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并公開發布的各類文件的總稱,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適用本辦法。
為完成某項任務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性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權責一致、公眾參與、有件必備、有錯必糾、及時清理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設定地方保護或者行業保護的內容,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明確機構對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印發,具體辦法由制定機關另行制定。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將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八條 制定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其中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由主要實施的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法律顧問、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征求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管理相對人以及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5日。
第十一條具 體負責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單位應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予以研究處理,對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制定機關協調或者決定。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
第十三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后,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由其批轉至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擬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內容;
(三)征求意見的匯總、協調處理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出具審查意見:
(一)規范性文件內容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出具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出具建議修改的意見;
(三)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后報送審查的意見。
第十五條 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六條 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形成草案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提請集體討論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如實列明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通過集體討論決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條 因應對突發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5年。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2年。
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不標注有效期。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主動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未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公布相關解讀材料。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二)部門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備案。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一式三份。具備規范性文件網上報備條件的應當使用網上報備系統報送備案。
第二十三條 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予以備案登記,對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對符合第三條規定但不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備案審查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存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自行糾正并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糾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建議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建議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制定機關的答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答復30日內提出復核建議。政府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部門規范性文件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接到復核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30日內進行復核,并以適當方式反饋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上一年度本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備查。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的清理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及時清理或者組織專項清理。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清理。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首先由實施部門提出廢止、修改和繼續實施的意見,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清理的規范性文件作出處理決定:
(一)內容合法、仍然適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5年;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予以修訂或者重新制定;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替代,有效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予以宣布失效。
制定機關應當將清理結果以目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公布規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答復書面審查建議的。
第三十一條 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規范性文件進行糾正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但未標注有效期的規范性文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除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4日公布的《河北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定》(省政府令〔2010〕第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