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了完善物業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專家人才的積極作用,促進我市物業管理活動規范健康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家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專家,是指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授予專家資格,并進入專家庫,參與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以及其他物業管理活動的專業人員。
(四)專家參與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并對本人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五)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家的資格認定與取消、登記管理、培訓考核、指導監督,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二、專家資格的申報與認定
(六)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協會的指導;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心公益、廉潔自律;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協作能力;有良好的社會信用,執業無不良記錄。
2、掌握和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具有豐富的物業管理服務和行業相關社會活動實踐經驗。積極參加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3、持有建設部、省住建廳頒發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或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六年以上,擔任物業服務企業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
4、有接受考評驗收的實際工作經驗,或擔任部門經理以上職務期間所負責項目獲得泉州市物業管理示范項目以上稱號的。
5、年齡65歲(含65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從事物業管理專家活動的時間。
6、工程技術類專家應具有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程技術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物業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
7、從事與物業管理相關的特種設備、機電、消防等行業的專家、教授,可申報特聘專家,經批準公告后可直接選聘為專家。
專家資格必須符合以上第1、2、3、4、5點;工程技術類專家必須符合第1、2、5、6點;特聘專家必須符合第1、2、5、7點。
(七)專家的申報: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個人申請應事先征得單位同意蓋章;單位推薦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申報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個人自薦應填寫《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資格申請表》(見附件一),單位推薦應填寫《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資格推薦審核表》(見附件二)。
2、申請人身份證、學歷、職稱證書、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或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其中原件經與復印件核對一致后退回申請人。
3、申請人符合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資格的其他證明材料。
(八)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市物業管理協會和省級物業管理專家代表等不少于7人的單數組成。
(九)評審委員會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2、對專家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和表決;
3、指導、監督專家開展活動;
4、對專家作出維持或者取消資格的決定。
(十)專家資格按照以下認定程序:
1、推薦上報。申請人將申請材料提交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資格條件的匯總至泉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筆試和面試后,統一提交給評審委員會表決。
2、表決。評審委員會按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投票表決,超過全部評委半數以上同意的,予以公示。
3、公示。對表決通過的專家名單,在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上公示7日。
4、備案。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授予。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授予專家資格,并發文公告。
三、專家庫的建立與入庫專家的管理
(十一)建立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擁有本市市級專家資格的個人或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各級各地物業管理專家須向泉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入庫申請表》(附件三),報送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加入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并頒發《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聘任書》。
(十二)《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聘任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后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個人申請按本規定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予以續聘。
(十三)我市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評標專家、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專家等須從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中抽取。
(十四)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建立本轄區專家庫,專家人數在20人以上的,即可完成專家庫的建立,建立方式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五)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本規定對入庫專家進行以下管理工作:
1、定期組織入庫專家進行業務培訓、講座和交流;
2、按照內業、外業、設備分類登記,采用“一人一檔”登記管理制度,對其開展入庫專家工作的情況記錄入檔。詳細記載入庫專家參與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評審、招投標評審、示范項目考評、物業管理咨詢、物業管理培訓、物業服務質量評估或監理等活動的具體活動,并進行網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3、建立入庫專家動態監管平臺,設立入庫專家違規投訴電話和網上投訴信箱,對入庫專家的職業操守和信用情況實施動態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定期調整公示專家庫名單。
4、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入庫專家的業務水平、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載入其業績檔案。
(十六)專家庫專家應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1、開展物業管理相關項目工作研究,為制定行業管理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開展前期論證和提供咨詢意見;參與制定或修訂本市物業管理的政策規定、技術(服務)標準、行規行約;
2、參與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指導工作,承擔專業的咨詢、策劃、評估、授課等工作;
3、接受各級政府采購中心、物業管理招投標代理機構、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開展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工作;
4、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展國家、省、市三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的初評驗收和復檢工作;
5、參與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安排的其他有關活動。
(十七)專家庫專家參加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的各項物業管理工作時,應向邀請方出示本人的《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聘任書》。
專家庫專家因故不能參加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的各項物業管理工作時,應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或當事人說明原因。對連續三次不能參加者,還應提供書面說明材料。
(十八)專家庫專家參加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第3、4、5項工作時,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1、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受委托參與的工作項目存在或曾經存在有利害關系的;
3、曾經為當事人提供過咨詢或者顧問服務的;
4、與當事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任職于同一單位的;
5、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回避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該回避的。
(十九)專家庫專家享有的權利:
1、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2、可優先獲得行業有關標準、信息及技術資料;對受委托的工作項目有知情權;
3、按相關規定獲取合理的勞動報酬;
4、接受邀請參加行業相關的會議和相關活動;
5、可自愿申請加入或退出專家庫;
6、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十)專家庫專家應履行的義務:
1、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規定和要求;
2、按時、認真負責地完成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委托的工作,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告知委托人;
3、遵守職業道德,遵守保密紀律,不泄露委托方的商業秘密及相關信息;
4、不得私自收受相關方的禮金、禮物和其他好處;
5、與工作任務涉及的組織存在利益關系,有可能影響工作公平性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6、發現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7、主動協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8、個人工作單位、聯系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告知專家庫管理機構。
四、專家庫專家的資格取消與退庫
(二十一)專家庫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至評審委員會投票表決,超過全部評委半數以上同意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1、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2、較長時間不再從事物業管理行業相關工作的;
3、年齡超過65周歲,或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4、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5、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6、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直接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規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7、在受委托參與的工作項目中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9、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或相對人、行政主管部門提
出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10、其他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對專家庫專家在聘任期內被取消專家資格的,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回《泉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庫聘任書》,不得再用專家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二十二)專家庫專家在下列情形之一時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至評審委員會投票表決,超過全部評委半數以上同意的,予以退出專家庫:
1、被取消專家資格的;
2、個人申請自愿退出專家庫的;
3、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當事人委托的專家工作事宜每年累計3次以上,且未按規定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的;
4、調離本市工作的;
5、其他應當退出專家庫的情形。
(二十三)專家庫中的省級專家或外地專家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所列第4、5、6、7、8、9、10點情形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發函至專家資格認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取消其專家資格。
(二十四)專家退出專家庫未滿一年的,不得再次申請加入專家庫。
五、附則
(二十五)本規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