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省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管理,制定了遼寧省公路機電工程質量鑒定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遼寧省公路機電工程質量鑒定實施細則(2005版),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遼寧省公路機電工程質量鑒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管理,規范工程質量鑒定工作,實現質量鑒定工作程序化、標準化,真實、準確、科學定位工程質量,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大修公路項目,中修等其它養護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質量鑒定階段的劃分和責任部門。
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對應工程交、竣工驗收分為兩個階段:
(一)工程交工階段的質量評定(簡稱工程質量評定)。
工程質量評定由工程監理機構負責在工程交工驗收前完成。
(二)工程竣工階段的質量鑒定(簡稱工程質量鑒定)。
工程質量鑒定由負責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包括工程交工驗收前質量檢測(簡稱交工質量檢測)、竣工驗收前質量檢測(簡稱竣工質量檢測)、工程質量分數和等級的核定。
根據工程竣工驗收單位要求或工作安排,上級質量監督機構可對工程質量鑒定結果進行復核或直接組織工程質量鑒定工作。
第四條 公路工程質量評定和質量鑒定執行的評價體系規定:
(一)公路工程質量評定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即《標準》質量評價體系進行。
(二)公路工程質量鑒定按照《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即《辦法》質量評價體系進行。
第五條 工程質量評定和鑒定的關系:
(一)工程質量評定是工程質量鑒定的基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經工程監理機構質量評定合格的工程進行質量檢測和鑒定。
工程質量評定結果經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審定后,作為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工程交工驗收的質量依據;
(二)工程質量鑒定在工程交工階段進行的質量檢測結果,作為質量監督機構判定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評定結果是否準確和交通主管部門準予工程交工通車試運行的依據;最終鑒定結果是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質量依據。
第六條 對于三級以下(含三級)公路或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單位認定要一次性驗收的其它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的交工質量檢測和竣工質量檢測及工程質量鑒定工作可合并為一次竣工質量檢測鑒定(簡稱一次性鑒定)。
第二章 工程質量評定
第七條 工程質量評定的依據:
(一)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二)批準的工程設計和變更設計文件;
(三)批準或確認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標準、規范、規程及相關規定;
(五)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批示文件;
(六)工程監理獨立抽檢資料,在獨立抽檢資料不能滿足評定要求時,可以依據經監理確認的施工自檢資料。
第八條 工程質量評定工作程序:
1、工程按照合同規定的項目內容建設完成;
2、施工單位對工程組織質量自檢合格;
3、由工程施工單位向工程監理機構申請交工質量評定;
4、工程監理機構接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工程質量評定;
5、評定工作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成工程質量評定報告;
6、在工程交工驗收前10個工作日把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報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法人授權人,同時報負責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
第九條 工程質量評定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的劃分;質量分數、等級的確定;表格、報告的格式等均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法人授權人要根據對工程檢查和平時掌握的有關情況,對工程監理機構作出的工程質量評定結果進行審定。
第十一條 負責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依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和交工檢測結果等,對工程監理機構進行的質量評定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工程質量鑒定
第一節 工程質量鑒定管理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質量鑒定依據: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及其配套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等文件;
(二)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三)批準的工程設計和變更設計文件;
(四)批準或確認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標準、規范、規程及相關規定;
(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批示文件;
(七)交工質量檢測和竣工質量檢測資料;
(八)質量監督機構監督過程中對工程項目(尤其是隱蔽工程項目)的檢查、檢測資料及抽查意見等。用于工程質量鑒定的有關工程建設中監督檢查數據及資料,必須是能夠反映最終工程質量實際的數據和資料。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工作內容:
(一)交工質量檢測:交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對負責監督的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工程實體檢測、外觀檢查和質量保證資料審查,評價合同段(單位工程)及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及設計和規范要求,判定工程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驗收條件。
(二)竣工質量檢測: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按照規定的項目對負責監督的公路項目經過試運營期后進行實體檢測(復測)、外觀檢查和質量保證資料審查。
(三)工程質量鑒定:根據工程交工質量檢測、竣工質量檢測結果,結合工程建設中監督檢查數據、資料,核定工程質量分數及等級,綜合評價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狀況,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
第十四條 工程交工質量檢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要求建成;
(二)經施工企業質量自檢合格;
(三)由工程監理機構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質量保證資料已整理完成。
第十五條 交工質量檢測實施程序。
工程項目合同段(單位)工程或整個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并具備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后,由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法人授權人向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包括施工單位自檢和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等有關資料。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中間質量檢測,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于路基、路面連續施工項目的路基、小橋涵等隱蔽工程完工后,經工程監理檢驗合格,由工程監理負責在后續工程施工前,報質量監督機構對其進行質量檢測。工程質量監督在接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檢測項目和頻數組織檢測,檢測結果整理后同工程建設項目完工時的檢測結果一起匯總作為工程交工質量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 質量監督機構在項目交工質量檢測后,在7個工作日內向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出具工程項目交工質量檢測評價報告,并按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未經項目交工質量檢測或經檢測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建設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交工驗收。
(一)構造物混凝土強度、路面面層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彎沉代表值等主要指標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或設計規定不合格的;
(二)樁基的無破損檢測、預應力構件的張拉應力、橋梁荷載試驗等有任一項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橋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過規范允許的裂縫的;
(三)橋梁通航(車)凈空、隧道凈空高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
(四)隧道支護、襯砌厚度嚴重不足,隧道支護、襯砌背后存在嚴重空洞或滲漏嚴重的;
(五)重要支擋及防護工程存在嚴重變形或高填方路堤有嚴重沉陷變形以及路基高邊坡存在失穩現象的;
(六)工程外觀存在嚴重缺陷、存在安全隱患或已降低服務水平的;
(七)質量保證資料未按要求整理、檢查項目不全、頻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數據,不能有效證明工程,特別是橋涵基礎等隱蔽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藝及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或資料反映出的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不能保證安全運營及正常使用的。
第十八條 對經過交工驗收試運營符合竣工驗收時限的建設項目,應及時進行竣工質量檢測和工程質量鑒定。竣工質量檢測和工程質量鑒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交工質量檢測評價報告和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經處理完畢,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已經驗收合格;
(二)施工、監理、設計、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等單位已編寫完成工程總結材料;
(三)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對2年試運營期內工程出現的新的質量問題或缺陷已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處理完畢,并認定質量合格。
第十九條 竣工質量檢測和工程質量鑒定實施程序。
公路建設項目具備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后,由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在竣工驗收規定的時限前2個月書面向質量監督機構申請工程質量鑒定,申請時須提供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及試運營期內質量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總結。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質量檢測和工程質量分數、等級的確定工作,完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并在項目質量鑒定工作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向交通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提交項目工程質量鑒定報告。竣工工程質量檢測和工程質量鑒定可同步進行。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未經竣工質量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工程,工程建設項目法人不得報請竣工驗收。
第二節 工程質量鑒定方法
第二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段工程,逐級進行質量鑒定,其中合同段工程以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同施工單位直接簽定的施工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工程項目確定,單位工程及分部工程按以下原則和要求進行劃分:
(一)單位工程劃分
1、每個合同段范圍內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設施分別作為一個單位工程;
2、特大橋、大橋、中橋、隧道以每座作為一個單位工程;
3、特大橋、大橋、互通立交橋、特長隧道、長隧道等特大型工程,分為多個合同段施工時,以每個合同段作為一個單位工程;
4、互通式立交橋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設施按合同段納入相應單位工程,橋梁工程按特大橋、大橋、中橋分別作為一個單位工程;
5、獨立橋梁、互通立交橋、隧道等工程的引線或匝道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設施等工程,獨立構成一個合同段的,以每個合同段為一個單位工程;統一構成一個合同段的作為一個單位工程,其中的路基、路面、安全設施分別作為子單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劃分
1、路基工程:每個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橋、涵洞、支擋和防護等工程分別作為一個分部工程;
2、路面工程:路面面層、路面基層分別作為一個分部工程;
3、交通安全設施:標志、防護欄、標線等工程分別作為一個分部工程;
4、橋梁工程:橋梁上部、下部各作為一個分部工程;
5、隧道工程:隧道襯砌、總體各作為一個分部工程;
6、獨立橋梁、互通立交橋、隧道等工程的引線或匝道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設施等工程,不是獨立合同段的統一作為相應工程的一個分部工程,其具體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設施等工程分別作為子分部工程。
第二十二條 公路工程質量鑒定方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分部工程質量鑒定方法
工程實體檢測以附件1的抽查項目及頻率為基礎,按抽查項目的合格率加權平均計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為分部工程實測得分;外觀檢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實測得分的基礎上采用扣分制,扣分不得超過15分。
Σ[抽查項目合格率×權值]
分部工程實測得分= ×100
Σ權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實測得分-外觀扣分
(二)單位工程、合同段、建設項目工程質量鑒定方法
根據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權平均值計算單位工程得分;再逐級加權計算合同段工程質量得分,質量保證資料存在的問題,在合同段工程質量得分的基礎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計不得超過5分,合同段工程質量得分減去質量保證資料扣分為該合同段工程質量鑒定得分;采用合同段工程得分的加權平均值計算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評定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權值]
單位工程得分=
Σ權值
Σ[單位工程得分×單位工程投資額]
合同段工程質量得分=
Σ單位工程投資額
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合同段工程質量得分-質量保證資料扣分
Σ[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資額]
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評定得分 =
Σ合同段工程投資額
單位工程和合同段工程投資額,完成工程決算的工程,以工程實際投資為準計算;沒有完成工程決算的工程,以最終施工承包合同金額為準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質量等級劃分及要求:
(一)工程質量等級劃分
工程質量等級按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建設項目逐級進行評定。
1、分部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
2、單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二)工程質量等級確定
1、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則分部工程質量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2、單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單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質量等級為優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質量等級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3、合同段(建設項目)所含單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質量評定等級為優良;所含單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質量評定等級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三)工程質量評定為不合格工程的處理原則
不合格分部工程經整修、加固、補強或返工后可重新進行鑒定。但出現過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大面積返工或經加固、補強后造成歷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應的單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質量不得評為優良。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分部工程質量鑒定檢測頻率要求如下:
(一)路基工程
1、路基工程壓實度、邊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1處;路基彎沉逐車道連續檢測。
2、排水工程的斷面尺寸每公里抽查3處,鋪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每個合同段不少于5處。
3、小橋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總數的20%。
4、涵洞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總數的10%。
5、支擋和防護工程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總數的10%且每種類型抽查不少于1處。
(二)路面工程
路面面層的彎沉、厚度、平整度逐車道連續檢測,其他抽查項目每公里不少于1處。
路面基層按照工程建設項目總里程的10%抽取檢查的公里數量,各抽查項目每公里不少于1-2處,抽取的公里數或工程項目不足5公里的,每個抽查項目不得少于5處。
(三)橋梁工程
特大橋、大橋、中橋逐座檢查;
橋梁下部工程,特大橋、大橋少于5個墩臺的逐個檢查,多于5個墩臺的抽查總數的50%;中橋抽查墩臺總數的50%。
(四)隧道工程
隧道工程逐座檢查。
(五)交通安全設施
交通安全設施中防護欄和標線每公里抽查1處;標志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總數的10%。
第二十五條 實體質量檢測抽查指標項目規定值或允許偏差,除本細則已明確了規定值或允許偏差的,其余抽查指標項目的規定值或允許偏差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外觀檢查內容及扣分標準按附件2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質量保證資料審查內容及扣分標準依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檔案目錄”的內容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質量保證資料應是原始資料,是施工過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3分;
(二)質量保證資料應字跡清晰、工整,表格內容應填寫完整,簽字齊全,并按要求分類編排,裝訂整齊,不符合要求時扣1-3分;
(三)按工程工序、工藝的要求所有資料應齊全、完整,資料反映出的抽查頻率、質量指標應滿足有關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時扣2-4分。
第三節 一次性質量鑒定工程的鑒定方法
第二十八條 對于一次性質量鑒定的工程,工程監理機構同樣要按照規定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和上報相關資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監理機構的工作行為和工作質量予以監督。
第二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工程監理所做的工程質量評定進行審定,確認工程是否具備驗收條件,對具備驗收條件的工程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工程質量鑒定。
第三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工程質量檢測,檢測按照交工質量檢測的項目和頻率進行。
根據質量檢測結果和監督過程中的檢查、檢測資料及抽查意見等,按照規定的質量鑒定方法和工作時限進行工程質量鑒定和提交鑒定報告。
第三十一條 對于一次質量鑒定的瀝青路面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要在通車后的第一個春融季節對工程進行彎沉值檢測和外觀檢查,彎沉值檢測每個車道隨機抽檢15%,一經發現問題100%進行檢測;對于外觀檢查100%進行。
對于其它一次性質量鑒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前,要對工程質量和質量鑒定中提出的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等進行回訪檢查,必要時或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要進行試驗檢測。
對于檢測發現問題的工程項目,對工程重新核定工程質量分數和等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工程經過竣工驗收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根據驗收委員會確定的驗收結果核發相關的鑒定證書,對于一次性質量鑒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相關的鑒定證書要待工程質量保證期結束后簽發。
第三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有相應行業資質等級的試驗檢測機構承擔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和其委托的試驗檢測機構在公路工程質量鑒定過程中質量檢測所需的費用由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公路環保工程、公路機電工程、交通管理和服務設施工程的質量鑒定分別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公路環保和公路機電工程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
(二)交通管理和服務設施工程按照建設部門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遼寧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八條 《遼寧省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補充標準》(工監[1996]277號)、《遼寧省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規則》(工監[1996]2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