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媒體梳理出五大看點:一是為恐怖活動培訓出錢、出力均系犯罪,二是校車、客車超員超速以危險駕駛罪論處,三是對收買被拐賣兒童擬不免除刑罰,四是“醫鬧”如情節嚴重則將入罪,五是加大對行賄犯罪懲處力度。以上,確是亮點,但不知何故,對社會更關心的貪污、受賄犯罪條文的修改,卻沒有報道。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條規定: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而現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是: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比較可知:第一、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代替了五千、五萬、十萬,而且量刑順序、刑期長短也發生了相應變化,略為變輕。第二、增加了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因而,總體上對貪污、受賄的處罰在從寬。若最高法院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金額確定,比現有的金額高,則是變相提高了入罪門檻,是在審以及潛在貪官的福音乎?
對于貪污、受賄罪的追訴金額(刑法第386條規定,受賄根據貪污規定處罰),是否要提高,學術界一直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犯罪的各種金額都在提高,譬如盜竊、詐騙、敲詐罪金額都提高了,唯有貪污、受賄不變,不符合普遍性原則,故建議也提高,并參照走私罪的立法,刪除具體金額,改為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彈性立法。另一種意見認為,貪污、受賄的金額不應提高,有腐必抓。提高金額,是對貪官的寬待,等于容忍小貪官,且有的國家與地區,對于禮金的金額(超過禮金的為犯罪),也沒有變動過。我的意見則是,修改此刑法重要條款,要聽聽民意,有無必要,再做決定不遲。其次,建議對受賄罪的結構做出科學規定,即參照唐律疏議,分為受贓枉法、受贓不枉法兩種,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收錢,就是受賄,收錢沒辦事的是輕罪,收錢辦事的是重罪。如此立法,一方面解決現在刑法受賄罪“收錢辦事”的片面表述問題,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收受禮金罪”等床上疊床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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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終身監禁不得減刑
“草案經過三次修改審議,越來越科學,越來越符合實際。”“贊同提交本次會議審議通過。”8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 (九)(下稱刑(九))草案三審稿時,常委會委員們這樣表示。8月29日,刑(九)以“贊成153票,反對2票,棄權4票”獲表決通過。那么,此次刑法修改中有哪些修改引人注目?
貪污受賄:死緩期滿后適用終身監禁
“刑(九)針對當前反腐敗的形勢,呼應人民群眾的呼聲,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了中央有關任務要求。”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說。
臧鐵偉介紹,在反腐制度建設方面,刑(九)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單純的“數額”標準修改完善為“數額十情節”標準;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終身監禁的措施;加大對行賄犯罪處罰力度。
“終身監禁”的措施是如何規定的?小編看到,刑(九)規定,對重特大貪污賄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我認為這是恰如其分的,這在我國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將載入史冊。”分組審議時,任茂東委員贊許地說。但嚴以新委員認為,將“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適用范圍僅僅限于貪污受賄犯罪“窄了一點”。
這一內容,源于部分常委會委員的建議。草案二審時,針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王其江委員建議增加終身監禁刑罰,趙白鴿委員建議對此進行專題討論。
該新增規定在三審稿中亮相后,獲得廣泛贊同的同時,也有人擔心“是否新增了一個刑種”?“現在這個寫法,減為無期徒刑后執行終身監禁,是刑罰執行的一種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種,要明確這一點。”三審分組審議時,喬曉陽委員強調。
小編發現,刑(九)對行賄人的懲處有幾個新變化: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原來規定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減輕和免除處罰”,現在只能“從輕和減輕處罰”,只有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幾種情況可以免除處罰;增加了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行賄的犯罪;增加了財產刑,在每一檔量刑中新增“并處罰金”。
“草案積極適應了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的要求。”三審分組審議時,王勝俊副委員長表示,草案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終身監禁,對行賄犯罪加大了打擊力度,都是必要的。