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刑法修正案(八)減少13個死刑罪名、保留55個死刑罪名之后,歷經三次審議、于8月29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減少9個死刑罪名。
“在執行少殺、慎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又邁出堅實一步。”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對刑法修正案(九)減少死刑罪名非常認同。
應進一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死刑罪名。
1998 年10月5日,我國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對死刑的適用范圍作了嚴格限制,只有“最嚴重的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解釋稱,死刑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關。有學者考證過,實踐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別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和毒品犯罪,而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少之又少。
“進一步削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將死刑只適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會和國家重大利益的極其嚴重的犯罪,是慎用死刑政策內涵所決定的。即便是危害最嚴重的非暴力犯罪,也應基本歸諸于不可殺、不宜殺之列,這才是少殺、慎殺刑事政策的真正體現。”趙秉志指出,慎殺少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防止錯殺是我國對待死刑的一貫立場。當然,受現實國情民意所影響,貪污罪、受賄罪和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現階段尚不宜貿然廢止,但也應顯著提高其死刑的適用標準,以嚴格限制與減少死刑之適用,并根據社會發展狀況作持續深入努力,力爭在2020年左右我國實現小康社會目標時能廢止這部分犯罪的死刑。
“我國對死刑的觀念也在逐漸發生變化,對死刑有了更直觀的理解,也接受了死刑存在負面問題的觀點。相比其他國家的刑法,我國一些罪名被規定為死刑確實過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指出,比如非暴力犯罪沒有剝奪他人生命,但我國將其列入死刑。應罰當其罪,否則從公平上講確實不合理。從預防上講,沒有證據證明,一類犯罪適用死刑對預防和減少此類犯罪有明顯效果。比如法國在1980年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前后,犯罪變化波動并不明顯;前蘇聯凍結死刑,凍結前后犯罪變化波動也不明顯。我國的貪污罪最高可處死刑,但是每年還是有很多貪污犯被定罪量刑。可以說,實踐證明,死刑并不能阻擋犯罪的發生,沒有證據證明死刑對犯罪預防有明顯效果。
老年人免死年齡應再放寬一些
2012年年初,出生于1940年3月的王倫業販運4公斤毒品,因當時不滿75周歲,在一審、二審判決時均被法院判處死刑。后因在死刑復核階段其年滿75歲,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被稱為我國75歲死刑復核第一案。
趙秉志對此案十分關注,并指出此案具有參考意義。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此作了相關調整,也就是說不管犯罪時年齡多大,審判時已滿75周歲,均不判處這些人死刑。出于我們傳統和現代文明的考慮,給老年人一種人道關懷,只要不是特別嚴重的犯罪,給他們死刑之外的應有懲罰,已經足以罰當其罪。
“但應當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對上次修正案中所創設的老年人免死制度并未進一步修改完善。目前的老年人免死制度不夠徹底,而且75歲的年齡規定也過高。”趙秉志強調,立法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希望未來死刑改革能夠對這些方面加以補充完善。
完全廢止死刑需經歷漫長過程
“刑法修正案(九)再減少9個死刑罪名。但這仍然不夠,我國目前還保留死刑的罪名有46個,而且死刑還包括了非暴力犯罪,顯而易見是不太合理的,與國際死刑評價體系還有較大出入。”阮齊林說。
阮齊林指出,歐盟的價值理念是死刑本身就是一種不人道的刑罰,不應該適用于懲罰人類的方式,因此將死刑廢除的同時還設置了一個限制條件,如果加入歐盟則必須無死刑。
“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的適用范圍也很窄,僅限于暴力致命或毒品犯罪,并且實際執行的很少。比如美國是保留死刑的國家,一年判處死刑不到100人,審判程序十分漫長。日本一年真正執行死刑的數量幾乎不超過10人。”阮齊林說。
據統計,在聯合國現有的193個成員國中,已有近150個國家取消或者不再適用死刑。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國家保留死刑。
“因為死刑制度問題,我國在司法合作上也曾出現障礙,比如引渡。部分國家拒絕將犯人引渡給有死刑的國家,有死刑的國家必須承諾不判死刑才可以進行引渡。而若我國未經審判直接答應不判死刑,也十分不妥。”阮齊林稱,當然,要完全廢止死刑同樣也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