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崗職工進“中心”協議期滿終止協議并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失業保險期滿后,及“大齡”下崗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基本生活費期間,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在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或工齡滿30年的下崗職工,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尚未就業的,參照戶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當地民政部門對本人發放生活費。其離開企業后的養老保險由同級財政以上年社平工資的60%作為基數,按規定費率代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參見: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再就業服務中心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