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至少要涉及到保險、公平和可持續的基本理論問題。建立公平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既是學界共識,也是政策要求。但是,現行制度體現了公平嗎?能否可持續?需要我們從基本理論開始,展開進一步思考和討論。
1現行城鎮職工制度養老金的不同的理念和功能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盡管存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分立,但基本制度模式統一。為便于闡述,本文僅就制度“新人”討論。
“新人”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而基礎養老金又可分為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鉤部分和與本人指數化平均工資掛鉤部分。也就是說,養老金實際上分為三部分。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鉤部分,由于不與本人繳費水平掛鉤,繳高繳低按同一標準計發,因此體現繳費差距共濟,也稱收入差距共濟;由于這一部分是連續定期支付,直至領取者壽命終止,因此又體現壽命共濟。與本人指數化平均工資掛鉤部分,毫無疑問,內涵著繳費激勵,不存在收入差距共濟,但存在壽命共濟。而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激勵功能更強,從理論上說,應該長壽風險自擔,既無收入共濟,也無壽命共濟。三部分功能不一,壽命共濟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占比較高,由20%費率的單位繳費部分對應發放,體現出壽命保險的本來意義;其中的收入共濟部分,體現公平;而與收入和壽命掛鉤部分,體現效率。公平與效率兼具,反映了經濟學的基本理念。
2改革現行制度的公平實現方式
經濟學中的公平,是指收入分配的相對公平,即社會成員之間的差距不能過分懸殊,要求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保險做為經濟的一種再分配手段,也要效率與公平兼顧。如果從理論上再追根溯源,應當是微觀經濟學中的邊際效用遞減理論。由于商品的邊際效用遞減,收入的邊際效用也遞減,因此,將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向低收入者轉移再分配是增大社會整體福利的。這也是庇古舊福利經濟學的一條基本原理。
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這一辦法完美地體現了公平的理論嗎?
1問題一
例如,以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30年和以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20%繳費15年,如果按工資增長率進行貼現,二者對基金繳費貢獻實際上相同的,但前者退休時獲得基礎養老金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替代率是24%,后者僅為16.5%。相同的繳費貢獻,得到的養老金利益并不相同。這就是“年度收入共濟”方式之弊!理論上,養老保險的基本目的是確保個人一生的“平滑消費”。如果將一生分為工作期和退休期,合理的共濟期間應當是整個職業生涯收入的共濟。
2問題二
制度規定繳費上限是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下限是60%,上下相差5倍。這一差距是適應制度建立之初的收入差距情況的,但是經過了20多年的經濟飛速發展,收入差距已經顯著拉大。當然,還有更重要的課題是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全國統籌必然要求統一計發辦法,問題是繼續按各省(市區)平均工資計發,還是按全國平均工資計發。首先不能再按原來各地平均工資計發,因為如果這樣做全國統籌就沒有必要,還會出現同等繳費在不同地區養老金不同,這不公平。而如果按全國平均工資計發,全國范圍內繳費的上下限差距更大,必然會造成對低收入者共濟過度,甚至可能出現超過其繳費水平的養老金替代率(即替代率超過100%),顯然這又不符合養老保險的基本理論了。
因此,現行制度的計發公式必須改革!首先是要計算個人一生工作期間的總繳費水平,將其統一除以大多數人群達到的工作年限,將收入指數年度化;其次是既然收入差距拉大,而邊際收入效用又是遞減的,因此符合經濟學基本理論的計發方式應當是“超額累退算法”,即對整個繳費期間年度指數化收入設立拐點并分段,按段遞減設立不同的計發比例,實現低收入者相對本人繳費水平的較高替代率和高收入者的較低替代率。這樣做,既有收入共濟,又多繳多得,但不會出現養老金高于繳費工資現象,顧及制度的共濟性卻不損害激勵性。
需要說明的是,計算職業生涯總收入,除以同一分母進行收入指數年度化,目的是讓每一元人民幣的繳費都有所值,這與德國收入積分法和瑞典名義賬戶計算總收入的原理是一樣的,而區別于美國只計算最高35年收入的做法。
3制度可持續必須做到精算平衡
《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這一規定是針對制度“老人”和“中人”,從中也可以理解,“新人”的繳費與養老金等待遇、“中人”的繳費與對應繳費期間的養老金等待遇應當精算平衡。
養老保險是一種長期制度安排,可持續運行必須保證長期收支精算平衡。要做到這一點,繳費期、費率就要在一定貼現率水平下保持與養老金替代率和領取期間的平衡,而退休年齡是影響繳費期和待遇領取期長短的最大變量,也必然是影響待遇高低的最大變量,況且,平均預期壽命一直在延長,因此,制度必須建立待遇與退休年齡的高度相關關系。
1與退休年齡和預期壽命關聯,改革與本人指數化工資掛鉤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又可分拆成: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0.5%,和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也發給0.5%。前一部分,如果按前述方法改革,其中拐點的設立,分段計發比例是必須進行精算平衡測算的。而后一部分,不論退休年齡多大,均以0.5%比例計發,精算肯定是不平衡的。由于計發比例高,且不隨退休年齡而改變,就造成退休越早,一生領取的基礎養老金超過其繳費的貼現值越多。政策效果明顯地鼓勵早退休、提前退休,這不僅使制度不可持續,而且還起到了晚退休對早退休的共濟效應,形成反向激勵,顯然也是不公平的!
如何改革?原則是要在精算平衡原則下,根據不同的退休年齡和其對應的平均預期余命確定不同的計發比例,越早退休計發比例越低,越晚退休計發比例越高。如果假設年度工資增長率、基礎養老金增長率和投資收益率相同,根據現有政策參數,每年的計發比例就等于10%(現行單位繳費中與本人指數化工資掛鉤的部分)與退休時的預期平均余命之比,考慮到死亡在職人員的單位繳費進入了統籌基金,因此要再乘以死亡繳費人員對退休人員的共濟系數。這樣計算得出:參保人50歲時退休,其與本人指數化工資掛鉤的基礎養老金每繳費一年僅能發給0.35%,而不是現行制度規定的0.5%;60歲時退休,才可發給0.51%;而如果65歲退休,應該發給0.653%。
當然,這一改革必然會使早退休者養老金的替代率降低,而要獲得體面的退休生活,就必須延遲退休多繳多得養老金。這是制度可持續運行的根本保證。下一步推進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更是必須進行的改革措施。
2與預期余命關聯,改革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也必須同步改革。但改革的前提是做實各地個人賬戶并進行市場化的投資運營,獲得追上工資增長率的投資收益率。考慮到社會保險法已對政府承擔“老人”和“中人”視同繳費年限對應的“隱性負債”做出了規定,在全國做實個人賬戶實施上并不困難!
首先記賬利率應以當年投資收益為依據,但并非以當年會計核算的投資收益為記賬利率。這是因為對于股票等證券投資,需要在估值日進行估值,會計收益并非已經實現的收益或虧損。更為重要的一點是,投資收益水平在一個經濟周期的年度間是波動的,因此,為平滑經濟周期中不同年份的利率水平,體現參保人經濟發展風險共擔,需要在會計上建立投資收益的“風險儲備”,在不同年度提取或使用,使記賬利率得到平滑,削峰抑谷,以豐補歉。
市場化投資將會提高個人賬戶基金的積累額,這就有條件、也十分必要改變現行個人賬戶養老金恒定不變的做法。由于賬戶歸個人所有,壽命風險自擔,所以退休后養老金每年要根據個人賬戶積累額、預期收益率和預期平均余命重新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就等于年初積累額與當年的預期平均余命之比。盡管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會呈逐年下降的趨勢,但由于養老金領取期間任何年齡均有賬戶資金余額,它就比較合理地解決了長壽者的養老金問題。
3建立穩定的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
制度改革后,需要同時改革基礎養老金調整辦法,建立起與工資增長掛鉤的自動調整機制。原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鉤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由于實行“超額累退算法”,每年對新退休人員計算養老金需重設“拐點”值,老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增長應與工資增長率同步,而非僅僅盯住CPI;原與本人指數化平均工資掛鉤部分,也應與工資保持同步增長。而個人賬戶養老金由于長壽風險自擔,具有自身調整特性。這樣做的目的是,以基礎養老金目標替代率為基準,維持制度相對穩定的替代率,共同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保證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同時建立基金長期持續運行的平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