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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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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佛山市制定了《佛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為您帶來《佛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歡迎瀏覽!

佛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7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6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我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規范、有序協調發展網約車,對網約車與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實施分類管理,實現錯位協同發展,為市民提供高品質、多樣化出行服務。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施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本市網約車運力規模應當符合本市交通發展規劃和交通功能定位,與本市道路交通承載能力相適應,與公共交通和巡游車出行服務相協調。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對網約車行業規模的動態監控機制,結合城市道路交通運行指標和發展趨勢、環境與空間保護、區域交通發展等因素,定期發布專項藍皮書,適時實施網約車運力動態增量管理并公布投放調整方案,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在本級行政區域內實施網約車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工商、質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一節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 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取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保證接入數據庫真實、完整,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服務器未設置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置數據備份系統并接受本市相關部門的監管;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管理機構以及相應的技術服務和管理人員,具備為本地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 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在上述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有效期限為兩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到市網信辦和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接入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通過本地主流媒體向社會通告。網約車平臺公司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3日內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逾期不交回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明確記載并向社會通告。

網約車平臺經營期內應參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經營期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的,除符合第八條的規定外,上個經營期內每年度服務質量信用評價應達到良好及以上。

第二節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四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滿足本市公布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7座及以下乘用車,配置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制動力分配系統、牽引力控制系統、剎車輔助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等安全配置;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滅火及其它應急救生設施。

燃油(含油氣雙燃料)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車輛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10千瓦。節能油電混合動力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綜合工況百公里油耗小于5.0升。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含增程式)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純電動車輛在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氫燃料電池車輛續航里程不少于350公里。

(二)取得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車輛行駛證,且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兩年。

(三)網約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類似巡游車的服務設施設備,并符合交通、公安、宣傳和文明等主管部門對車身外觀的要求。

(四)車輛安裝符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技術要求的車載服務終端,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網約車服務平臺服務端、價格計算、在線支付、駕駛員識別、服務評價等功能,并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交通綜合服務平臺。

第十五條 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車輛,其所有者在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具備汽車(客車類)租賃或道路客運類營業資質,且同時滿足以下3項要求:近一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致人死亡人數累計不超過3人、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萬車死亡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出租汽車行業萬車死亡率。

(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須已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且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未發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十六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申請人向車輛所有人住址所在地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和《車輛使用性質更改申請表》;

(二)與有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營運意向書,意向書應明確平臺運營提成和服務收費的標準;

(三)《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原件(核查)及復印件,車輛彩色照片兩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四)車輛車型和標準配置證明材料,安裝符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技術要求的車載服務終端的技術證明材料;

(五)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核查)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原件(核查)及復印件,以及企業近一年發生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情況證明;

(六)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核查)及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核查)及復印件,以及個人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發生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情況證明;

(七)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車輛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后將車輛信息抄送市公安機關審核,市公安機關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抄送車輛信息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意見反饋給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在公安車管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后,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者從業資格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注銷的,應當退出營運,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配合市公安機關做好車輛使用性質變更。

網約車車輛所有者因故退出網約車服務后重新提出申請網約車經營的,在再次申辦《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運輸證》時,除滿足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需考查上個網約車服務周期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情況和誠信記錄,近3年內出現服務質量信譽和誠信不良記錄的,不予辦理。

第十九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 網約車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如企業法人發生合并、分立的,車輛所有者應在辦理《機動車行駛證》變更后,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網約車所有者為個人的,如車輛所有者發生變更,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注銷。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擅自轉讓。車輛領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運營:

(一)未實際加入和使用網約車平臺經營的;

(二)與網約車平臺入網運營關系終止,且沒有加入其它平臺運營的。

第二十一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除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

(二)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認的考試機構考核合格,熟悉佛山人文地理,掌握旅客運輸服務和安全應急等技能。

已取得本市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在本市服務滿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的,近3年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為良好及以上的,可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二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向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核查)和復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綜合審查證明原件;

(四)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網約車駕駛員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將駕駛員信息抄送市公安機關審核,市公安機關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抄送信息后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意見反饋給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駕駛員安排考試。申請人通過考試后,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3年。網約車駕駛員應參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到期后申請換證延續經營的,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上個經營期內每年度服務質量信用評價應達到良好及以上。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市公安機關等部門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可在指定的信息系統上按規范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可在指定的信息系統按規范完成考核。

市公安機關對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互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和車輛信息進行核驗,將駕駛員犯罪記錄、駕駛證件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等相關信息反饋給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反饋信息,并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三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除應當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經營服務管理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并落實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承擔服務與安全質量管理主體責任,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0日內作出答復。

(三)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或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四)為乘客購買保險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保證車輛具有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鼓勵車輛購買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如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當履行賠付責任時,平臺公司應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五)平臺數據庫應向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及業務狀態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交通綜合服務平臺,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六)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經營者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七)通過網約車平臺及車載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營運時間內應實時采集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特征數據,與駕駛員后臺個人身份信息資料比對;車載服務終端應采用與監管、服務軟件兼容的主流操作系統,并保障監管、服務軟件在車載服務終端的正常運行不受干擾。

(八)駕駛員載客運營時,網約車平臺不得推送新的運營需求調度信息,駕駛員軟件用戶端應設置滿載信息反饋觸摸按鍵功能。

(九)在客戶端應用程序應具備下列安全服務功能:

1.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屬性信息和位置信息實時分享功能,經約車人或乘客書面確認的第三人可隨時查看服務過程中的車輛動態位置信息;

2.個人電話加密功能,乘客與駕駛員之間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溝通聯系;

3.“一鍵呼叫”功能,乘客遇緊急情況使用時,能夠實現車輛實時動態信息及駕駛員信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自動發送。

(十)乘客在預約時明確出發地及目的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根據確定的計價規則預估車費并告知乘客,并在行程結束時向乘客出具電子賬單,列明費用明細,做到計費透明;相關收費數據應向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定時傳輸。

(十一)網約車平臺公司與網約車駕駛員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后,要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證明等。

(十二)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做好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公示工作,執行運價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實時報備。實行市場補貼、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官網主動如實公布對駕駛員的營收抽成、調度服務收費額度和規則,并及時更新。

(十三)網約車平臺應具備相關數據記錄、留存和查詢、調取功能,建立配合公安、交通、發展改革、稅務、工商、網信等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能力。

(十四)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并按稅務相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除應當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車載服務終端完好,保證行駛記錄、應急報警、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正常,不得破壞、改裝;營運設備功能出現故障的,排除故障后方可營運。

(二)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三)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四)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不得將個人所有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

(五)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站點、通道輪排候客、攬客,不得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載乘信息以外的其它方式攬客。

(六)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應約載客后應將信息通過客戶端反饋到相關平臺。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可自行組織開展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培訓,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辦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點。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多部門數據共享的政府監管平臺,并推動交通綜合服務平臺建設。網約車平臺的運行數據,網約車輛、駕駛員的基礎信息和運營服務信息,須直接實時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交通綜合服務平臺。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乘客評價和政府監管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信息。

服務質量測評具體辦法、網約車駕駛員質量信譽考核制度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行政檢查、行政執法等法定職權時可以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對平臺上傳的數據進行可靠性比對、測評,確保數據的可靠性,并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平臺公司必須提供技術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平臺、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監督制度,公布受理投訴的渠道和方式,對投訴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

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因違法經營、未履行應當職責或安全與服務管理不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網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用戶有關信息,以及違反電信、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對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

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由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查處,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計量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由質監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由稅務部門依法查處。

人民銀行對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和乘客信用記錄,并將相關信用記錄匯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逐級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和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網約車經營者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決定的單位門戶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交通運輸協會應當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三十五條 鼓勵網約車提供高品質、差異化服務。高級車型網約車規模和運價實行市場調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存在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對網約車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發展改革、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工商、質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巡游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服務的,按巡游車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有關術語解釋如下:

(一)新能源車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燃料電池中小客車。

(二)高級車型網約車是指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氣發動機車輛,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壓發動機車輛,或價格高于25萬元(不含稅費)的車輛。

第四十一條 關于私人小客車合乘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6 月1 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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