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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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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3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推廣綠色建筑、實施建筑節能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推廣綠色建筑和實施建筑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因地制宜、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廣綠色建筑和實施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工商、質監、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建筑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開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的宣傳培訓、信息交流、咨詢服務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實施考核評價制度,制訂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定期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開展考核評價。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鎮詳細規劃時,應當在總體布局、建筑朝向、綠地設置中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綠化覆蓋率、綠色建筑等級目標等因素。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氣候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組織制定優于國家和省標準、適用于本地區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規范。

第十一條下列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立項、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

(二)舊城改造項目;

(三)海珠生態城、國際金融城、中新廣州知識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務區、天河智慧城、白鵝潭商務區、南站商務區、琶洲片區、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沙新區、空港經濟區、廣州國際生物島、大學城南區等城市發展新區的新建房屋建筑項目;

(四)起,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勵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第十二條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確定的城市發展新區應當由新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該新區的管理委員會根據區域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區域能源、市政、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專項規劃,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實施。

第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并結合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結果,根據建筑形式、規模以及使用功能制定不同類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額控制指標,作為建筑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的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質監、工商、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納入建設系統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內容,并按照國家、省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的推廣目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的推薦目錄,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用推薦目錄中的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制定推薦目錄的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引導機制,運用市場手段促進建筑節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制定本市建筑節能領域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鼓勵在建筑中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自然采光照明、熱泵熱水、空調熱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新建12層以下(含12層)的居住建筑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宿舍、賓館、游泳池等公共建筑,應當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不具備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替代。確實無法應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制備熱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說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評估結論并予以公示。專家評估結論認為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家評估結論實施。

新建別墅、農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獨立住宅,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項目,應當至少采用一種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第十七條對采用集中供冷的民用建筑逐步推行按照用冷量收費制度,末端獨立用戶應當安設分戶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實現分戶計費。設計單位應當選用具有溫度設定以及調節功能的空調制冷設備。

新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驗收前應當安裝與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聯網的用能分項計量裝置。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合格。

第十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綠色數據中心建設導則,指導數據中心的建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新建、改建、擴建數據中心應當按綠色數據中心建設導則設計、施工和驗收,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包含綠色節能專篇。

第十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筑工業化試點建設,完善建筑工業化的設計、施工、驗收標準,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逐步推行建筑工業化,降低建筑建造能耗。

第三章建設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交節能評估材料。節能評估材料應當包括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相關章節,明確項目執行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的標準,確定綠色建筑等級目標,將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成本費用列入投資估算。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設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提供用地規劃條件時,對大型公共建筑項目和建筑面積超過20萬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區項目,應當明確必須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規定的規劃用電指標,并予以載明。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土地劃撥或者出讓時應當將建設用地用電指標、建筑能耗指標、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載入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合同。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發包時,應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要達到的綠色建筑等級和建筑節能目標、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還應當將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內容作為評標的重要依據。

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進行綠色建筑、建筑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設計、審查。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綠色建筑、建筑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計審查合格的項目應當向項目受管轄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辦理建筑節能設計備案。

第二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將綠色施工內容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編制綠色施工方案。

綠色施工方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各分項工程施工工法和技術措施、質量控制與驗收方案、建筑節能材料檢測方案以及降低施工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減少噪音污染的措施等內容,報監理單位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建筑節能工程進行材料和設備的見證取樣檢測和工程現場實體檢測。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日常監督。

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當對建筑節能工程全過程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并對抽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八條以下類型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能效測評機構進行建筑能效測評:

(一)列入國家、省、市級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二)需按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建筑;

(三)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建筑能效測評分為理論值測評和實測值測評,理論值測評應當在竣工驗收前完成,實測值測評應當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2年內完成。經測評達到建筑節能強制標準要求的,由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根據測評結果核發相應的建筑能效標識證書,作為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依據。

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告建筑能效標識信息,并對建筑能效標識的真實性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到場進行技術指導,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標準進行查驗,驗收報告中應當包含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專項內容。以下情況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一)未按已經審查通過的建筑節能施工圖設計施工的;

(二)不符合建筑節能驗收標準強制性規定的;

(三)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需按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未按綠色建筑相應等級設計標識施工的;

(四)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應當進行能效測評的項目未提交理論值能效測評標識的;

(五)其他違反建筑工程驗收相關規定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本市推行綠色建筑竣工標識制度。在施工過程中全部按照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規定的技術措施實施并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綠色建筑竣工標識。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項目采用的節能措施、節能材料和設備、節能設計指標等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所銷售房屋的能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住宅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上載明公示的內容,并在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

第四章使用過程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筑圍護結構保溫隔熱系統、建筑用能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節能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對建筑能耗進行監測控制。

對共用建筑節能設施,凡是納入物業服務管理和維護范圍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建筑能耗統計工作制度,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開展能耗調查、統計和分析,建立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數據庫。

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全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產權人名稱、地址、建筑面積等基本信息及時更新后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產權人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能源消耗總量以及分類明細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供電、供氣、供水等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民用建筑用電、用氣、用水分類統計數據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確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裝置正常運行,并按要求向市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傳送相關能耗數據。

第三十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統計情況制定年度能源審計計劃并予以實施。以下建筑應當進行能源審計:

(一)被列為省、市重點用能對象的;

(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未達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需要進行節能改造的;

(三)單位能耗超過同類型建筑單位能耗限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能源審計的。

第三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建筑,應當督促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限期整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下既有建筑應當進行節能改造:

(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未達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

(二)單位能耗超過同類型建筑單位能耗限額,經過能源審計具有節能潛力的公共建筑;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節能改造的。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實施節能改造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其他能源服務單位制定節能改造方案。鼓勵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節能改造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條除歷史文化保護建筑外,納入施工許可報建范圍的裝修裝飾工程,應當同步實施節能改造。涉及外墻、外窗、屋面、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與建筑能效相關的部位整體改動的,改造后建筑的整體性能或者所涉及部位的熱工性能和能效指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五章激勵措施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達到二星以上(含二星)等級的綠色建筑,按照新的辦法核定計算容積率。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條獲得國家和省財政資金補貼的建筑節能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節能專項資金或者其他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推廣制度。優于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項目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市級示范。經評定為示范工程的,授予廣州市綠色建筑或者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稱號。

第四十二條對為本市建筑節能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納入市節能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確要達到的綠色建筑等級和建筑節能目標、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或者未將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內容作為評標重要依據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公示建設項目采用的節能措施、節能材料和設備、節能設計指標等信息的。

第四十四條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工程開工前編制綠色施工方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考核。

第四十六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考核,5年內禁止其在本市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四十七條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配合開展建筑能耗統計、能耗監測、能源審計工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定中部分術語解釋如下:

(一)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二)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采暖或空調的工業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在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三)民用建筑,是指非生產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辦公樓、學校、商店、旅館、醫院等;

(四)工業建筑,是指生產用的各種建筑物,包括車間、生活間、庫房等;

(五)需采暖或空調的工業建筑,指因生產工藝需要,如制藥、制煙、電子設備生產等,或為保證工人工作環境熱舒適性需要而安裝采暖或空調設施的工業建筑;

(六)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七)綠色數據中心,是指機房、IT系統、機電設備、數據應用管理等的設計取得能源效率最大化和環境影響最小化的數據中心;

(八)建筑工業化,是指通過現代化的制造、運輸、安裝和科學管理的大工業的生產方式,來代替傳統建筑業中分散的、低水平的、低效率的手工業生產方式;

(九)能效測評,是指對反映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檢測、計算,并給出其所處的水平;

(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其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在本規定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制定相關配套實施文件。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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