研創新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按照國家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為了進一步鼓勵引導高校扎實開展基礎研究,提升上海高校的知識創新和知識服務能力,更好地服務和支撐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特設立科研創新計劃(以下簡稱“創新計劃”)。為規范創新計劃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支持)市教委鼓勵本市各高校結合本校實際情況自主開展基礎研究科研布局,鼓勵本市各高校通過提供科研設備、場地、經費等多種方式,支持本校教學科研人員開展基礎研究領域項目研究。市教委通過創新計劃,結合各高校申報意向,對上述項目進行擇優支持。
第三條 (經費來源)創新計劃經費在市級財政教育經費中安排,市教委通過定額補助直接科研費用方式資助。
第四條 (工作目標)實施創新計劃的工作目標是穩定資助一批高校優秀科研工作者,圍繞人文社會科學領域重大理論問題和自然科學前沿基礎研究領域的新知識、新原理、新方法,開展前瞻性研究,潛心科研工作,爭取產生重大原始創新成果。
第五條 (優先支持)創新計劃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優先支持重大理論創新研究,適當關注“冷門絕學”;在自然科學領域優先支持基礎研究的前沿領域、交叉領域,適當關注非共識項目。
第六條 (管理改革)探索開展科研項目管理改革。優化項目支持方式,建立長周期穩定支持機制,營造相對寬松的科研環境;優化科研成果評價方式,支持產出重大原始創新成果;優化項目結項方式,寬容失敗,鼓勵自由探索。
第二章 申請與評審
第七條 (項目周期)創新計劃每2年集中受理申報一次,資助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5年,可根據項目研究實際情況,經評估后適當延長。
第八條 (項目分類)創新計劃分為兩類,一類是重大項目,另一類是“冷門絕學”和非共識項目。
重大項目支持本市普通高校優秀教學科研人員聚焦人文社會科學重大問題,瞄準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新興交叉學科前沿領域,以重大原始創新為目標,開展前瞻性科學研究。項目申報人為本市普通高校(含附屬醫院)在編在崗教學科研人員。
“冷門絕學”和非共識項目支持本市普通高校(含附屬醫院)在編在崗教學科研人員一方面基于研究志趣,在具有重要文化價值和傳承意義的“絕學”、冷門學科領域開展科學研究,培養“冷門絕學”接班人,確保有人做、有傳承(“冷門絕學”項目);另一方面在自由探索和大膽科學預見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創新性強、實現難度大、風險性高、預期成果一時難以預料的科研探索項目(非共識項目)。
第九條 (申請條件)項目申請人條件:
(一)堅持方向,熱愛祖國,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教育事業。
(二)有獨立組織開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體健康,能作為項目實際主持者并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項目申請人為本市普通高校(含附屬醫院)在編在崗教學科研人員。
第十條 (申報程序)重大項目實行限項集中申報。支持本市各普通高校整體謀劃、自主開展基礎研究科研布局和教學科研人員梯隊建設。項目依托學校結合本校基礎研究科研布局實際情況,通過公開遴選程序,擇優推薦申報科研創新計劃。學校推薦項目情況須在項目依托學校官方網站進行5個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公示結束后,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報送市教委,逾期報送不再受理。對于“冷門絕學”和非共識項目,需附相關領域2名以上具有較高學術地位專家的實名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市教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高層次戰略專家、小同行專家和財務專家進行評審,確定入選項目及經費支持額度。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由市教委正式公布。
第三章 驗收與結項
第十二條 (結項程序)項目完成后,主持人須提交總結報告、經費決算表和相關成果,經學校審核后,報送市教委。
第十三條 (項目主持人提前終止項目)項目主持人凡在研究期間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獲得與創新計劃研究領域和方向高度相近的國家級科研項目支持(不含各類人才計劃),須主動提出提前終止創新計劃項目;項目立項滿2年后,項目主持人在按照預定研究計劃勤勉開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如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因故放棄項目研究,可提前終止創新計劃項目。項目主持人提前終止創新計劃項目,須經項目依托學校同意,并在項目依托學校官方網站進行5個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公示結束后,由項目依托學校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市教委組織專家采取同行評議等方式開展項目驗收,重點關注項目執行過程、成果質量和實際貢獻。對科研有序開展,經費執行規范,達到預期成效的項目予以驗收通過并結項;經專家評議并提出建議,對有望產出或持續產出重大成果的項目進行滾動支持;對建設周期內未能有序開展科研,項目主持人未能按照預定研究計劃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或經費執行不規范的項目不予結項,項目主持人3年內不得再申請創新計劃,同時將減少相關學校的申報限額。
第十五條 (資助標識)與項目相關的研究成果出版或發表時須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科研創新計劃資助”,英文為“Supported by Innovation Program of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四章 管理與經費
第十六條 (學校職責)項目依托學校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過程管理制度,完善涵蓋校、院(系)、項目主持人的分級管理體制,保障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項目依托學校應跟蹤項目研究進展情況,為項目主持人按時、保質完成研究工作做好服務保障。
第十七條 (項目主持人職責)項目主持人對科研項目實施負有直接責任,要確保項目研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和規范性,并對科研成果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項目依托學校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調整)項目計劃任務一經審定應認真履行,任務目標原則上不予調整。對于涉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進度和執行期、項目主持人等重大事項確需調整的,由項目依托學校組織專家論證,嚴格審核把關,報市教委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預算評審)市教委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的總體預算和分年度預算進行評審,并提出預算審核意見。項目主持人應當依據預算審核意見修改預算,并由項目依托學校報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條 (經費科目)創新計劃經費全部為直接費用,大型科研設備、場地等研究環境建設主要由項目依托學校支持解決。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小型科研設備費(不支持50萬以上大型科學儀器)、材料費、資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與采集/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
第二十一條 (預算調整)項目總預算直接費用中科目預算如需調整的,由項目主持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依托學校組織專家論證,報市教委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主要用于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非在編在崗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和專家咨詢費不超過項目支持經費的50%,并不得調增,如有調減可按上述程序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三條 (學校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在研期間,項目依托學校每年須將項目年度進展情況、經費執行情況在其官方網站進行5個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對研究計劃執行不力、違反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項目,項目依托學校應提出撤銷申請;因其他情況導致研究計劃難于完成的項目,項目依托學校應提出終止申請,經市教委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撤銷或因故提前終止的項目,應停止撥款。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各高校應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確保項目資金合理使用。市教委將通過第三方評估、經費審計等方式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工作部門)創新計劃的日常管理部門為市教委科技處,市教委科技發展中心受市教委委托開展具體工作。
第二十六條 (文件解釋)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設立尚未結項的市教委科研創新項目按原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