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發改委保密工作暫行辦法》
為加強我委保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河北省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等有關保密工作規定,結合我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委國家公務人員應知悉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于國家秘密事項,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記錄的不記錄;
(二)不準私自或者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收發、復制、使用、存放、銷毀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
(三)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
(四)不準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參觀游覽、探親訪友或者辦理其它私事;
(五)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事項;
(六)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七)不準隱瞞泄密事件。
第二條 文書工作保密規定
(一)收發密件,應當逐件點清,嚴格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辦公室統一負責收發外單位送我委的文件和我委送外單位的密件。
(二)印制密件應由委文印室承擔,需送印刷廠印制的,經委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送至經保密工作部門批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定點單位印制,嚴禁送非定點復制單位復制國家秘密載體。
(三)委內各科室在文件收發、傳閱、借閱等環節中,要嚴格履行登記制度,以免丟失。機要文件傳遞,應由委機要人員負責。各科室辦理完畢后,要及時交送辦公室機要人員,防止失泄密。
(四)發往外地的密件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不得讓其他人順便捎帶,要通過本市機要局郵寄。
(五)因工作需要到市機要局或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取送密件和密碼電報時,由委機要人員負責,必須安排專車取送,其他人不得乘坐。
第三條 傳閱文件中的保密
(一)機要文件應在辦公室閱批。現職委領導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家中閱辦密件的,應由機要人員專送,閱畢帶回。任何人不得將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帶回家中。
(二)傳閱密件,要用文件夾,要有登記簽收手續。做到管理密件的人能夠隨時掌握密件去向。
(三)密件的閱辦者,不得擅自留存閱卷中的密件;不得擅自向規定范圍以外的人泄露密件內容;要及時閱辦、退回、不得拖壓、橫傳。
(四)未經密件制發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擴大密件的知悉范圍,不得擅自引用和公開發表。
(五)絕密件應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辦公室應當掌握已知悉絕密件的人員范圍。
(六)傳達國家秘密事項時,不準做筆記、錄音、錄像。
(七)機要人員送各科室及委內領導的機要文件,簽收人要按保密規定嚴格保管,及時閱辦。
第四條 保存密件要指定專人負責,應當選擇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場所或部位、具備必要的防丟失、防盜竊、防損壞設備。對平時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應入柜加鎖。
第五條 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密工作
(一)定密工作是按照國家《保密法》規定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國家秘級分為秘密、機密、絕密三級。
(二)定密依據《經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三)定密程序:首先由公文擬稿人“對號入座”提出該事項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擬定意見,交科室領導審核把關后,送辦公室。辦公室核稿人在核稿的同時,對密級和保密期限進行復查無誤后,再送委領導簽批。該秘密事項一經確定,要在秘密事項載體上按規定位置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或以其他形式進行文字記載。
(四)凡由科室擬定的有密級的公文、報表、信息等資料,要及時送機要人員一份并進行登記。翌年2月份以前,由辦公室有關人員匯總后報市保密局。
(五)密級的變更
該事項泄露后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生明顯變化的;因工作需要,原接觸范圍作了很大改變的,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應及時變更密級。情況緊急的,上級機關可直接變更密級。
(六)保密期限的確定
基本保密期限是指除有特殊規定者外,應當按照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的原則確定相應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算起;不能標明制發日期的國家秘密,自通知密級和保密期限之日算起。
(七)保密期限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時應變更:一是保密期限需延長的;二是保密期限內不需繼續保密的;三是由于密級變更后保密期限也應隨之變更的。
(八)解密
1、保密期限屆滿時,自行解密;
2、原定秘密事項,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后,即視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內,由于情況變化該事項公開后無損于國家安全和利益;從全委衡量公開后對國家更為有利、不需繼續保密的,可以及時解密,并及時通知有關的機關、單位。
第六條 復印文件保密
(一)復印密級文件、資料必須請示辦公室主任批準,并將復印件按原件密級要求管理,用后交回辦公室機要人員。
(二)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在印刷、復制過程中產生的底稿、清樣、板紙等,均應當采取與正式文件、資料同樣的保密措施。
(三)禁止到無《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營業單位復印密件。
(四)禁止復印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文件、資料。
(五)密碼電報一律不得復印。
第七條 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絕密文件外出的,應經委主任批準,并實行二人護送制;攜帶機密、秘密文件外出,應經主管主任批準。
第八條 禁止攜帶絕密件參加外事活動。
第九條 禁止攜帶絕密級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第十條 確需攜帶秘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需提前到市保密委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出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密件管理人員離職前,應當先行辦清密件移交手續,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事項在相應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二條 銷毀密件資料,應逐件登記造冊。送指定的造紙廠監銷。監銷密件時,應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監銷。直到銷毀完畢為止。
第十三條 嚴禁將秘密文件、內部資料和內部書刊作為廢品出售給廢品回收行業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 法律責任
(一)公務人員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本委或者市保密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國家秘密事項的各類載體,凡應確定或者標明密級而未確定或者未標明密級的,視為泄密,在追究直接責任者行政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其所在科室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保密組織和崗位責任制。委保密領導小組由委主任任組長,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主任為副組長,成員有:辦公室、信息中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各科室內勤為保密員,負責此項工作。委保密領導小組對執行本規定有指導、檢查和監督的職責。
第十六條 發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立即向委保密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七條 委屬事業單位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