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是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xiāng)、鎮(zhèn)、村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選舉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fā)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選舉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過三百名。其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于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代表候選人數應多于應選人數的百分二十。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單位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提交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guī)定程序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 黨員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zhèn)浜桶嘧咏Y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十二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四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
召開黨員大會代表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組織審查同意后,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常委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委、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后,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支部書記主持。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委、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yōu)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復。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由候選人作自我介紹,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jiān)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jiān)票人由全體黨員或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代表中推選,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jiān)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委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記票人。計票人在監(jiān)督人監(jiān)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后,監(jiān)票人、計票人應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jiān)票人簽字并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字;由會議主持人宣布當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少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
當選人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處分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在選舉中,凡是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guī)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外,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給予有關黨組織、黨員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組織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選舉單位應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工作細則,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相應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規(guī)定、辦法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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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代表大會與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知識解答
1、什么是黨代表大會?
黨代表大會制度是黨的一項帶根本性的組織制度,是黨的各級組織包括中央組織、地方各級組織和部分基層組織討論、決定黨的重大問題和選舉黨的領導機關的會議。
《黨章》規(guī)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2、黨的基層代表大會的職權有哪些?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的職權有:(1)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2)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不設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紀檢工作可作為黨委報告的一個內容);(3)討論本級黨組織及黨組織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做出決議;(4)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還有權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的代表。
3、黨的基層代表大會的時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的時限《黨章》沒有做統(tǒng)一的規(guī)定。黨的基層組織按規(guī)定召開黨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其黨代表大會的時限原則上應同黨的基層委員會的任期一致。
4、黨代表大會的名稱及次數的排列是怎樣的?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名稱一般應與行政區(qū)劃或單位的名稱相一致,如:“中國共產黨×××省第××次代表大會”、“中國共產黨×××廠(所或其他基層單位)第××次代表大會”。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次數排列一般采取累計方法,如××省已召開過九次代表大會,下一次代表大會叫“中國共產黨×××省第十次代表大會”。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可以排列次數,“次”的計算方法原則上參照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排列計算方法。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所在地方行政區(qū)劃的名稱或黨的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名稱變更,不論其黨組織的隸屬關系、管理范圍、職責權限是否發(fā)生變化,凡召開黨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其黨代表大會的次數應重新排列。黨的地方組織所在地方行政區(qū)劃的名稱或黨的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名稱末變,不論其黨組織的隸屬關系、管理范圍、職責權限有無變化,其黨代表大會的次數仍應連續(xù)排列計算。
5、黨代表會議與黨代表大會有哪些區(qū)別?
黨代表會議與黨代表大會的不同之處主要是:
(1) 地位作用不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是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而黨的代表會議只是在黨的委員會任期內,遇有重要問題需要及時討論決定時,由中央委員會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召集的重要會議。
(2) 職權不同。一是黨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同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黨代表會議沒有這項職權;二是黨代表大會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黨代表會議只能調整和增選部分成員,并有一定數額限制。
(3) 開會的領導機構不同。黨代表大會成立大會主席團,作為大會的組織領導機構。黨代表大會不設主席團,會議的領導由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4) 開會時限不同。黨代表大會一般有時限規(guī)定。黨代表會議在黨的委員會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沒有時限要求。
(5)代表的產生辦法不同。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必須由下一級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和差額選舉辦法選舉產生。而黨代表會議的代表產生辦法是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按照黨內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經選舉產生。
6、黨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是怎樣的?
《黨章》第12條規(guī)定:“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黨章》對代表會議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未作具體規(guī)定。但一般來說,代表會議的代表主要由三個方面的人員組成:(1)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委員;(2)不是上述委員會成員的同級黨政部門、群眾團體和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黨員主要負責人;(3)各條戰(zhàn)線的優(yōu)秀黨員代表。前面兩個方面的人員可不經選舉,由黨的委員會確定為黨代表會議代表即可。各條戰(zhàn)線的優(yōu)秀黨員代表,名額由召開代表會議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通常為黨代表會議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并分配給所屬黨組織,采取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或黨員大會等方式選舉產生。在優(yōu)秀黨員代表中,少數民族黨員、女婦黨員要有適當的比例。出席黨代表會議的代表,都有表決權、選舉權。
7、黨代表會議的組織領導由誰負責?
根據《黨章》的規(guī)定,黨代表會議是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的,所以召開黨代表會議不必設主席團,會議的具體組織領導由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8、什么是黨員大會?
黨員大會是指由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召集的,由基層組織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層組織,進行換屆選舉,一般應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到會的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五分之四。
9、黨員大會的職權有哪些?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其職權主要是:
(1) 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的報告;(2)討論本級黨組織及黨組織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3)選舉黨的委員會(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及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的代表。
10、黨員大會的時限如何確定?
黨員大會的時限《黨章》沒有作規(guī)定,一般應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但換屆選舉的黨員大會,必須在委員會任期屆滿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須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延期換屆選舉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一年。
11、合同制工人(包括輪換工、臨時工)中的黨員能否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在黨內選舉中,合同制工人(包括輪換工、臨時工)中的正式黨員的權利,與正式職工中的黨員的權利是相同的。只要得到多數黨員的同意,可以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一些合同制工人(包括輪換工、臨時工)較多的基層黨組織,在召開黨代表大會時,應注意選舉適當數量的這些工人中的黨員作代表,但必須堅持代表的條件。
12、持臨時組織關系(黨員證明信)的黨員,在現所在單位能否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持臨時組織關系(黨員證明信)的黨員,因其正式組織關系尚在原工作單位,在現所在單位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以不能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13、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代表大會時,上級黨組織是否可以指定某些黨員作代表候選人?
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基層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精神,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時,上級黨組織不能指定某些黨員作代表候選人。
14、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選出的代表已調離原選舉單位后,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
黨員代表大會召開之前,選出的代表在本級黨組織所轄范圍以內調動工作的,其代表資格仍然有效。如已調離本級黨組織所轄范圍,并已將黨的組織關系轉出,則不能作為代表出席黨員代表大會。在這種情況下,如工作需要和條件允許,原選舉單位可以補選代表。
15、在什么情況下代表視為出缺?
經黨員大會(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一般可視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本人辭去代表資格,并經選舉單位多數黨員(代表)同意;由于各種原因被取消代表資格;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調到本級黨組織所轄范圍以外單位工作,并已將黨的組織關系轉出。
16、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出缺后怎么辦?
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出缺時,可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因時間關系來不及補選的,經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可以不再補選。
17、黨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或預備會議上,如有人對個別代表的資格提出質疑,問題又一時查不清楚的,應如何處理?
黨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或預備會議上,如有人對個別代表的資格提出質疑,問題又一時查不清楚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或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對所提出的問題認真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如果屬于一般性問題,雖然一時查不清楚,但不影響其代表資格的,可以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或預備會議提出準予參加代表大會,會后由選舉單位繼續(xù)進行審查的意見,請主席團會議或預備會議作出決定。如果問題的性質比較嚴重,雖沒有查清全部事實,但就已清楚的問題看,已明顯影響其代表資格的,可以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或預備會議提出暫不讓其出席會議的意見。至于是否撤銷代表資格,待問題全部查清后,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確需撤銷代表資格的,可按黨代表大會閉會后撤銷代表資格的辦法處理。
18、代表大會閉會后,接到揭發(fā)代表問題的信件應如何處理?
代表大會閉會后,黨組織接到揭發(fā)代表問題的信件,必須以嚴肅認真的態(tài)度進行調查核實。如果揭發(fā)的問題發(fā)生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足以確認不具備代表資格,則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黨組織討論,作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決定,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如果揭發(fā)的問題發(fā)生在黨代表大會閉會之后,則應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根據問題的性質,按照有關規(guī)定,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嚴肅處理。一般可不再撤銷其代表資格。
19、預備黨員可否列席代表大會?
預備黨員可以列席黨代表大會。一些擔任領導職務的預備黨員列席黨代表大會,有助于他們學習黨內生活的有關知識,提高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自覺性,也有利于他們廣泛聽取代表的意見,改進工作。
20、怎樣理解預選后,“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按得票多少為序”的規(guī)定?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guī)定,預選時,“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按得票多少為序。”意思是說,預選后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多于應選名額時,主席團一般應按得票多少為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在特殊情況下,主席團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完全按得票多少來確定正式候選人,即預選后可以進行“微調”。允許在特殊情況下進行“微調”,這是考慮到贊成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原則上都獲得了作正式候選人的資格;在選舉中確實存在有代表性較強的同志得票與其他同志相差無幾的情況。允許“微調”,可以使代表或委員會委員的構成更加合理,有利于工作。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要注意把握兩點:一是預選和正式選舉都是選舉,都必須嚴格按選舉規(guī)則辦事。只有在預選中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才能被列為正式候選人。二是在一般情況下,確定正式候選人應按得票多少為序;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大會主席團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上級黨組織的意圖,在不違背選舉人意志的基礎上作適當的“微調”。同時要切實做好選舉人和有關被選舉人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