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力度,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提高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性, 促進公路質量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第279號)、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號)、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交質監發〔2008〕52號)、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公路工程質量督查辦法》(質監公字〔2007〕5號)等法規文件,結合我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擴)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獨立特大橋梁(隧道)等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其它公路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目的:
掌握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質量工作情況,糾正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問題、質量缺陷或隱患,評價建設工程質量狀況。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依據:
(一)公路建設的有關法規及技術標準;
(二)有關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三)項目設計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期是指自申請辦理監督手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之日為止,為工程質量監督期。
第七條 監督檢查實行項目檢查人負責制。項目檢查人須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保證監督檢查結果的真實、準確、客觀。
第八條 檢查人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測、檢查、拍照、錄像;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缺陷,可以責令其改正;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有關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二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完成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之后,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向質監機構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見附件1)辦理公路項目質量監督手續:
(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
(二) 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 公路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副本;
(四) 公路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主要人員的資質、執業證明材料;
(五) 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成立項目監督工程師辦公室,下達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格式見附件2),明確監督檢查負責人,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并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公路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后,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質監機構應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補辦,并上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工程開工前,施工、監理單位建立的工地試驗室,應向質監機構提出能力核驗申請。施工、監理單位通過建設單位向質監機構提出能力核驗申請,建設單位在受理申請材料后組織初步審查,通過初步審查后匯總申請材料上報質監機構。質監機構在申報材料通過審查后組織核驗,只有通過核驗的工地試驗室才能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具體按照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第12號令)、《湖北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鄂交質監〔2009〕23號)及《湖北省公路重點工程工地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鄂交質監〔2008〕19號)執行。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意見。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并出具質量鑒定報告,具體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貫徹執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46號)、《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2004年第3號令)、《公路工程竣工質量鑒定工作規定(試行)》(部辦公廳質監字〔2008〕16號)和我省有關實施細則、辦法及試驗檢測標準、規范、規程執行。
第三章 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分為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三種方式,可采取現場查看、詢問核實、查閱資料、對工程實體及原材料抽檢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綜合檢查是為掌握項目整體質量狀況,對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的全面檢查。綜合檢查時,對質量管理行為的全部內容進行檢查,對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檢查時,應結合工程進度確定檢查內容。綜合檢查宜提前通知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 專項檢查是為深入掌握建設項目的特定環節、關鍵工序、重要部位質量狀況,以及調查質量舉報采取的有針對性檢查。
第十七條 巡視檢查是為及時了解工程質量動態,對施工現場管理、施工工藝、工程實體外觀質量等進行的隨機檢查。
第十八條 質監機構應針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計劃實施。每個在建公路建設項目綜合性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專項檢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巡視檢查視工程實際進展情況安排。
第四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工程實體質量三個方面,具體檢查內容分別見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檢查質量管理的薄弱環節,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指標以及防治質量通病的情況,隱蔽工程或在竣(交)工驗收時難以檢測的項目。
第五章 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應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對檢查中發現的一般質量性問題,現場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有關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較大質量問題,向有關單位下達《湖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抽查意見通知書》(格式見附件7),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限期反饋;對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時,下達《停工通知書》(格式見附件8)。檢查完成后質監機構應向有關單位發送書面檢查通報。
第二十二條 質監機構應對檢查問題和檢查通報落實情況進行追蹤核查。對于下達了《停工通知書》的,經復查合格,應填發《復工通知書》(格式見附件9)。
第二十三條 工程實體質量抽查項目按單點合格率計算,每次抽查完成后按照建設項目分別填寫《項目檢查數據匯總表》(格式見附件6)。
第二十四條 對檢查過程中的抽查數據應匯總、分析和歸檔,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導意見。對質量管理行為存在違規、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或重大隱患的責任單位,質監機構應全省通報,并上報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質監機構應按工程項目建立監督檢查檔案,所有監督檢查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以便有關單位查閱。
監督檢查資料包括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檢查記錄、檢查通報、抽查檢測報告、監督檢查報告、檢查數據匯總表及必要的聲像資料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湖北省交通廳工程質量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2006年3月7日發布的《湖北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