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情節”的模式,顯然更有彈性,也有利于提高貪腐成本。不斷修訂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舉、以法律支撐,無疑才能讓反腐敗走得更穩、走得更好。
刑法的修正,每每能成為社會各界的焦點。此次人大審法,從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到暴力襲警罪的重罰,都引來關注。而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同樣是社會關注多時的問題。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對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劃分:不再具體列出貪污數額,而是分成貪污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量刑。而現行刑法中,是按照“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四類貪污數額,分列出刑罰標準。相比之下,這樣的具體數額,不合理性顯而易見。
比如,河北秦皇島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光家中就搜出了1.2億元現金,已經遠遠超出10萬元,但也只能按照10萬元以上來量刑。從公開報道看,因為貪腐5000元或者5萬元被處理的官員,也十分罕見。從這個角度看,這一規定顯然不合時宜甚至難以嚴格執行。所以,將貪污數額分成“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量刑,雖看起來比較原則,但無疑是實事求是之舉。
與改變具體數額的規定相比,另一個變化同樣重要??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不再簡單與貪污金額掛鉤,還同時兼顧考慮到“其他較重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前些年,內蒙古阿榮旗檢察院原檢察長劉麗潔,曾因“借豪車”被質疑。這樣的借款、借物,免費使用豪車、豪宅,在新的法條下,或許就能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認定了。“數額士情節”的模式,顯然更有彈性,也有利于提高貪腐成本。
不過,這樣的規定,也難免讓人產生一些擔心。有不少網民認為,刪除具體的標準后,自由裁量空間擴大,立案、量刑等環節,容易滋生腐敗問題。打消這樣的顧慮,需要具體的司法解釋跟進。其實,通過司法解釋甚至具體的司法實踐,來根據不同情況精確地調整具體的標準,也是更科學的選擇。
法律并非“死”的規定,而是應該有“活”的調整。只有通過與經濟、社會、政治乃至民意不斷對話,法律才能尋找到最好的切入點,真正成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工具。貪污受賄“5000元起步”的標準,形成于18年前。想想1997年的物價水平,就能對這個問題有更直觀的感受了。當然,法律也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這是法律權威之所在。如何在法的穩定性和變動性之間尋找到一個良好的平衡,正是立法者需要回答的考題。
應該說,經過近三年強力的打虎拍蠅,反腐敗已經進入了一個攻堅期、深水區。國內外都有很多輿論,在看反腐敗“往哪里走”。在這一階段,讓反腐敗走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是必然的選擇。從這個角度看,不斷修訂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舉、以法律支撐,無疑才能讓反腐敗走得更穩、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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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在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開始起草,收受禮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但因其事關反腐而備受關注。
制定收受禮金罪的用意,在于彌補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與反腐要求的脫節。不僅如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經多處了解 ,刑法修正案(九)還將對受賄罪量刑進行規范化,受賄罪量刑標準將不再以5000元、5萬元、10萬元三個“尷尬”的數字為量刑標準。
擬增設收受禮金罪
“收受禮金罪將是獨立于受賄罪的新罪名,而不是受賄罪的附屬罪名”,9月28日,刑法學權威、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儲槐植告訴記者。
現行《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這意味著,“被告人構成受賄罪,必須在主觀上和客觀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儲槐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但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變相受賄行為,即官員慢慢被收買,卻無法證明其為他人謀利”。
“這也就是為什么有些腐敗分子的貪腐數額特別巨大,最后進入司法程序時,受賄數額卻只有幾千萬、幾百萬的原因,大量的貪腐金額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找不到因果關系”,一名接近立法機關人士說。除此之外,缺少對因果關系的認定,還會引起有些被告人的不服。
多名刑法學者證實,收受禮金罪已寫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收受禮金達到一定數額,哪怕證明不了為他人謀利也可以定罪”,儲槐植說。
“當然,收受禮金罪的量刑也要比受賄罪輕一點”,他說。
在上述接近立法機關人士看來,增設收受禮金罪,是中國《刑法》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協調的問題。
我國已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但《公約》規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的行為是與其職務行為相關的,就足以構成受賄罪,并未包括“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
呼吁設立收受禮金罪最早出現在1997年,刑法學者周振曉當年在《杭州大學學報》的一篇文章中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收受禮金罪。
亦有刑法學者表示不同意見,9月28日,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年會上,多名刑法學者表示不需設立收受禮金罪,“而只需對現有受賄罪構成要件進行重構”。
今年8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曾表示,可以對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做一些修改,但是,不宜完全取消,否則可能將一些正常人情往來也變成犯罪行為。
受賄罪量刑不再“唯數字論”?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對反腐敗的規制,還包括重構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現行《刑法》中,受賄罪量刑標準參照貪污罪,劃分為4個標準:受賄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受賄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只受行政處分。
這在現實中造成了量刑標準的不統一,“比如有人受賄8萬元,被判刑8年,但有人受賄80萬元,卻可能只被判11年”,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說。
“因此,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時,希望像盜竊罪那樣,取消受賄罪量刑的具體數字標準”,張泗漢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儲槐植告訴記者,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時,有意見稱取消受賄罪量刑中五千元、五萬元和十萬元的具體數字標準,只使用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等模糊概念,“具體數字標準用司法解釋確定”,他說。
“這種意見在起草刑法修正案(八)時就已提出,但在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前一個月,被取消了”,儲槐植說。
“司法實踐中,有很多人提出疑義。有人認為,受賄罪5000元的起刑點數額是在1997年提出的,現在應該大幅提高,至少提高10倍。”9月28日,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年會上,廣西政法干部學院教授歐錦雄說。
還有觀點認為起刑點應該降低,原因是“貪污賄賂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應該大于盜竊罪,而盜竊罪的起刑點數額是1000元至3000元”,他介紹,“還有第三種觀點認為,受賄罪應該‘零容忍’,因此量刑起點不設數額”。
歐錦雄的觀點是,以最低工資倍數作為受賄罪的量刑標準,“由于最低工資是最弱勢職工群體的可支配收入,所以可以體現出受賄罪被害人的痛苦程度”。
受賄罪量刑標準的進一步明確,是量刑規范化制度推進的一部分。經過多年試點,2010年,最高法院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范了15個罪名的具體量刑標準。
有知情人士稱,這15個罪名涵蓋了我國全部刑事案件總數的75%,但不包括受賄罪。上述知情人士稱,有關部門已計劃擴大量刑指導意見中的罪名數量至約30個。
受賄罪量刑中另外的缺陷,在于其并未設置管制刑和罰金刑,這在司法實踐中帶來的結果是,受賄犯罪大量應用緩刑,造成輕刑化嚴重,帶來對受賄罪犯打擊力度過輕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