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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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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的亮點

根據今年立法計劃,《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將于今年7月提交常委會會議初審。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江蘇各地檢查發現,目前,我省原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已經實行二十年,很多規定與新消法不相一致,也與消費維權現實不相適應,同時,新消法的部分法律規定內容也難以落地見效。一是七日無理由退貨實現難。二是舉證責任倒置執行難。新消法雖然對購買耐用商品和有關服務產生糾紛規定了有利于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倒置內容,但對耐用商品和有關服務的范圍、不履行舉證責任倒置義務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夠明確,容易產生異議,影響該規定執行。三是個人信息保護難。四是懲罰性賠償界定難。由于界定標準的缺失,消費者與經營者對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分歧較大。尤其是賠償額度較大時,雙方很難達成協議。

為此,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建議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論證修改,以增強法規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針對性;堅持問題導向,細化新消法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舉證責任倒置、個人信息保護、懲罰性賠償等內容,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制度性創新,并提高其可操作性;研究出臺相關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健全消費維權的法制體系,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條例(草案)亮點

江蘇省政府法制辦發布《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其中寫入這樣的條款:預付式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不得超過1000元,有效期至少3年;加盟店跑路了消費者可找總部索賠。

最大亮點

蘇版“草案”增加對“會員卡”制約條款

會員卡“卡”會員的案例早不鮮見,辦了卡錢退不出也就罷了,最慘的是無良商家卷鋪蓋走路,會員卡就成了張塑料片。在昨天公開征求意見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中,創新性地對“預付款”式經營方式進行了多方面約束,這也是蘇版新消條草案與國家層面開始執行的新消法比較最大的亮點。

  草案新規

預付款未履約可無理由退款并付利息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錢沒用完店沒了?未經擔保須辦卡前明示

鼓勵、支持經營者對其發放的預付卡向消費者提供擔保,未向消費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向消費者明示。

記名卡不超5000元,不記名卡最高1000元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涉及發行預付卡(多用途預付卡除外)的,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記名卡不得設定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

預付款辦卡可在15天內無理由退款

經營者以預付款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允許消費者在十五日內無理由退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應當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關資料,方便消費者查詢、復制;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兩年。

加盟連鎖店跑路,總部負連帶責任

加盟店應當在交易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場內經營者、承租者,加盟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經營(租賃)期限、加盟期限、經營項目等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的事項,并向查詢場內經營者、承租者、加盟經營者情況的消費者提供真實信息。

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在與被特許人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要求和保證措施、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加強指導、監督。

被特許人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等內容。被特許人無力承擔或拒不承擔對消費者的售后責任的,應當由特許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預收款應?顚舨坏糜糜谫I房炒股放貸

發卡經營者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并在經營場所定期公示預付卡資金總量和使用情況。預付卡資金只能用于發卡經營者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權威解讀

美容美發健身業成“人去樓空”高發區

國家實施新消法后,江蘇原有的消保條例已經存在多處與新法不符的情況,為此,省人大常委會將《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納入了今年的江蘇立法計劃。根據立法程序,條例草案首先由省政府法制辦起草并公開征求意見。

那么蘇版的新消條與2014國家版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省消協相關人士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最大亮點就是對預付款、連鎖店消費等一些常見的案例情況進行了明確,尤其是預付款消費最后店去人空、倒閉后無人認賬,消費者幾千幾萬元打水漂等情況,在江蘇出現過很多次。歷年來江蘇省消協、省工商排出的十大消費典型案例中,都曾多次出現過此類案例,美容美發行業、健身行業此類消費維權案例尤其突出,為此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還曾經專門跟美容美發等行業協會協商制定了行業公律,為預付款消費立法做好了準備。

預付費投訴主要表現形式有五種:一是商家中途歇業或者轉讓,消費者余下的預付款無法正常消費或者退款;二是消費者提出退訂時,商家以各種理由予以拖延、拒絕,或者收取高額的退訂費用;三是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進行強制交易;四是辦卡后服務滑坡,無法兌現初始承諾;五是商家在進行服務時所用產品存在問題,致使消費者身體受到傷害。特別是,預付式消費與非法集資、惡意詐騙等犯罪行為捆綁,呈現出更為復雜的情況。

記者了解到,蘇版新消條草案中,對預付款的限額、年限等都將對消費者進行一定的保護,今后消費者再遇到相關的案例可以依法維權。

為什么沒有約定預付款強制擔保條款?

記者注意到,在草案中,對于商家對其發放的預付卡向消費者提供擔保,用的是“鼓勵、支持”,而非強制。為什么不采用強制性條款,讓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最大限度保障?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其實早在2012年,南京發生轟動一時的“小豆丁”跑路事件時,多方管理機構和專家就曾進行相關的探討。當時,南京大行宮附近長發大廈B棟15樓一家名為“小豆丁早教中心”的機構突然人去樓空,眾多家長的預付錢款面臨“打水漂”。在發生多起此類事件后,省消協方面一直在推動對預付卡消費者進行擔保,但是銀行方面存在較大的操作難度,尤其是 “賬戶內的資金到底屬于誰”這點無法明確,是加強銀行第三方監管的難點。

比如,如果資金屬于發卡企業,那么如果企業破產、老板“跑路”了,消費者可能找銀行要錢,影響到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而如果資金屬于消費者,由于刷卡主機設在商家,發卡企業惡意盜刷的可能性非常大,要達到像信用卡一樣的防盜刷功能,那又需要相當高的風險防范投入,目前條件尚不具備。

省消協相關人士表示將組織專人進行研究并征求消費者意見,結合過往的消費者維權案例,最終在四月底五月初左右提交修改意見。

  如何處罰

預付款經營不守規矩最高罰3萬元

對于會員卡“卡”會員的行為,草案中明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也是蘇版新規

上門推銷也適用七天無條件退貨

國家新消法明確了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義務。此次江蘇的規定中又增加了新的內容。草案中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上門推銷、會議推銷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與國家規定相比,增加了“上門推銷”、“會議推銷”兩種情形。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應退款,消費者應當同時返還該次消費獲得的獎品、贈品或等值價款。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最高處3萬元罰款。

贈品不免除退換修理責

在日常消費中,很多消費者都遇到過領到贈品有質量問題,商家以贈品不退不換為由,拒絕承擔責任的情況。蘇版新消條草案為此明確了獎贈品的退貨、更換和修理義務。草案規定,經營者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條件,以獎勵、贈與等促銷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免除經營者對該獎品、贈品或者獎勵、贈與的服務所承擔的退貨、更換、重做、修理以及其他責任。

非三包商品也有6個月保修期

草案還明確了經營者對其售出的商品應當承擔修理的義務,承擔修理義務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車等商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國家的三包規定基礎上,除了明確七天退貨等條款外,蘇版的條例草案中又有所突破,規定需要安裝調試后方能使用的商品,安裝調試完畢之日起計算“三包”起始日期。另外,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內存在質量問題,經營者不能上門服務的,應當承擔消費者的交通、運輸、裝卸、誤工等合理費用。

15種消費欺詐“保底”賠500元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退一賠三”,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最低保底賠500元。蘇版新消條在經營者的義務一章中,對消費欺詐行為的具體情形約定了15種,包括“故意銷售或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故意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等。

質量鑒定費用由經營者預付,消費者提供擔保

在國家的新消法明確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舉證責任由經營者承擔之外,蘇版新消條還進一步增加了瑕疵舉證責任、質量鑒定和檢測方面條款。

草案中明確,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雙方約定送法定機構檢測、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預先支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有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費用,沒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承擔費用,雙方均有責任的分擔費用。

如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不能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證明自己無過錯;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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